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女性墮胎權到底有多難要?美國女性墮胎權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美國這個社會,雖然在一些方面看起來是非常開放的,但實際上其內部的保守力量也同樣強大。比如對宗教的態度上,從某個角度來說,美國甚至比傳統的歐洲大陸在宗教方面更虔誠,社會受到宗教的影響更大。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墮胎問題上的社會爭論。

20世紀70年代之前,在宗教以及保守觀念的控制下,美國絕大多數州的法律中,都認定任意墮胎是違法的。隨著女性主義的覺醒,伴隨著“羅伊訴韋德案”的宣判,美國也才在1973年,首次在憲法的層面將有限的墮胎權還給女性。(由於美國屬於判例法系,判例在被推翻之前,都是可以當作法律條款存在)

美國女性墮胎權到底有多難要?美國女性墮胎權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事件要回溯到1970年前後,一位化名為傑內·羅伊的婦女起訴達拉斯市的檢察官韋德,提起了一個挑戰德克薩斯州刑事墮胎法(Criminal Abortion Law)合憲性的集體訴訟。該法令規定,除非因為維護孕婦的生命,州內一律禁止婦女實施墮胎手術。

羅伊主張:德州限制墮胎的法令剝奪了她在妊娠中的選擇權,因為她既無錢到可以合法墮胎的州進行手術,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後不得不將孩子交給了不知身份的人收養。德州限制墮胎的法令使得她無法自主地決定在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為何種理由而終止妊娠。

被告德州政府在訴訟中辯稱:生命始於受孕而存續於整個妊娠期間,所以,懷孕婦女在整個妊娠過程中,都存在著保護胎兒生命這一國家利益。憲法中所稱的“人”包括胎兒在內,非經正當法律程式而剝奪胎兒生命是聯邦憲法修正案第14條所禁止的行為之列。

該案最終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數意見裁定,德州限制墮胎的法令過於寬泛地限制了孕婦在妊娠過程中的選擇權,侵犯了聯邦憲法修正案第14條所保護的個人自由,構成違憲。

“羅伊訴韋德案”所獲得的至今仍有影響力的主要判決內容有以下兩點:

1。州刑事墮胎法,比如本案所涉及者,規定不管在孕期的任何階段及墮胎所涉其他利益,只有為挽救母親的生命而實施的墮胎手術才不是犯罪。這種規定違背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規定的正當程式條款,受該條款所保障的隱私權包含婦女終止妊娠的決定權。雖然不能剝奪上述權利,但是州具有保護孕婦健康和潛在人類生命的利益和義務,在妊娠的不同階段,各種利益都在發展,且都可能在利益平衡中佔據主導地位。

(a)在妊娠的前三個月,孕婦的主治醫生有權依據臨床判斷決定並實施墮胎。

(b)妊娠三個月之後到胎兒具有在母體外存活的可能性之前,為了保障孕婦的健康,州可以規制墮胎,但是規制措施必須與孕婦的健康合理相關。

(c)在胎兒具備存活能力之後(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也就是六個月以後),為了保護潛在的人類生命,除非根據適當的醫學判斷保護母親的健康或者生命,州可以規制乃至禁止墮胎。

2。州可以規定,除目前已獲得州執業許可的醫生之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墮胎。

雖然自判決生效後,至今仍有很多人對“羅伊訴韋德案”持有反對態度,且每當保守派上臺後,都希望透過對大法官的任命來去推翻“羅伊訴韋德案”。但時至今日,這個判例依然是美國關於墮胎最為重要的一次辯論結果,也可以看作是影響整個世界的一次對墮胎權的公開討論。

同時該判決結果也基本決定了當今美國對於墮胎問題的一個基本判斷,其中關於妊娠三個階段的劃分,被各個州用作立法的基礎,簡單地說,就是懷孕三個月內女性有墮胎自由,三個月到六個月之間女性有有限的墮胎權,而六個月以上的墮胎除非是為了保證女性的生命安全,否則就會被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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