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現代國家認同建構的政治邏輯(上)

導語

本期推送原載於《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第8期的文章《現代國家認同建構的政治邏輯》(林尚立)。

該文認為在人成為主體力量的現代社會,國家認同不是簡單的國家觀念或國家意識問題,而是國家建設本身的問題。在全球化、現代化與民主化的大時代背景下,圍繞現代國家建設所形成的國家認同建構,是以民主為基本前提,以國家制度及其所決定的國家結構體系的全面最佳化為關鍵,最後決定於認同主體的自主選擇。國家建設在努力改善國家認同的同時,必須時時從國家認同檢視國家建設面臨的問題與挑戰,從而將國家制度的健全、國家結構體系的最佳化與國家認同的深化有機地統一起來。基於此,該文最後提出了現代國家認同建構的中國議程。

不論是把人定位為天生的政治動物,還是定位為天生的社會動物,其現實存在一定是在四種力量規範下形成的:一是自然,二是組織,三是制度,四是價值。現實的人是這四大規範力量共同作用的產物,但同時也是創造這些規範的力量。人類社會發展以追求人的自由與解放為核心取向,人類歷史從古代邁入現代的根本標誌就是:人從一種被決定的力量逐漸解放為一種決定性的力量。於是,人成為現代社會與現代國家的邏輯起點。由此,人的觀念、權益與行動,就自然成為社會與國家建構與發展的決定力量。現代國家認同問題就是由此形成的。可見,現代國家對國家認同的需求,不是源於國家的整合性與統治性,而是源於人的獨立性與自主性。

簡單講,國家認同就是人們對其存在其中的國家的認可與服從,其反映的是人與國家的基本關係。對國家而言,它決定著國家的合法性基礎,進而決定著國家的穩定與繁榮。在人成為主體力量的時代,人對國家的認可與服從,一定不是國家強力的產物,而是人與國家之間有機互動的結果,其內在的邏輯是:人是國家的主體,建設國家;國家最大限度地滿足人的生存與發展基本需求。據此,國家認同問題,就不簡單是人們的國家觀念或國家意識問題,而是國家建設本身的問題。沒有合理、有效的國家建設,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廣泛社會和文化基礎的國家認同。所以,本文的基本假設是:

現代國家認同的建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現代國家結構體系的內在合理性及其自我完善能力。

一、現代國家與國家認同

認同是基於人的心理、思想與信仰形成的,其邏輯起點源於人的自我認知。所以“認同”問題最早是由心理學提出的。人的現實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是社會存在。人的自我認知一定基於其社會存在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關係。換言之,人是透過他者來認知自身的,因而,對他者的認知直接關係到自我認知,而認知他者的邏輯起點一定在自我。正是在這種自我與他者所建構的關係中,人們才能判定我來自何方、處於何處、走向何方。對他者的認知,就構成人們的基本認同。這種認同物件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是集體的,如組織、集團與共同體。於是,就有了權威認同、組織認同、族群認同、階級認同以及國家認同等等。可見,認同是人的社會存在必然產生的心理與精神要素,是人的生存與生活之本。至於每個人認同什麼,則取決於每個人的實際社會存在及其心理和精神取向。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必須過政治生活。從這個邏輯出發,人們在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國家認同,是人們現實存在必不可少的心理與精神要素。

馬克思認為,人即使不是政治動物,至少也是社會動物。這表明人的現實存在一定是社會存在;而到目前為止的人的社會存在,必然趨向組織國家,從而決定其社會存在的另一方面,即作為國家成員的政治存在,過政治生活。國家認同就是在這種政治存在中形成的。然而,國家作為人類文明的產物,在歷史上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從而形成了馬克思所指出的“古代國家”與“現代國家”之分。在不同時代的國家,國家認同的形成及其對國家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

在馬克思看來“古代國家”與“現代國家”之間的差別,不是歷史時期的差別,而是構成國家的人的類本質的差別。“古代國家”是以人的共同體存在為基礎的,換言之,構成“古代國家”的人是“共同體人”在馬克思看來,這與古代國家的所有制,不論是公有,還是私有,都是共同體的公有或共同體的私有直接相關。馬克思指出:在古代“土地是一個大實驗場,是一個武庫,既提供勞動資料,又提供勞動材料,還提供共同體居住的地方,即共同體的基礎。人類素樸天真地把土地當作共同體的財產,而且是在活勞動中生產並再生產自身的共同體的財產。每一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佔有者。”與古代相反“見代國家”是以人的獨立存在為基礎的,換言之,構成“現代國家”的人是“個體人”。馬克思認為,隨著工業革命以及以自由勞動與資本結合的資本主義生產形態的出現,人擺脫共同體的存在,成為獨立的,同時也是“孤立的個人”,並由此構成了市民社會。馬克思指出:資產階級革命所帶來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歸結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歸結為利己的、獨立的個體,另一方面把人歸結為公民,歸結為法人”。人的類本質從“共同體人”發展為“個體人”,決定了“古代國家”與“現代國家”有天壤之別,集中地體現在人與國家的關係上。對此,馬克思有過精闢的分析:“在古代國家中,政治國家構成國家的內容,並不包括其他的領域在內,而現代的國家則是政治國家和非政治國家的相互適應。”因而,在古代國家中,“國家的物質內容是由國家的形式設定的。每個私人領域都具有政治性質,或者都是政治領域;換句話說,政治也就是私人領域的性質。在中世紀,政治制度是私有財產的制度,但這只是因為私有財產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紀,人民的生活和國家的生活是同一的,人是國家的現實原則,但這是不自由的人”。只有到了現代,人民的生活與國家的生活才實現了分離。所以馬克思說“國家本身的抽象只是現代才有,因為私人生活的抽象也只是現代才有。政治國家的抽象是現代的產物。”這裡所說的“政治國家”就是國家制度,就是現代國家體系,它是基於現代社會發展需求而建構起來的一套用於保障個體與社會權益、維護和推進整個共同體發展的制度體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古代國家”,人與國家是一體的,國家決定人的現實存在;在“現代國家”,人與國家是二元存在的,人的自主性決定國家的現實存在。在馬克思看來,具有自主性和獨立性的“這種人,市民社會的成員,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前現代國家,實際上不存在以國家為物件,以決定國家制度合法性為取向的國家認同問題。

然而,僅僅從“古代國家”與“現代國家”內在差別來把握現代國家認同是不夠的。因為,認同是人得以現實存在的基本屬性,生活在“古代國家”的人,也依然存在認同問題。要深入把握現代國家認同問題,就必須辨析古代國家與現代國家在認同上的具體差異。這就需要進一步考察“古代國家”與“現代國家”在組織形態上的差異。從歷史發展程序來看‘現代國家”自然是從“古代國家”發展而來的,但從內在屬性與組織形態來看“現代國家”與“古代國家”則完全是兩種型別的國家。用吉登斯的觀點來看,它們之間的歷史關係是一種斷裂的關係,現代國家“是一種以特別突出的方式與前現代性國家形成鮮明對照的社會型別”。它們之間形成鮮明對照的關鍵點,除了前面提到的人與國家關係有本質不同之外,就是國家的組織形態存在巨大差異。

“古代國家”組織形態形成的邏輯,可以從亞里士多德關於古代城邦形成的歷史邏輯中看到影子。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的長成出於人類‘生活’的發展”,其背後的邏輯是:男女組成家庭,若干家庭組成村坊,若干村坊組成城邦按照這樣的邏輯,國家作為一種政治共同體,是人們集聚而成的,換言之,人群的聚合產生國家。實際上,中國人也是按照這樣的邏輯來解釋國家的,有“集家成國”之說。馬克思和恩格斯不否認人群在特定區域內聚合是產生國家的基礎,但強調這種聚合之所以產生擁有公共權力的國家,是因為這種聚合在帶來發展的同時,也帶來衝突,其中包括階級衝突。國家的使命就是協調衝突,從而使聚合起來的人們能夠共存,共同發展。然而,人類最初的聚合往往是基於血緣和地緣關係形成的,形成的共同體,要麼是“部落”要麼是“族群”(ethnicgroup)。由於支撐“部族國家”的力量直接來自維繫部族的共同語言、共同信仰、共同文化傳統以及共同心理所形成的文化資源,所以,格羅斯又將這種國家視為建立在“文化一民族”基礎上的國家,他認為這個“文化一民族”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種族(ethnics)。很顯然,在“古代國家”中,人們對國家的認同可以說完全基於人們所秉承的共同文化,人們對自身族群身份的認同與其對國家的認同具有內在一體性。至於被征服的部落和族群對征服國家的認同,則基於征服的政治邏輯而形成,這其中除了強力因素之外,也有文化的因素。

然而,現代國家組織形態形成的邏輯則完全不是如此。它不是基於血緣的或地緣的自然關係紐帶而形成的,而是基於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而形成的,其出發點就是:透過一套制度體制將一定區域的人民整合為一個能夠共享制度安排的統一共同體。這與基於人類組織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古代國家”不同。“現代國家”具有很強的主體建構性,這個主體就是構成國家的全體人民,其族群結構可以是單一族群的,也可以是多個族群的。在這樣的國家建構邏輯中,同一族群的人們或不同族群的人們,基於對作為共同意志產物的國家主權的認同而匯聚在一起,共同支撐主權下形成的國家制度,並使其成為維護和保障個體與社會的有效力量。人們把在這樣國家建構邏輯中匯聚在一起的全體人民,稱為民族(nation),並將由此所形成的現代國家,稱為民族國家(nationstate)。顯然,這種民族是基於國家制度的政治安排所形成的,有人將其視為“國家民族”以區別支撐“古代國家”的“文化民族”。在現代政治邏輯中,這個“國家民族”與擁有現代國家主權的人民是同義語。在馬克思看來,現代社會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國家建構邏輯,關鍵在於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促進了人的自主,從而使人擺脫了對組織或共同體的依賴,在“純粹私有制”的基礎上成為社會領域獨立的個體。由這樣個體所構成的“市民社會”馬克思也稱之為“現代社會”。現代國家就是應這種現代社會而產生的,用馬克思的話來說‘現代國家是與這種現代私有制相適應的”產物。

綜合上述分析,現代國傢俱有這樣三大基本特點:其一,它以現代社會為基礎,以構成國家的每個人擁有政治平等的政治解放為歷史和邏輯前提;其二,它以現代國家主權為核心,以建構全體人民能夠共享並獲得發展保障的國家制度體系為基本的組織框架;其三,它以公民權的保障為機制,將社會的全體成員聚合為具有共同政治紐帶的共同體,即民族或民族國家。現代國家的這三大特點,決定了構成國家的人民的國家認同(nationalidentity),既是現代國家建構的基礎與前提,也是現代國家維繫和繁榮的保障。由此可以斷言,國家認同是現代國家的生命所在,失去了國家認同,現代國家也就失去了所有意義。

二、現代國家認同的建構

在現代政治中,國家認同協調的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現代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與國家的關係直接決定著國家的合法性,即決定著國家的生存與發展。只有獲得人民支援和社會合作的國家政權,才是穩定與有效的國家政權。由此可見,國家認同是現代國家的生命所在。

然而,國家認同不僅是現代國家生存與發展的需求,它同時也是生活於現代國家中的每個公民的需求。在現代化日益將全球社會凝聚成為一個共同體的時代,任何個人雖然可以在全球的空間中安排自己的生活,然而,這種自主與自由是以必須擁有特定國家的公民身份為前提的。同時,擁有獨立自主的現代人,不像前現代人那樣是以天地自然為其生存的最後底線,而是以特定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生存保障為其生存的最後底線。這兩點決定了,當今世界的任何人都必須有國家的歸宿。雖然現代人的獨立與自主賦予其選擇國家的權利,但沒有賦予其不選擇國家的自由。這種自主選擇背後就蘊含著國家認同。從這個角度講,國家認同也是現代人得以生存與發展的前提所在。正如有些人宣稱的那樣,國家認同“乃是他們個人安身立命最基本而不可或缺的認同所在,是他們賴以為生的社會價值所繫”。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現實中存在的個人,不論其法律上擁有多大的自主與自由,其與生俱來的種族屬性及其生命成長的最基本社會形態屬性則是無法選擇的,而這些屬性往往構成每個人建構其國家認同最基本的心理與文化背景。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歷史不可能隨意創造一樣,每個人的國家認同建構也不是隨意的。

強調國家認同對現代國家與現代人所具有的不可或缺性,關鍵是要表明:對任何社會來說,國家認同的建構,不是單向的行動,而是雙向的行動,既有賴於國家對民眾的國家認同的建構,也有賴於個人建構自己的國家認同。在這種雙重建構中,人的主體性及其所形成的選擇是基礎,而國家為每個人生存與發展所營造的整個國家結構體系是關鍵。據此,現代國家認同是個體在接受、參與並分享國家制度體系過程中所形成的對國家制度體系及其決定的自我身份(公民身份)的認同。根據這個定義,可將國家認同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對建構現代國家有決定意義的

國家制度體系的認同

;第二個層面是對這個制度體系所規定的

公民身份和權利的認同

;第三個層面是對國家制度體系所建構出來的具有現實社會基礎的整個政治共同體本身的認同,簡單講,就是對人們生活其中的國家這個

政治共同體的認同

這三個層面中,第一個層面的認同最為根本,並由此引出現代國家認同建構的第一個現實政治基礎一民主。馬克思指出:“現代國家同這些在人民和國家之間存在著實體性統一的國家的區別,不在於國家制度的各個不同環節發展到特殊現實性”“而在於國家制度本身發展到同現實的人民生活並行不悖的特殊現實性,在於政治國家成了國家其他一切方面的制度”。因而,在現代國家打破了人民與國家之間存在著的實體性統一結構之後,現代國家就從具體的社會生活(用馬克思的概念講,就是物質國家)中抽象出來,國家制度就不再直接等同於人們的生活,在超越人們生活自主性基礎上擁有相對的自主性,成為在整體上保障社會成員生存、生活與生產的外在制度體系。正是這種抽象和自主性,使得國家制度要獲得真正的存在與發展,就必須贏得人民的認同。因為,人民是建構國家制度的主體,是國家權力的唯一來源。所以,現代國家認同的現實政治基礎一定是民主。只有基於民主原則發展起來的現代國家,才有現代國家認同問題。在馬克思看來,在現代化和民主化過程中,國家本身的抽象所形成的相對自主與私人生活的抽象所形成的個體社會存在的相對自主是相輔相成的共生關係,正是在這樣的關係中,現代國家建設才能形成對國家認同的需求。

既然現代國家認同的現實政治基礎是民主,現代國家認同的建構,就一定是從民主建構開始的。這意味著任何試圖現代化和民主化的國家,要建構一個有效的國家制度體系,就必須牢牢地守住民主的根本:即國家權力來自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只有守住了這個根本,現代國家制度體系才能得到確立與鞏固。因為,只有在民主的條件下,人們對國家的認同才是內在的和鞏固的,其邏輯是:在民主的條件下,人民是真正的主權者,因而,人民對國家主權的認同,實際上就是對人民自身的認同。這意味著國家與人民的相互自主性,只是構成現代國家對國家認同的內在需求;而要真正形成人民將國家放在心中,從而全力支撐與擁護國家制度體系的國家認同,就必須是人民基於人民主權邏輯所形成的國家認同。在盧梭看來,基於主權在民,人民的意志公意化為國家主權,國家主權獲得了絕對的權力,當這種權力從全體人民利益出發執行的時候,人民對國家的認同,實際上是對人民共同意志所形成的公意的認同,即對自身整體意志的認同。所以,只有在真正的民主條件下,國家認同才能獲得現實的主體性,才能內化為人民的價值與信仰。

真正的民主自然體現為人民決定國家事務,國家保障人民的進步與發展,而其具體體現,不僅是一種價值,更重要的是基於這種價值所形成和執行的一套國家制度。這種國家制度首先保障人民的權利,其次規範國家的權力,使其成為能夠維護和保障人民權利的力量。然而,從工具層面來看,這樣的國家制度必須既擁有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同時又擁有保證國家保障個體權利、維護公共利益、促進人與社會整體發展的功能。馬克思看來,這樣的國家制度將形成於“政治國家和非政治國家之間的妥協,因此它本身必然是兩種本質上相異的權力之間的一種契約”。這裡所說的非政治國家,實際上就是基於人們的現實生產與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這就意味著真正民主的建構,一旦落實到具體的社會與國家,不僅要考慮民主內在價值與原則的要求,而且要充分尊重社會的現實。因而,基於純粹民主的價值和原則、而不是基於國家與現實社會妥協所產生的“一種契約”的國家制度,一定是無根無源的,能給人們帶來幻覺,但不能得到人們最終的認同。

由此,就引出國家認同建構的第二個前提與基礎,即國家制度的現實合理性,或者說,國家制度所決定的整個國家結構體系的現實合理性。國家結構體系就是構成國家的各個要素以及國家部分與整體所形成的具有內在一體性的結構安排,而實現這種安排的就是國家制度。國家結構體系藉助國家制度而形成,但不等於制度本身;國家制度藉助國家結構體系而執行,但不能替代國家結構體系。因而,它們之間是一種辯證統一關係:國家制度必須以一定的國家結構體系,即歷史與現實所決定的國家各要素之間的關係為基礎;與此同時,國家各要素之間的關係要獲得合理化存在,就必須透過合理有效的國家制度來實現。在馬克斯•韋伯的理論中,不論是國家結構體系還是其背後的國家制度的合理性,都應該屬於工具合理性。在現代化的過程中,對任何一個國家或國家政權來說,只有比較充分地實現了國家結構體系及其背後的國家制度的價值合理性與工具合理性的有機統一,才能得以最終的穩定與鞏固。在民主化使民主的價值合理性幾乎成為既定選擇的前提下,對於各國來說,工具合理性的關鍵就是解決在一定的社會用什麼樣的國家結構體系及其背後的國家制度來實現民主。美國人在現代國家建設方面的成功,就在於美國一開始就將國家建設建立在充分考慮美國的國情與民情基礎上。《聯邦黨人文集》開宗明義就向美國國民提出要求:“時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問題留待我國人民用他們的行為和範例來求得解決: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透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註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如果這句話不無道理,那末我們也許可以理所當然地把我們所面臨的緊要關頭當做是應該作出這項決定的時刻;由此看來,假使我們選錯自己將要扮演的角色,那就應當認為是全人類的不幸。“如果我們的選擇取決於對我們真正利益的明智估計,而不受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實的迷惑和影響,那就萬分幸運了。”顯然,這裡所說的“真正利益”既有美國人的一般利益,也有社會各階級的利益,更有美國作為一個整體所蘊含的國家利益。

然而,任何利益的形成,其背後都一定有價值選擇;同時,任何利益都是在特定的關係結構中存在,並受這種關係結構所決定,如村落的關係結構、族群與宗教的關係結構、階層的關係結構、地區之間的關係結構等等。這決定了任何國家制度建立所需要的深思熟慮,一定離不開這個國家制度所針對族群的社會、歷史與文化。無數的歷史事實表明,能夠得以持久成長、並不斷鞏固的國家制度,都一定與其所對應的社會、歷史、文化形成了內在的契合。在這種契合中,國家制度及其所決定的國家結構體系既是特定的社會、歷史和文化產物;同時,又是特定的社會、歷史和文化得以維繫和發展的動力與保障。正因為有了這種契合,國家制度也就能夠建構起具有穩固社會心理和文化傳統的國家認同。因為,對這個國家的國民來說,這種社會、歷史與文化是與生俱來的,交融於他們的生命與意識之中。實踐表明,雖然這種契合是現代國家建設的內在要求,但要形成這種契合不是很容易的,不僅需要時間,而且需要智慧、勇氣與能力。法國大革命是成功的,但大革命之後法國社會與人民卻陷入帝制與共和不斷交替的痛苦之中,其背後的癥結在於法國無法創立一種既能保障集中統一、又能充分滿足多元紛爭的現代民主制度以適應法國利益取向高度多元化的社會結構。直到1958年,戴高樂建立“超總統制”法國才比較好地實現了這種契合性=‘戴高樂認為,他的人民過分傾向於分裂。因此,他認為,一個莊重的強迫選舉人選擇政府的選舉制度和一部莊重的責成政府實施統治的憲法,會有助於使法國人民更有凝聚力和更莊重得多。”戴高樂指出:“為了使國家理所當然地成為法蘭西統一、實現全國最高利益、全國人民持續進行政治活動的工具,我認為必要的條件是,政府絕不可從議會產生,換句話說,不是從各政黨產生出來,而應由全國人民直接委任的一個超黨派的元首遴選出來,而這位元首具有計劃、決定和行動的權能。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麼,由於我們的個人主義、我們的分歧和過去的不幸給我們遺留下來的分裂因素,我國所有的那些無組織的傾向,就會再一次使國家陷入這樣一種處境:各種變化無常的思想意識產生對抗,部門間存在競爭,政府對內對外的措施似乎既不能持久又毫無價值。既然事實證明我國之所以能夠取得勝利只能依靠這樣一種權威一它有能力克服一切分歧,並且考慮那些擺在它面前的有關現在與將來的問題,因而我認為此後我要進行的重大的鬥爭,目的在於賦予法蘭西一個能夠肩負其命運的共和國。”基於此“法國人民在擁護第五共和國時,卻沒有那種暗中的盤算。對群眾來說,關鍵在於建立一種既尊重其自由又有能力行動和負責的制度”。由此可見,任何一種國家制度要贏得國民認同,根植於人們的心中,首先應該根植於特定的社會、歷史與文化,從而孕育和發展其內在的合理性。法國是如此,美國也是如此。托克維爾在分析美國民主時,是從美國最基層的鄉鎮自治開始寫起的,他發現,美國的民主制度是從基層社會生長起來的,有相當厚實的社會與文化基礎。

然而,對於許多國家來說,之所以建立現代民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現代化將其捲進了現代化和民主化的潮流,建構現代民主制度已成為其在這個時代和這個世界生存的歷史性選擇。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這些國家一旦觸及民主建構,馬上就面臨如何跨越“建造民主”制度與“運用民主”制度之間存在的峽谷。如果跨不過去“建造民主”要面臨失敗,同時“運用民主”也就無從談起;而跨越這個峽谷的關鍵,就是如何將民主制度建立在特定的歷史、社會與文化之上。實踐中,那些憑藉某種民眾的激情、某種絕對的理念以及某種政治的投機而“建造民主”的國家,最終的命運都是跌入峽谷一不是國家碎裂,就是一切從頭來過。在這樣的境況下,國家認同也就成了一句空話,遊蕩在人們心中的可能僅僅是最粗淺的民族主義。

可見,對於每個人來說,要建構國家認同,必須還要有第三個前提條件,就是能夠享受國家制度所帶來的自由、發展與幸福。人是社會的主體,人的生產與生活組成社會。人與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秩序和保障透過國家來完成。因而,任何國家實際上都是在對現實社會的重新組織和安排基礎上形成的。所以,有人把國家視為“‘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國家在政治上對社會的組織就是透過國家制度來完成的,其實質就是對人與社會關係的再組織。亞里士多德在二千多年前就十分明確地指出:所謂政治制度,不過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權利的體系”。這決定了人的現實存在,不僅有自然的存在,社會的存在,而且有政治的存在,因而,人的生存、生活與發展,不僅取決於自然,社會、歷史與傳統,而且還取決於當下的國家制度對其實際存在的安排。這種安排直接觸及人們的生存與發展條件,關乎人民的自由與發展的空間。現代民主賦予人們所有的自由權利雖然都離不開國家、都依賴國家,但同時也賦予了人們自由選擇國家歸屬的權利。這決定了任何人都必須有國家認同建構。至於對具體國家的認同,則取決於由其遷徙自由而形成的對具體國家的選擇。這種選擇除了情感、習慣、信仰與文化因素之外,就是自我利益與發展的需要。換句話說,在現代民主的條件下,對任何公民來說,其對國家制度的認同,一定要考慮國家制度所給予的自由空間、保障條件與發展可能,否則,人們對國家的認同與支援是相當脆弱的。所以,美國學者李普賽特認為,現代民主政治系統的穩定,必須基於這個政治系統所擁有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的有機統一。在這種統一中,政治系統不僅能在價值上符合社會大多數的人意志,而且能夠創造惠及社會大多數人的發展績效。由此可見,國家制度給予人的自由與發展多大的空間和多少的保障,是人們建構其國家認同的重要依據與基本動力。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在全球化、現代化與民主化的大時代背景下,圍繞現代國家建設所形成的國家認同建構,一定以民主為基本前提,以國家制度及其所決定的國家結構體系的全面最佳化為關鍵,最後決定於認同主體的自主選擇。

從根本上講,

國家認同是人們在與社會、與國家的互動中自我建構起來的,其本質是對自我與國家之間存在的內在一體性的認同。

這種一體性,不僅緣於血緣、地緣以及歷史傳統,而且緣於人們的利益與意志。基於人民主權所建構的現代民主就是強調人民建構國家、國家服務人民,這其中所形成的一體性,正是人們建構國家認同最基本的價值前提和邏輯前提。有了這個前提,人們所形成的具體國家認同,則取決於人們生活其中的國家制度及其所決定的國家結構體系。

林尚立:現代國家認同建構的政治邏輯(上)

三、國家結構體系與國家認同的互相塑造

用於描述或提煉現代國家形態的概念不少,如政治國家、民族國家、政治系統等等,這些概念主要用於分析國家與社會關係以及國家運作本身,力圖對國家作一個整體性的抽象和把握。因而,這些概念無法用來分析和把握人們基於十分具體、細微、深切感受與認知所積累起來的國家認同。美國學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把民族或民族國家視為“一種想象的政治共同體”這表明人們的國家認同多少帶有想象的成分。然而,對於每個人來說,其國家認同不僅僅體現為對國家這個政治共同體及其所決定的自我身份的認同,更重要的是體現為對其所參與的國家結構體系的認同,而這種認同一定是在人們與國家結構體系的具體互動中逐漸形成的。可以說,國家認同不是“想象”的產物,而是人與國家有機互動的產物。在這種有機互動中,人們是透過對國家內涵要素的感知來認知和把握國家的。這決定了人們對國家的感知以及情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們所感受的國家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係的合理性和影響力。於是,對國家認同的建構及其內在邏輯的考察,就必須引入一個考察維度,這就是國家結構體系。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現代國家結構體系都是透過法律與制度鞏固下來的,因而,國家結構體系的背後,必然伴隨著國家制度。在國家與人、制度與人的有機互動中,國家結構體系的質量決定著其塑造民眾國家認同的能力;反過來,國家認同的形成過程也塑造著國家結構體系。如果這種關係抽象為人與制度的互動關係,其相互塑造關係也就看得很明白了。實際上,任何具體的國家形態,都是在國家制度與人民的相互塑造中形成和確立下來的。

於是,在民主的前提下,民眾的國家認同問題,就可以從一個側面轉換為國家結構體系的質量及其對民眾的塑造(或者說對公民的塑造)的問題。從這種轉換出發,任何國家要塑造廣泛而深入的國家認同,其前提和基礎不在於對公民的塑造,而在最佳化塑造公民的國家結構體系及其背後的國家制度。否則,再強大的公民教育與公民塑造,也維護不了國家的持久統一與穩定。美國教授SusannaBarrows就認為,民族意識的形成不能用刻意強制的手段,否則負面效果將可能在長久之後爆發,南斯拉夫就是一例。以瑞士及法國的某些地區為例,留給地方某種程度的自我發展空間,並不見得對民族(或國家)的認同不利。而且,民族認同既有由上而下的方式,也有由下而上的途徑。她的這種觀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國家結構體系對國家認同所具有的獨立價值和重要作用。

要把握國家結構體系,就必須首先把握現代國家本身。如果把現代國家視為從政治上重新組織起來的社會(或共同體),那麼,就可以從兩個面向來把握現代國家:一是將國家視為用於重新組織社會的那套制度體系,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政治國家或國家制度;二是將國家視為經過國家制度重新組織之後的政治共同體,也就是作為共同體的實在國家。羅伯特•麥基佛(RobertMaciver)就是從第二個面向來定義國家的:“國家是一個聯合體,透過政府用強制力和公佈的法律實施自己的行為,在一個疆域劃定的共同體內維持社會秩序統一的外部前提。”這兩個面向側重不同,第一個面向側重現代國家的本質,第二個面向側重現代國家的實體。但其蘊含的內在邏輯是共同的:首先,都以國家與社會二元結構為前提;其次,都將國家制度視為塑造現代國家這個政治共同體的力量;最後,都將現代國家的成長過程視為用現代國家制度重新將社會聚合為一個有機政治共同體的過程,用馬克思的話來說,就是國家與社會達成“一種契約”的過程。所以,如果從現代國家建設來看,完全可以將現代國家視為國家透過一套制度體系將國家內部各個要素重新整合為一個有機整體的過程,而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與社會不斷互動,以至於具體的國家制度都不過是國家與社會達成“一種契約”的產物。這決定了任何具體的國家制度都是對國家與社會的具體要素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而這種安排的合理性,不僅取決於制度的邏輯,而且取決於所安排要素之間結構關係的現實邏輯。在具體的國家建設實踐中,這兩個邏輯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例如,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制度安排及其所決定的國家結構形態,與現實存在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權力關係、利益關係、認同關係之間就存在著緊密的互動關係。許多時候,現實結構關係及其內在邏輯會迫使既有的制度安排發生變化、甚至摧毀既有的制度安排,如一個國家從單一制結構變成聯邦制結構,從聯邦制結構變成邦聯制結構,反過來的逆向變化情形也是存在的。由此可見,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存在的現代國家,其呈現給人們的一定是兩個層面:一個層面就是國家制度;另一個層面就是國家制度所協調、維護的各相關要素之間形成的結構關係,這就是本文所強調的國家結構體系。

對於生活在現代國家之中的人們來說,每個人既在現代國家制度下,也在現代國家結構體系之中。與此相應,國家認同既包含著對

國家制度

的認同,也包含著對

國家結構體系

的認同。

前者更多地是從價值出發,往往可以超越現實利益考慮來確立認同;而後者更多地是從現實的情感與利益出發,取決於人們對具體國家結構體系的認知與感受。

在人們的國家觀念與意識之中,這兩個層面的國家認同,既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衝突的。這種衝突是十分複雜的,最基本的是兩種狀態:一種是認同國家制度,但不滿意國家結構體系;一種是認同國家結構體系,但不完全認同國家制度。最糟糕的情形是,人們對國家制度以及國家結構體系同時存在認同危機,這必將導致國家陷入風雨飄零的境地。由此可見,從國家認同建構的角度看,現代國家建設必須是國家制度建設與國家結構體系的最佳化的有機統一。

在民主化成為國家建設既定目標的前提下,國家制度建設就必須緊扣國家結構體系的最佳化來展開:以制度合理性與有效性,來最佳化國家結構體系;以國家結構體系的整體最佳化來落實和鞏固國家制度,民主就是由此鞏固下來的。

簡單講,國家結構體系是建構現代國家過程中各相關要素所形成的結構關係總和,是支撐現代國家並保障其穩定與活力的基本結構體系。這個結構體系出發的原點是人。作為國家成員的政治人,首先是現實的存在,即處於社會關係之中;其次是歷史的存在,即處於歷史的規定性與歷史的創造性之中;最後是精神的存在,即處在用自己的價值和理想觀照現實之中。人是國家的尺度,基於人的三種存在,國家結構體系就必須從三個維度來安排和最佳化。這三個維度就是:空間的維度、時間的維度以及超越時空的價值的維度。

時間

的維度看,國家結構體系面臨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合理安排這個社會與國家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的關係。這其中,大而化之講,涉及傳統與現代、現實與理想等問題;進入具體領域,涉及國家對過往歷史的邏輯編排、對重大事件的態度、對歷史作用和影響的把握,涉及國家對當下的歷史定位、對未來取向的把握以及對國家和民族命運的設定等等。縱觀世界各國,不論國家的意志源自何方,都一定要對其所處的歷史與時代做出必要的把握。這一方面為了解決國家從何而來、走向何方,以及國家應該擔當的時代使命的問題;另一方面為了解決國家現有制度的選擇所具有的歷史與時代合理性。國家與制度的誕生有多少的歷史合理性基礎,直接關係到國家與制度有多少的合法性資源。馬克思的偉大作品《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深刻分析了當年歐洲資產階級國家如何藉助歷史的資源為其現實的革命建構合理性與合法性,從而創造新歷史、新政權、新國家。在馬克思的邏輯中,國家政權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雖然“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因而,要建構現實的合理性,就必須建構現實在歷史中的合理性。在這個過程中,確實存在讓歷史為現實政治服務的可能,但這卻是國家與生俱來的權力。國家在這方面的能力與水平,直接決定著國家建設的能力與水平。

空間

的維度看,國家結構體系面臨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合理安排好國家組織與建設所面臨的最基本的關係,具體包括:國家與社會(或政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軍隊與國家關係、立法、行政與司法的關係、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政治與宗教的關係、民族與宗教的關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階級與階層的關係、黨派之間的關係、國有與私有的關係、國內與國際的關係等等。一個國家的具體形態直接取決於國家處理這些關係所確立起來的國家結構體系。國家的根本制度與具體制度都直接參與到這些關係的安排與處理中,併成為整個國家結構體系的制度支撐。細究這些關係的背後,無不與具體的利益相關,因而,國家在空間維度所建構起來的結構關係,實際上是對整個國家利益關係的安排與協調。這種安排與協調將最終決定在這個利益結構體系之中每個公民的權利大小、自由空間與發展資源。現代國家公民身份直接取決於國家對這些關係的安排與協調。現代國家發展的邏輯表明,現代化與民主化使公民身份要素不斷充實與豐富。用馬歇爾的研究來說,18世紀公民身份要素僅包含公民權利這一層;到了19世紀,增添了政治權利這一層;到了20世紀,又增添了社會權利這一層,從而在今天形成了三大權利要素的有機統一。實際上,伴隨著公民身份中權利要素的增加,公民與國家結構體系之間的關係也就更加全面和深入。在當今世界,公民與國家結構體系之間的關係已基本成為國家建設的普遍正規化。在這樣的正規化下,國家結構體系在決定公民身份與權利的同時,也直接決定著公民對國家本身的認知與認同。

價值

的維度看,國家結構體系面臨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將當代人類基本價值合理地安排進具有特定歷史與文化的社會之中,並使其成為社會認同、國家遵從的國家核心價值體系。在這方面,馬克思和恩格斯有一段經典的論述得到普遍的認同:“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時代都是佔統治地位的思想……他們作為一個階級進行統治,並且決定著某一歷史時代的整個面貌,那麼,不言而喻,他們在這個歷史時代的一切領域中也會這樣做,就是說,他們還作為思維著的人,作為思想的生產者進行統治,他們調節著自己時代的思想的生產和分配;而這就意味著他們的思想是一個時代的佔統治地位的思想。例如,在某一國家的某個時期,王權、貴族和資產階級為奪取統治而爭鬥,因而,在那裡統治是分享的,那裡佔統治地位的思想就會是關於分權的學說,於是分權就被宣佈為‘永恆的規律’”。這裡,馬克思和恩格斯實際上指出了統治階級意識形態與價值建構是任何統治的內在要求。這個邏輯放到現代國家認同建構上也是完全成立的。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看來,國家意識形態與價值體系的建構,既是為了思想統治,同時也是為了統治與統治制度本身,即為了統治本身以及統治所需要的制度體系提供有力的價值支撐,從而獲得社會認同和牢固的社會基礎。所以,任何現代國家都必須建構相應的國家核心價值體系,而任何國家的核心價值體系都必須對基本的價值形成合理的結構安排,明確價值的優先順序。這對於引導人們的國家認同和協調整個社會的觀念與行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實踐表明,核心價值的缺乏或者價值順序的混亂往往是社會和政治危機的潛在根源。托克維爾指出:“為了使社會成立,尤其是為了使社會欣欣向榮,就必須用某種主要的思想把全體公民的精神經常集中起來,並保持其整體性。”顯然,這種整體性就來自價值與思想體系內在結構的合理性與有機性,而其內在邏輯,不僅取決於價值本身,更為重要的是取決於社會的現實邏輯。

綜合上述分析,國家結構體系對國家認同的影響是極為深刻的,它從人們的歷史與文化背景、人們的現實生存與發展狀態以及人們的價值觀念等方面影響和左右著人們的國家認同。但必須指出的是,從現代國家建設的邏輯來看,由於現代國家的主體是人民,國家權力來自人民,所以從整體上講,國家結構體系與國家認同之間實際上存在著相互塑造的關係。例如,人們完全可以用公民權利的普遍正規化來影響國家結構體系的建構與發展。當然,對於個體來說,在其國家認同形成過程中,國家結構體系所產生的作用是決定性的。

既然國家結構體系與國家認同之間具有相互塑造的關係,那麼對國家建設來說,不論是國家認同的強化,還是國家結構體系的最佳化,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在這一點上,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羅爾斯關於正義觀念與社會基本結構之間關係的理論能夠提供很好的理論佐證。羅爾斯指出:“一種公開的正義觀,正是它構成了一個組織良好的人類聯合體的基本條件。” “對我們來說,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所謂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 “社會基本結構之所以是正義的主要問題,是因為它的影響十分深刻並自始至終。在此直覺的概念是:這種基本結構包含著不同的社會地位,生於不同地位的人們有著不同的生活前景,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體制和經濟、社會條件決定的。”可見,正義觀念與社會基本結構之間是相互決定、相互塑造的,這與國家認同與國家結構體系之間的關係是完全一樣的。所以,正如

“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是持久的,它的正義觀念就可能穩定”一樣,一個結構體系合理的國家是穩定的,與其相應的國家認同也自然是深入與鞏固的。

未完待續……

作者林尚立,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常務副院長,復旦大學特聘教授,同濟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文原載於《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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