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釋出,15種行為將被明令禁止,你知道嗎?

劣跡藝人,今後想復出,再也沒那麼容易了!

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新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釋出,15種行為將被明令禁止,你知道嗎?

有15項行為會被明令禁止:

違反憲法,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稽核批准的演出內容;

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釋出不實資訊,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透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釋出,15種行為將被明令禁止,你知道嗎?

哪些藝人已經中招?

例如前段時間陷入“代孕棄養”風波的鄭爽,顯然“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這一條。

在爽子之前,文章、吳秀波、李小璐等明星因“出軌”事件被網友抵制,羅志祥則因為劈腿和不當行為被送上風口浪尖,似乎也都在條款的“劣跡行為”之中。

辦法還提到了“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也屬於劣跡行為。像韓雪在主演的音樂劇《白夜行》中假唱,事後雖已道歉,但卻依然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黃、賭、毒”以及酒駕醉駕、肇事逃逸等明確的違法行為自然也在其中。這些藝人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外,還將不同程度接受行業的聯合抵制。因為吸毒被限制了的藝人包括陳羽凡、李代沫、寧財神、房祖名、柯震東、張默等。

“學藝先學德,演戲先做人。”我們既要對演藝人員劣跡的零容忍,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換言之,情節不重且改過自新者仍有復出機會。

試想,一名藝人觸犯了法律法規,挑戰了道德紅線,卻撣撣塵,若無其事,可行嗎?還想著繼續拋頭露面,錢照賺,名照揚,乃至一呼百應,興風作浪,怎麼可能?

身為演藝人員,特別是那些知名度較高的藝人,更需嚴格自律。一旦玩火,就會帶來惡劣影響,付出沉重代價。

“講品位,重藝德,為歷史存正氣,為世人弘美德”。端了演藝這碗飯,就要守住行業規範,在德藝上均有追求,演藝道路才能越走越寬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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