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案】已婚員工與同事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被解聘,企業一方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索引

:盛瑛與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勞動合同糾紛案【(2020)瓊02民終1424號】

裁判要旨

:個人生活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盛瑛作為中共黨員,在已婚情況下與王金龍保持著多年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有違黨紀黨規和社會倫理道德,對其家庭帶來了傷害,亦會影響到企業的聲譽。故,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以盛瑛違反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向盛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瓊02民終14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盛瑛。

委託訴訟代理人:符小引。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負責人:尤小嶸。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永勝。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益帆。

上訴人盛瑛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瓊0271民初24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7月2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盛瑛上訴請求:1。撤銷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瓊0271民初2474號民事判決;2。駁回光大銀行海口分行的一審訴求;3。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盛瑛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隱瞞王金龍涉案犯罪的事實予以認可錯誤。1。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在2019年4月19日王金龍被帶走的當日就已知曉王金龍涉嫌犯罪的事實,一審法院對該事實查明不清。2。從《案件風險資訊快報》可知,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於2019年04月22日已知曉王金龍被刑事拘留。而盛瑛於2019年4月24日才收到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寄來的拘留通知書,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早於盛瑛知曉王金龍被刑事拘留的事實,故盛瑛不存在隱瞞王金龍涉嫌犯罪被拘留事件的事實。但《案件風險資訊快報》原件掌握在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手中,法院應當責令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提交該證據原件,以便法院查明該案件事實。3。盛瑛自始至終均未認可有隱瞞王金龍涉嫌犯罪的事實。在王金龍被帶走當天,鳳凰路支行所有在場的員工及其主管領導楊再煜都知情。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僅針對盛瑛一人,顯失公平。

二、一審判決認定盛瑛給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屬於在工作中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情形,違反了

《中國光大銀行問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問責辦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錯誤。1。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先於盛瑛知曉王金龍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盛瑛行為不屬於隱瞞。2。一審法院認定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享有合法解除權錯誤。第一、一審法院未說明盛瑛隱瞞的行為給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造成何種不良影響、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是否符合問責辦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二、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遭受的不良影響及嚴重程度;第三、即使盛瑛隱瞞的行為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造成了不良影響,但也未達到嚴重程度,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不具備解除與盛瑛勞動關係的前提條件。

三、一審判決認定盛瑛與王金龍之間存在男女關係,已對雙方家庭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在工作上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違反了問責辦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是錯誤的。1。一審法院認為盛瑛的行為已對雙方家庭造成嚴重不良後果,進而推斷在工作上也會造成不良影響,但一審法院並未說明該嚴重不良後果,也未有證據證明該嚴重不良後果。一審法院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有關“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2。問責辦法是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並非用來規範勞動者個人生活。問責辦法第三百零七條中“與他人不正當性關係”指的是員工與他人之間不正當的業務來往關係等,不應擴大到員工之間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背離了問責辦法的問責目的和基本原則。3。根據問責辦法第三百零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予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適用該條款解除勞動關係的前提亦是要求造成嚴重後果,但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並沒有舉證證明盛瑛與王金龍之間男女關係對其造成的嚴重後果。一審法院推斷造成不良影響,根據該條款可知,造成不良影響的,是給予記過至撤職的處分,並非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查明本案案件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以盛瑛違反了問責辦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和三百零七條為由,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認定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系適用法律錯誤。

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辯稱,其與盛瑛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不向盛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7,552。64元;2。盛瑛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盛瑛於2006年1月1日入職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5月7日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以盛瑛隱瞞王金龍被茂名市公安局立案拘留事件及盛瑛與王金龍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

,解除與盛瑛之間勞動合同。盛瑛於2019年5月7日離職。盛瑛不服向三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作出三勞人仲裁字〔2020〕第28號仲裁裁決:1.確認盛瑛與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自2006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2.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向盛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7,552.64元;3.駁回盛瑛要求確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請求。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對該裁決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盛瑛舉證的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續訂書、中國光大銀行對私活期賬戶對賬單(2006。1-2009。12)、年度薪酬宣告表(2007。1。1-2019。12。31)、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明細表。從賬戶對賬單上能體現出自2006年1月13日起光大銀行每月向盛瑛支付工資的事實,結合養老保險繳費明細表記錄,一審法院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與盛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予以確認。

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以盛瑛隱瞞王金龍涉嫌犯罪被茂名市公安局刑拘事件及盛瑛與王金龍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主張盛瑛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與盛瑛之間勞動合同。

盛瑛對其隱瞞王金龍涉嫌犯罪和其與王金龍之間存在男女關係的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王金龍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系非職務犯罪,與工作無關,其無告知光大銀行海口分行的義務,且認為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對王金龍被茂名市公安局傳喚亦知曉,另認為其與王金龍之間的男女關係屬於個人私生活,並非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與工作相關的不正當關係,認為其未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認為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以此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盛瑛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隱瞞員工王金龍涉罪被拘事件,王金龍作為光大銀行海口分行的員工,其涉嫌犯罪,無論是職務犯罪還是非職務犯罪,都會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後果,盛瑛明知王金龍涉嫌犯罪,在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未知曉事件的情況下,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隱瞞王金龍的涉嫌犯罪被拘留事件,給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造成不良影響,該行為屬於在工作中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的情形,違反了問責辦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工作中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存在弄虛作假、隱瞞或欺騙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另,盛瑛在其婚姻存續期間與王金龍有四年多的男女關係,盛瑛抗辯該行為為個人私生活,屬於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一審法院認為個人私生活應建立在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違背社會公德的基礎上,而盛瑛的行為已違背家庭基本道德準則,已對雙方家庭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在工作上也會造成不良影響。故其行為已違反了問責辦法第三百零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予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給予開除處分”及第三百零九條“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的規定。基於以上兩點,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有權解除與盛瑛勞動合同,故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應向盛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不應向盛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7,552.64元。本案受理費10元(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已預繳),由盛瑛負擔。

二、質證意見:(一)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質證意見。1。對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與盛瑛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是盛瑛對王金龍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未如實向單位報告。當時王金龍傳送的是傳喚證中抹去了關鍵字,該關鍵詞應是傳喚事由傳播淫穢物品罪,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對傳喚的事由並不知曉。2。《案件風險資訊快報》,盛瑛在一審未提交,不屬於新證據,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如該證據屬實的話,恰恰證明盛瑛違反保密規定私自將單位的秘密檔案留存。盛瑛在知曉王金龍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以後,無論單位是否知曉,均應第一時間向單位報告。3。其他證據因超出了法院舉證期間,不屬於新證據。《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證明書》《出所登記表》真實性均認可,證明內容及證明目的不認可,《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明內容與本案無關,解除取保候審不一定代表王金龍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二)盛瑛質證意見。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提交的談話記錄與勞動仲裁和一審提供的錄音記錄是兩種版本。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內容均不予認可。該證據是由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單方面製作,內容也是手寫,並不能如實或者全面記載實際談話的真實情況。因此盛瑛在談話筆錄中表示,其害怕而不敢向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反映的情況是不屬實的。該份證據不能證明盛瑛與王金龍男女關係的不正當性以及男女關係存續期間的一個問題。談話記錄也明確說明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在2019年4月24日才知曉王金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不能證明上訴人有存在隱瞞王金龍涉嫌犯罪的事實。

三、本院認證意見。(一)盛瑛提供的證據。除《案件風險資訊快報》《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外,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對其餘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光大銀行海口分行雖然否認《案件風險資訊快報》的真實性,但結合相關證據及雙方當事人訴辯,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採信。《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系由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出具,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採信。(二)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提供的證據。2份談話記錄與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在仲裁期間提交證據雖然多了相關人員的簽字,但2份談話記錄均有盛瑛的簽字,其內容與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仲裁期間提交的相同,故本院對其三性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盛瑛,已婚,中共黨員。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主要適用於民事法律行為領域,同時也普遍適用於各種民事關係包括勞動關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是反映國家、社會、民族的基本價值觀,亦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意。

問責辦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在工作中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存在弄虛作假、隱瞞或欺騙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百零七條規定: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予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處分”,

上述規定均系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要求員工遵守公序良俗的相關規定,亦是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企業責任的一種表現。盛瑛主張問責辦法系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並非用來規範勞動者個人生活。但

任何個人的個人生活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盛瑛作為中共黨員,在已婚情況下與王金龍保持著多年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有違黨紀黨規和社會倫理道德,對其家庭帶來了傷害,亦會影響到企業的聲譽。故,光大銀行海口分行以盛瑛違反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當,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向盛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盛瑛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盛瑛已預交),由盛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柔翰

審判員 王曉豔

審判員 楊沖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秦

書記員 陳田

文書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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