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否約定兩年內不生孩子?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要簽訂勞動合同,而有些用人單位因孕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產假、等各種福利,而且孕婦懷孕7個月之後活動不方便,很多工作不能做,所以是不希望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的,那麼勞動合同能否約定兩年內不能生孩子?

勞動合同能否約定兩年內不生孩子?

一、勞動合同註明兩年之內不能懷孕合法嗎?

勞動合同裡面註明兩年之內不能懷孕是不合法的,侵犯了女職工的生育權,該條約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23條第2款: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因此,單位與女職工之間關於兩年之內不能生育子女的約定無效。

勞動合同能否約定兩年內不生孩子?

二、單位能否對懷孕女職工單方解除合同?

法律上,生育權是每個女職工的基本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為前提條件,對懷孕的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而言,用人單位不得跟懷孕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按規定裁減人員;

2、女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協商,無法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勞動合同能否約定兩年內不生孩子?

三、懷孕期間被辭退怎麼辦?

1、如果孕期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2、孕期被解僱,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在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即每做滿一年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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