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藏品很火,涉稅問題如何處理?

中國青年報社推出“中華民族讀書典故系列”數字藏品;中國探月工程釋出全球首個月壤數字藏品;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與騰訊等單位聯合推出“三星堆×珍稀動物”主題數字藏品……最近這段時間,數字藏品持續火熱,不少數字藏品往往甫一上線即被搶空。與此同時,浙江、山東等地建設具有國資背景的數字藏品交易平臺,致力於促進數字藏品行業規範發展。

隨著近期數字藏品交易日益頻繁,與之相關的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受關注。

數字藏品通常也被稱為NFT產品。NFT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質化代幣,是位於區塊鏈上的唯一、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的標識。由於NFT的唯一性等特點,與其繫結的影象等數字作品可以很容易地與複製品區分,使相關數字作品成為唯一的“正本”,這就讓相關數字作品有了稀缺性,具備了收藏和投資價值。

可以說,數字藏品的價值一方面來源於數字作品本身的價值,另一方面也來源於其NFT的唯一性。對於數字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並沒有太大爭議。但是,NFT應當如何定性,業界卻存在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NFT是對數字作品著作權的標識,不具有權利意義;有的認為NFT屬於債權,是收藏方取得了有權向發行方請求欣賞該作品的權利;還有觀點認為NFT具有“所有權”的屬性。由於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未對NFT的性質進行明確界定,數字藏品的轉讓行為在定性上比較模糊,使得其在稅務處理上也存在模糊和不確定性。

據筆者研究,目前我國數字藏品的轉讓、發售主要依託數字藏品交易和收藏平臺來開展,發行方(即版權方,數字藏品的製作方)將數字藏品放在平臺上銷售或委託平臺銷售,收藏方在平臺上支付價款,獲得數字藏品,並在數字藏品的NFT上記錄權利轉移資訊。實踐中,不同平臺對收藏者的數字藏品權利有不同規定,而轉讓數字藏品的實質究竟是著作權授權行為,還是“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兼而有之,法律法規層面沒有明確界定,這就給稅務處理帶來了不確定性。

企業所得稅方面

在企業所得稅上,如果企業作為發行方出售數字藏品,由於不能明確該轉讓行為屬於著作權授權還是財產權利轉讓,使得企業產生究竟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處理還是按財產轉讓所得處理的困惑;同時,如果收藏方是企業,其購買數字藏品究竟是否應按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也存在疑問。

個人所得稅方面

實踐中,個人出售數字藏品的情況很常見。在個人所得稅處理上,轉讓數字藏品究竟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還是按財產轉讓所得處理,目前並不明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屬於綜合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而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這種不確定性會帶來稅負的不同影響。

增值稅方面

在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來看,數字藏品轉讓應屬於銷售無形資產;進一步對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可以發現,數字藏品不屬於技術、商標、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只能屬於著作權或者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然而,轉讓數字藏品究竟屬於轉讓著作權還是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由於目前未明確,也給增值稅處理帶來了不同影響——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屬於增值稅免稅專案,但轉讓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並非免稅專案,這也會帶來不同的稅負影響。

筆者建議

不難發現,數字藏品涉稅處理的不確定性,根源在於數字藏品本身的法律性質界定模糊。對此,筆者建議,立法部門可以加強對數字藏品實質、交易方式、發展趨勢等研究,適時對其性質作出明確,這對於解決數字藏品涉稅處理的不確定問題、促進該行業實現更加健康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同時,市場監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財稅部門等也有必要透過密切合作,加強對數字藏品的監管,特別是應充分發揮資訊化監管手段作用,利用數字藏品不可分割、可溯源的屬性開展精準監管,嚴厲打擊投機炒作等行為,從而為數字藏品行業高質量發展營造更加公平良好的環境。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原標題:《數字藏品很火,法律性質問題待解》,作者 劉天永,歡迎關注我們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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