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來了,海航穩了

重整計劃來了,海航穩了

大幅減輕財務負擔,恢復企業盈利能力,對於任何一個重整企業都是成功的關鍵。廣東遠景產業投資董事、知名破產事務專家王佳佳博士分析指出,對於揹負鉅額債務的海航控股來說,減負是首要需求;海航重整計劃如得以實施,其負債規模將透過債轉股、大股東償債等方式大幅削減,且借款利率、還款期限等留債條件將顯著最佳化,債務負擔將大大減輕。

債權情況

共計4915家債權人向十一家公司管理人申報9215筆債權,申報金額合計3972。09億元。經管理人審查,已經提交法院裁定確認和預計後續法院可以裁定確認的債權共計約1612。93億元。

重整計劃來了,海航穩了

破產重整策略

一、

協同重整

基於對十一家公司的全面調查與梳理,十一家公司關聯交易複雜,債權債務規模龐大,相互增信情況普遍,多數債權人同時對十一家公司均享有債權或權益。與此同時,十一家公司之間在人員、資金使用、生產經營等方面存在極為緊密的關聯性,事實上不可分,重整價值也是由十一家公司整體構成,若將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別單獨重整,一是影響航空安全;二是減損重整價值,難以引入優質的、有實力的戰略投資者;三是如不協同重整,則債權交叉追償、擔保迴圈追索,債權人清償難以儘快落地、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公司的債務和擔保也難以徹底化解。

二、

統一引入戰略投資者

在海航集團航空主業整體招募戰略投資者的基礎上,海航控股仍維持對十家子公司的控制關係,戰略投資者以現金出資購得海航控股股票並獲得其控制權,並透過控股海航控股間接控制十家子公司及海航控股其他未進入重整程式的全部子公司。

三、

統一償債

償債資源包括戰略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未來持續經營的經營收入、海航控股資本公積轉增股票及關聯方代為清償的債務額度。償債資源將協同安排,整體用於化解十一家公司全部債務。

四、

執行期限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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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方案

一、

職工債權

不作調整,由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內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

二、

稅款債權

不作調整,由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內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

三、

共益債務

十一家公司重整期間的共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因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債務、重整期間新簽署的飛機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債務、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由十一家公司隨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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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擔保債權

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擔保財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範圍內優先受償。市場評估價值範圍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罰息、複利、違約金、維持費等懲罰性費用將調整為普通債權,按普通債權的清償方式清償。

調整後的有財產擔保債權將由擔保人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留債清償,具體安排如下:

1。留債期限:10年。

2。清償安排:以2022年為第一年,自第二年起逐年還本,還本比例分別為2%、4%、4%、10%、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償還本金的金額付息。

3。留債利率:按原融資利率與2。89%/年孰低者確定,利息自《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

4。還款時間:付息日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遇節假日提前;還本日(自第二年起)為每年12月20日,遇節假日提前。首期付息日為2022年6月20日,首期還本日為2023年12月20日。

5。擔保方式:就安排留債清償的負債,應根據《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留債安排、留債條件等重新辦理/變更對應擔保物的抵質押登記。在留債主體履行完畢有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義務後,有財產擔保債權及擔保物權消滅,債權人不再就擔保財產/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並應登出抵質押登記。未及時登出的,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消滅。

6。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債權與抵質押擔保債權的優先順位:對於擔保財產分別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以及抵質押權人主張權利的,擔保財產的市場價值先向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分配,以此確認其優先清償金額;市場價值有剩餘的,再向抵質押權人分配。

7。外幣債權的留債清償安排:外幣債權涉及留債的,以確認的人民幣債權金額,按2021年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折算為外幣金額作為留債金額,在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重新簽訂還款協議後,以外幣進行償還。

8。留債金額根據《重整計劃草案》確定後不再調整。留債期間,若留債主體處置擔保物/建設工程的,擔保物/建設工程處置價款將優先用於清償剩餘尚未清償的留債部分;如處置所得未覆蓋剩餘尚未清償的留債部分的,未清償部分仍將根據《重整計劃草案》的留債安排繼續留債清償;處置所得超過留債總額的,債權人可優先受償金額也不能超過留債總額;以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需待存單到期後方可扣劃受償。

9。重整後留債安排需根據《重整計劃草案》的規定執行。債權人與留債主體根據《重整計劃草案》規定重新簽署協議,並完成抵質押物的變更/重新登記後,方可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獲得後續清償。重新簽署的協議中不得約定《重整計劃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義務的事項。

10。如債權人基於同一主債法律關係而對十一家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時享有債權(包括主債權、擔保債權或其他型別的還款義務),且可同時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債清償的,債權人可選擇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體留債清償並重新簽署協議,但在各公司的留債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筆主債法律關係的本金及利息總額。若債權人可選擇的留債總金額大於該筆主債法律關係的本金及利息總額的,應當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30日內書面致函債務人,確定在各公司的留債金額分配,並在後續重新簽署協議。該選擇一旦做出,不得更改。債權人逾期未確定留債金額分配的,管理人有權確定相關債權在各公司的留債金額分配。

11。救助貸款如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其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擔保財產的市場價值範圍內,按照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清償安排清償。

12。十一家公司重整前存續的融資租賃業務,雙方決定租賃業務繼續,尚未確定期限、利率或其他條件的,按照上述有財產擔保債權的留債期限、利率或其他條件執行。

13。擔保物估值為0的,或後順位抵質押權利人對應擔保物剩餘估值為0的,則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應的擔保物權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消滅,債權人有義務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後30日內配合管理人與債務人登出抵質押登記。債權人完成抵質押物登出登記後,方可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獲得後續清償。如債權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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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普通債權

普通債權以十一家公司剔重後的債權人為單位,每家債權人10萬元以下(含)的部分,由十一家公司於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後60日內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清償完畢,自有資金不足的,以戰略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依規統一安排清償。每家債權人在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償10萬元;超過10萬元的部分處理如下:

(1)救助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參照有財產擔保債權清償,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罰息、複利、違約金、維持費等按其他普通債權方式清償。

(2)其他普通債權。按以下方式安排清償:

關聯方清償。其他普通債權中,每家債權人64。38%債權由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關聯方清償。關聯方清償的具體方式,以經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計劃中規定的普通債權清償方式為準。

股票抵債。即以海航控股A股股票抵債。每家債權人35。61%債權由股票清償,抵債價格為3。18元/股。

透過上述安排,可實現普通債權全額清償。預計其他普通債債權中,每100元可獲得:約11。20股海航控股A股股票(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計算)清償35。61%,另64。38%由關聯方清償。

六、

劣後債權

不安排債權清償,不佔用本次重整償債資源。在《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批准之日起滿3年後,若為預計債權預留的償債資源經分配後仍有剩餘的,則劣後債權可參照其他普通債權的清償安排進行清償;若預留的償債資源不足以清償所有劣後債權的,則按各劣後債權金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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