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他人去盜墓,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盜墓,是進入他人墳墓,作出不問自取的行為。這樣的社會文化現象,自古就沒停止過。從考古資料可以看出這種墓葬破壞現象仍然遺存到現今。在春秋時期“禮壞樂崩”的社會變化之後,厚葬之風興起,於是盜墓行為益為盛行。

網友諮詢:

耿建軍夥同李小亮、孫小華、大強、偉偉等人於2018年前後,在西安市灞橋區潘家村附近採用炸藥爆破開洞的方式盜掘古墓葬,並盜掘出1個陶製辟邪獸,1個粉彩跪拜俑,10餘個陶製編鐘,3個辟邪編鐘底座等文物,後將盜掘出的文物非法賣給孟某甲,孫小華、李小亮各獲得贓款6萬元,耿建軍分得贓款1萬元。在盜墓和活動中,耿建軍參與了探墓、炒制炸藥、下盜洞清坑等犯罪活動。

2019年前後,李小亮組織張紅志、楊衛東、何少峰等人在西安市灞橋區狄寨塬盜掘古墓葬,李小亮提供工兵鏟、繩子、車輛等盜墓工具,楊衛東和何少峰輪流進盜洞清坑,在盜洞中盜掘出一條直徑約1公分,長約30公分左右支撐編鐘的青銅杆子,一個鎏金編鐘底座。所盜掘出土文物被李小亮拿走出售。耿建軍、何少峰等人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跟隨他人去盜墓,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師事務所隋志傑律師解答:

耿建軍、何少峰分別夥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耿建軍盜掘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在盜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願認罪、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又系初犯,依法可予減輕處罰。何少鋒參與盜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亦應依法懲處。鑑於其系從犯,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積極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又系初犯,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隋志傑律師補充: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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