【法律寶典】權利人如何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可行的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法律寶典】權利人如何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可行的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智慧財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裡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燬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

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

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

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範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範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檔案;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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