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筆記:鄢夢萱講商經法1

提綱:

1)公司法的公司人格獨立

2)設立中公司的民事行為

3)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3條第2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具有法人性⇒公司債務由公司獨立承擔⇒債權人不得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兩者具有一致性:

①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範圍內容一致

②公司權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樣適用於公司行為能力。

公司權利能力取得之時,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公司權利能力喪失之時,為登出登記之日。

設立中公司

公司章程的特徵:

1)法定性

2)真實性

3)自治性

公司名稱四要素: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北京東方資訊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型別可以無行政區劃。

公司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

2)募集設立

①發起人認購股份(≧35%)

②公告(招股說明書;認股書)

③簽訂協議(承銷協議;代收股款協議)

④驗資

⑤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認股人)

⑥設立登記

⑦董事會申請

★有限公司設立、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不需法定驗資。

股權出資規則:合法性+無瑕疵+手續全+已評價

★股東出資瑕疵責任

對公司⇒補足+連帶

對債權人⇒未出資本息範圍內+一次責任+補充賠償責任+連帶責任

★出資不實

1)虛假高估要擔責

2)客觀貶值不擔責

3)中介機構——對錯責任

4)對公司⇒補足+其他發起人連帶

5)對債權人⇒未出資本息範圍內+一次責任+補充賠償責任+連帶責任

★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假利假債關聯交易+兜底條款

2)對公司:返還+協助者連帶

3)對債權人: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補充賠償+連帶+一次責任

(抽逃出資股東無需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設立時出資瑕疵

1)對公司:補足+連帶(發起人+該瑕疵股東連帶)

2)對債權人:未出資本息+補充賠償+連帶+一次責任(發起人連帶;無董事高管責任)

★股權善意取得

1)一股二賣

2)名義股東未經同意轉讓股權

3)其他股權轉讓,也可參照“善意取得”處理。

股息紅利分配:

利潤⇒納稅/補虧⇒公積金⇒支付股利(約定優先)

公司分配利潤的時限:

決議時間 ⇒ 公司章程≦1 ⇒ 1年

股權對外轉讓:

1)股東之間:自由轉;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2)股東向外轉:過半數同意;徵求意見;不同意應當購買;同等條件可優先購買;轉讓股東可反悔;繼承股權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下期預告:

1) 股東會

2) 董事會

3) 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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