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子送男友 40 萬禮物當彩禮分手後要回 23 萬,遭法官調解現場靈魂拷問?

所有人都在質疑這個女法官的專業性,難道只有我看到了一個有溫度的執法者嗎?

先別急著噴,在回答開頭我先表明自己的態度,我覺得有很多學法的人,講理講久了,人性都沒了:

法律是維護人性的最後一道防線,它存在的意義就是幫助人們守護人身法益,道德,還有正義。

所以這個女法官做到了這一點,並且也對當事人進行了思想教育,只是在一些措辭上並不嚴謹,導致了大家對於結果的否定,這是悲哀的。

首先是“倒貼”一詞,讓所有人爭論的不可開交,很多人把問題的點,放到了營造男性女性的對立面上,覺得法官是因為原告是女生才會這樣說。

那我們跳脫出來看一下事實,女生送了男生價值30幾萬的禮物,有手錶,還有車,這是為了結婚而給予的鉅額贈禮,而男生呢?在一起這麼長時間,P都沒給她買,被告方還狡辯,說也贈與女生將近十幾萬的東西。

可是東西呢?是什麼呢?不同於女方有確切的物品,確切的數目,所謂的贈予價值太過模稜兩可了,雙方的付出就是完全不對等,這不是“倒貼”這是什麼?

男生收了這些東西之後消失的無影無蹤,很明顯就是沒有結婚的打算,玩膩了,處夠了,但是錢該要還得要,表該帶還得帶,車該開還得開,這就是明明白白的想白嫖,所以被告也絕對不是什麼好玩意兒。

不然如果處不下去了,這些貴重的物品該還了就還了唄,你也沒在人家身上搭多少錢,就一句“這是他送我的,憑什麼還回去”能解決問題嗎?

法律確實明確標註了,在婚前以贈予方式讓對方獲得的東西,大機率情況是不予以撤回的,但是要靈活認定,不然有些高階的pua渣男,直接可以利用這個法律套路,讓自己賺的盆滿缽滿,鹹魚翻身!

所以很明顯,兩個人都有問題:一個是剛在一起幾個月就開始同居,並砸下鉅款談戀愛的敗家子丫頭。另一邊是耍耍玩玩,獲得了利益,就想套現離場的白嫖渣男。

所以無論法官的語言是否嚴謹,我們從結果上就可以看出審判的對錯,女孩確實應該得到教訓,但不可能為了讓原告獲得教訓,與縱容被告獲取這些鉅額禮物。

很多人來噴,很多人說法官不專業,還有人找出相關的條款法案,給出了完全相反的處理結果。

所有人思考這個問題,都刻意的把人往男女方向對立的方面上發展。

稍微支援女方,那你就是女權。

稍微袒護法官,那你就是不專業。

但是從結果上看,這個判決是否達到了維護正義和道德的標準呢?

我認為達到了,沒有讓人不勞而獲,也讓需要得到教訓的人有所損失。

要是真一句某些人說的按照不予以撤回的調理方案解決,讓男方僅僅跟女生相處六個月,佔盡便宜之後,花著女生的錢,帶著女生買的手錶,開著大黃蜂,才是對道德和正義的凌辱呢。

所以不要為了博眼球總是引入一些關於兩性的偏見,多從結果和利益上看問題,我是絕對支援這個法官的做法了,也許為了避免爭議應該在有些表達上更嚴謹一些,避免被一些媒體抓住大做文章。

不僅如此,我還看到了一個有溫度的執法者,一個像媽媽一樣的執法者。

她問的那些話很不嚴謹,但字字珠璣。

對女生來說,真算得上是靈魂拷問了。

這些質問相信也會讓女生意識到一些錯誤。

判斷沒問題,結果沒問題,那麼這個審判就是成功的。

如果真的是一個冷酷無情的法官,不看任何情況,不聽取任何辯解,直接拿著一條贈予不給予退回的法案,無論原告說什麼,用這條法案反駁回去,最後讓白嫖怪,白嫖到了這些財產。

我覺得那才稱得上是法律的悲哀。

所以懂法學法,別學死板了,覺得沒人性了,法律的條條框框下,人又先以自己的三觀明白是非對錯,才能給予這件事一個最為折中的判斷。

那些噴法官的, 也讓我想起了前幾年的一個“女俠事件”:大概的意思就是女生A在打工的時候惹到了廚師,結果晚上廚師領著兩個暴徒來到了女生宿舍,對女生A施暴,這三個精壯成年男子的圍攻下,其他兩個女生都躲在角落,動都不敢動,只有女生B抄襲了槓鈴,就像廚師的頭上砸去,其他兩個人見狀也嚇跑了,女生B當時就一直安慰A只要有我在,什麼都不要怕。

結果因為當時下手太重,廚師被B砸死了,正常按法律條款判決的話,就是屬於過度防衛致人死傷罪,甚至可能會判故意殺人罪,在初審的時候,確實以殺人罪定了罪。

但是在二審的時候,女俠B被當庭釋放,而且法院還昭告天下,還了她的清白,並鼓勵社會要向不法侵害作鬥爭,殺人了,為什麼不用償命?為什麼最終沒有判殺人罪?

羅翔老師的一句話說的特別好:法律不能寒了英雄的心,同樣法律也不能寒了民眾的心。

連那樣嚴謹的刑法官司,都有法律為人性道德讓步的案例,這樣一個正常人都能看明白的民事案件,為什麼就不能以人性道德優先呢?

大家不要盲目跟風,為噴而噴,別跟我扯什麼女權,別扯什麼法條專業性,但凡一個三觀正的人,就能看出這個結果的合理。

確實送貴重的,不要和貴重的車是屬於原告,在成年之後,自主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但歸根究理,他是一個有目的的禮物,是金額極高的禮物,已經超越了禮尚往來,或者初級給予的階段。

拿這個來扛的,真的是學法學傻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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