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唐代是中國傳統法制的鼎盛時期,正統儒家法律思想得到普遍的認可和接受,正如《唐律疏議》所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鑑於唐代時期唐太宗、武則天與長孫無忌等聖王賢相的政治活動及其相關法律思想在後文法律制度編、法律人物編有所介紹,本文將獨闢蹊徑,重點關注唐代河南籍著名文學家、政治家韓愈和白居易的法律思想。

他們不僅是著名的河南籍文學家、政治家,也是著名的思想家,他們針對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韓愈提出“道統論”,使得傳統儒學發展到一個新的理論高度;白居易則主張刑、禮、道“迭相為用”。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他們的主張促進了我國傳統法律思想的進一步深化。韓愈“德禮為先,輔以政刑”的法律思想韓 愈(768—824),字 退之,號昌黎,河南河陽人(今河南孟州),是唐代著名的文學家和思想家。

韓愈以儒家正統繼承人自居,提出“道統論”,以儒家學說反對佛道學說,並且對儒家的仁義道德作出了新的闡釋,是宋明理學的先聲。韓愈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道統論”和“性三品”說唐朝是一個相對開放的朝代,中外文化交流較之以前更加廣泛。

韓愈所處的年代是唐朝安史之亂之後,社會危機日益嚴重,官員傾軋、藩鎮割據,統治者把治理的希望寄託在佛教之上,“不問蒼生問鬼神”。唐憲宗於元和十四年(819)將一塊佛骨迎入宮中供奉,希望藉此使國泰民安。

皇帝尚且如此,更不論官員和百姓了,一時“王公人士,奔走膜拜”,以至於“為夷法灼體服,委珍貝”,這使受到傳統儒學濡染計程車大夫感受到了危機,發起了反佛學運動,韓愈便是其中的主要代表。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韓愈為了與佛道學說相抗衡,在傳統儒學中注入新的資源。他受到佛道構建傳統式系由省法學會組織專家學者精心編撰的《河南法律史》是一部具有國家意義的區域法律通史,也是河南第一部法律通史。的影響,提出了儒學“道統論”。

“道統”指的是儒家仁義道德的脈絡和系統。陳寅恪說:“華夏學術最重傳授歷史淵源,蓋非此不足以徵信於人。”韓愈構建了一個儒學的傳道“系譜”:這個系譜從堯舜禹開始,一直到孔子和孟子,但是,到孟子之後就中斷了。

韓愈認為自己的使命就是重建和弘揚孔孟儒學之道。“道統論”的核心是儒家的仁義道德。韓愈對儒家的仁義道德進行了解釋,意即廣泛地愛他人就是仁,人們的行為符合綱常即是義,按照仁義行事就是道,發自內心地實行仁義就是道,不是依靠外在的力量就是有道德的。

仁和義具有實實在在的內容,真正的道德要靠實際內容去充實。韓愈藉此把佛道所講的“道德”和儒家所講的道德區分開來,認為儒家所講的仁義道德是實實在在有具體內容的,而不是佛道那樣的虛無,治理國家就應該以儒家的禮教綱常作為人們的行為指引。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道統論”是韓愈法律思想的基礎和出發點。韓愈繼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說並進一步發揮,韓愈把“性之品”分為上中下,並把“性”與“情”對立起來。“性”是天生的,是人固有的本性,為“仁、義、禮、智、信”。“情”有“喜、怒、哀、懼、愛、惡、欲”,是透過與外物的接觸體現出來的情感。

韓愈認為如果人性中“仁義禮智信”俱全,就是上品之性了,如果不全,則為中品之性,如果全部缺少,則為下品。韓愈的“性三品”說,為其重視教化的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論依據。

聖人創造“禮樂政刑”的法律起源論韓愈認為“禮樂政刑”是聖人創造的。在原始時代,人和禽獸沒有區別,甚至還不如禽獸,“無羽毛鱗介以居寒熱,無爪牙以爭食也”,人經常受到禽獸的傷害。

聖人出現了,教給人類“相生養之道”,教給人民各種各樣的生產和生活技能,驅趕各種禽獸。人類社會為了更好、更有質量的生存,也必須有一個秩序,在這個秩序中,有君、臣、民之分,彼此各司其職、各安其分,這個秩序是靠“禮樂政刑”來規範和維持。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韓愈把國家和法律的產生歸結為“聖人”,是一種英雄史觀,同時也為人們必須遵守“禮樂政刑”埋下了伏筆。德禮為先,輔以政刑韓愈認為“禮 樂 政 刑 ”是“道”的體現,把“禮樂政刑”看作是良好社會秩序必不可缺少的因素。

如何讓人遵循“禮樂政刑”的社會秩序呢?韓愈根據其“性三品”說,主張對於佔大多數的

上品之性和中品之性,應以教化為主,對佔少數的下品之性則處以嚴刑。他繼承了儒家德禮和政刑的關係論,主張在治理國家上要禮法並用,但應以德禮為先,輔以政刑。

他明確提出“仁義是修,法度是束”。他認為,杜絕犯罪最好的手段,不是嚴刑重罰,而是要樹立“仁義”,也就是要修身正心。修身正心,道德教育的效果就更加明確。韓愈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也不否認刑罰的必要性。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事實上,由於韓愈所處的時代特點和個人經歷,韓愈相當看重法律的威懾作用。“賞厚可令

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兇人喪魄”,為了強調刑罰施行的正當性,白居易刑、禮、道“迭相為用”的法律思想白居易(772—846),字樂天,出生於河南新鄭,是唐朝時期著名的詩人。

他晚年居住在洛陽,與香山僧人如滿結社,自稱“香山居士”。現存《白氏長慶集》。白居易精通儒學,對道家、佛家思想也多有涉獵,其思想表現出以儒為主、兼採諸家的特點。刑、禮、道“迭相為用”的綜合治理論白居易堅持儒家正統法律觀念,主張儒家的禮才是“王化”的根本所在。

白居易生活在唐朝中後期,這一時期中央政權衰落,藩鎮割據,社會動亂,白居易在重視禮的同時,強調要因時而宜,採取適宜的治國方針。他不僅重視禮,也重視法。特別提出了用刑來達到輔助禮教化的目的。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白居易沒有把禮和法對立起來,而是認為兩者各有側重,適用不同的社會情況。他認為自己處於“衰亂之代”,應該“弛禮而張刑”,但透過刑的作用最終達到“王化”。白居易雖然重視法律,但是並不主張無的放矢地使用重刑。白居易又從情理上說古代聖人用刑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刑的輕重隨著世事的變化而不同,用刑也要順應人情,不一定要復古。

而從歷史事實可以看出,不用肉刑並沒有使社會犯罪更嚴重,因此,白居易得出結論:“若以情實言之,則可廢而不可復也。”富之教之的犯罪預防論白居易對犯罪原因進行了深入思考。他認為人們犯罪是生活貧苦所致,“貧困思邪而多罪也”。

貧窮是導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不重視百姓的衣食,只會用嚴刑峻法來制止犯罪,是本末倒置的。如果社會財富差距過大、貧富嚴重不均,即使是堯舜這樣的明主,也不能制止紛爭,平息獄訟。

如果百姓在衣食過度缺乏、不能溫飽的情況下,即使是最著名的司法官皋陶在世,也不能減少爾虞我詐、奸宄並興的現象。為減少犯罪,就必須儘量使百姓衣食無憂。他提出了預防犯罪的指導方針:“富其人,崇其教,開其廉恥之路,塞其冤濫之門,使人內樂其生,外畏其罪。”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重視執法人員的選拔中國古代行政、司法不分,特別是地方長官既是行政長官也是司法長官,官員的道德和法律素養對於法律的正確執行至關重要。不僅要有好的法律,也要有好的執法官員,兩者結合才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執法官的素養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朝廷和士大夫都不重視法律,“輕法學,賤法吏。故應其科與補其吏者,率非君子也,其多小人也”。“小人”道德素養不高,執行法律時往往“法無定科”“量刑加減隨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愛憎”,肆意歪曲法律,隨著心意愛憎選擇法律條文,這樣的執法官吏如何能正確適用法律呢?要改變這一切,就必須改變輕視“法學”的態度,重視司法人員的選拔。

他主張提高“法學”的地位,選任精通律令的法科人才。這樣的話才能做到“準法科罪”,依照法律從事,才能使得“仁恕之誠,廉平之氣,不散於簡牘之間”,才能使得“掊刻之心,舞文之弊,不生於刀筆之下矣”

唐代河南著名文學家有何法律思想?

唐朝的法律知識的提出和應用,為當代的社會帶來了很好的借鑑。為古人的思想與智慧感到由衷的敬佩,我們應該將這些精華所應用到實際生活中,並且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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