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性賄賂,構成犯罪嗎

先和大家來看個案例:

張三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在監獄服刑。妻子李四與張三感情很好,於是四處找人打聽路子,希望張三能早日出來。經過多方打聽,妻子李四結識了該監獄的獄警王二麻子。妻子李四向王二麻子提出,希望其能對張三予以“照顧”,能夠早日減刑出獄,並拿出錢財給王二麻子,王二麻子嚴辭拒絕,但見李四姿色較好,於是提出讓李四“肉償”。李四為了能讓張三早日出獄,便答應下來。後來,王二麻子也沒有幫助張三減刑,李四便報警說被王二麻子強姦。

接受性賄賂,構成犯罪嗎

一、先來看看,王二麻子構成強姦罪嗎?

這個情況就屬於老王前些天講的以欺騙的方式發生關係。對於是否構成強姦,應當從2個方面來看:

其一,是否違背婦女性自願,對於發生關係,是否符合女性主觀上的意願。這裡看來,李四係為張三辦理減刑,而自願發生關係,而非因恐懼、害怕、認知錯誤等因素導致自願。就像,導演跟女演員承諾,陪我,就給你女一號,是一個道理。對於發生關係,女方是主觀自願接受的。

其二,採取的方式,是否能夠起到壓制婦女反抗的效果。案例中,所謂的欺騙,應當是對發生關係的動機認識錯誤(認為發生關係後,王二麻子會予以幫助),而非對事實的認定錯誤(即對發生關係的物件王二麻子以及方式、方法、時間等等客觀事實是很清楚的),這種情況下,王二麻子欺騙的方式,並非威脅,並沒有壓制李四的效果,李四完全可以予以拒絕。

因此,王二麻子不能認定為強姦。當然,如果王二麻子如果說,你要不肉償,我就讓張三如何如何,這就應當認定為起到了壓制婦女反抗的效果,應當認定為強姦。

二、那麼王二麻子構成受賄罪嗎?

我們先來看看下受賄罪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看完這裡,我們就可以劃重點了,這就是“財物”二字。所謂財物,應當為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而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計算為貨幣數額的物質利益。如:債券、旅遊、會員卡等。

而在案例中,李四自己提供肉償,這裡並不能用金錢數額來衡量,因此,王二麻子並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如果該肉償,是非女方本人,而是透過請客到非法場所提供服務,則應當認定為可以用貨幣來計算,數額應當為請客的具體消費。

當然,有朋友會問了,那王二麻子不構成這罪、那罪,就沒啥事了嗎?當然不是,如果王二麻子違法幫助張三減刑了,則可能會構成其他職務犯罪。即使沒有幫助,也會受到其他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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