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應對離婚冷靜期?

以前我是不是講過分手可區別成:假性分手、真性分手?

假性分手:是一時上頭,情緒衝突之下的產物。真性分手:是權衡利弊,思慮良久之後的抉擇。

假設把“婚姻冷靜期”置換成“分手冷靜期”,你覺得,會阻止哪一類的分手?

只能阻止假性分手。

因為假性分手,本質就是情緒分手,吵架了、憤怒了、傷心了,腦袋一時間沒轉過彎兒,於是大吼,“我要分手!”

這種分手就是想不開,等過一陣子,美美睡一覺,第二天分分鐘就得後悔。

所以對於假性分手,是可以用冷靜期阻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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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真性分手可以用冷靜期阻止嗎?

用腳趾頭想,也知道是不可能的。

因為真性分手,本身就是一方已經把分手的理由想明白了,分手的後果也已經推演完畢了,最終發現:還是分手比較好。

在這樣的情況下,你讓他冷靜,又有什麼用?

人家本身就是冷靜的。

恰恰是在冷靜之後,做出了分手的決策,於是,別說你給一個月的冷靜期,就算你給他一年的冷靜期,他還是想分手。

所以在真性分手的狀態下,所謂的冷靜期就顯得十分雞肋。

那麼各位覺得,離婚到底是像假性分手呢?還是像真性分手呢?

答案不言自明。

如何正確應對離婚冷靜期?

離婚是從來不存在所謂的假性離婚的。

原因很簡單:離婚的成本太高了。

如果只是分手,一句話的事兒,你也不會缺什麼短什麼,大不了就是以前的付出沒了,沉沒成本收不回來。

雖說感覺有點虧,但至少提出分手的這個舉動,它是不會產生新的投入的,還可以及時止損。

但是,離婚不一樣。

婚姻是有法律保障的,夫妻之間光是財產,就是雜糅在了一起,要離婚,好,財產怎麼分?

也別說你家大業大,因為只要離婚,只要沒特殊情況,那麼基本上就是夫妻對半分,再怎麼土豪的款爺,離一次婚,也得白奮鬥二十年。

我以前說,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經濟問題,所以分手大家別的不說,也就是感情破裂,起碼錢還是各自是各自的。

再不濟,前些日子,有位大哥透過打官司,還把在前任身上花的86萬給成功要回來了呢,可以說,咱們這個年代,分手的成本幾乎小到不可思議。

而離婚呢?

你離婚之後,法律會支援你把婚姻裡給媳婦花的錢要回來嗎?

肯定不可能。

不但不可能,離婚以後,你還得把現有的財產分給對方,敢問誰能經得起這麼折騰?

再說了,戀愛好歹只有兩個人的事,而婚姻是兩個家庭的事,你們離婚,雙方家庭同意嗎?

萬一,你們還有孩子了,這問題又會更加的複雜,肯定會有兩方家長來當和事佬。

畢竟,從道德上看,只是分手那沒什麼,這年頭誰沒分過手?但離婚不一樣,離婚人士,或多或少還是會受到社會的白眼的。

萬一你要開始第二段婚姻,對方一看,你是個二婚的,嘴上不說,難免心裡也會不舒服,尤其是對方父母,老一輩的人對離婚人士偏見與歧視更深,你又怎麼過這一關?

所以,透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離婚與分手不同,離婚的成本巨大,決定了他不存在情緒上頭的假性離婚。

而離婚冷靜期,恰恰只能針對假性。

於是,完美交叉錯過。

如何正確應對離婚冷靜期?

離婚,只有真性。

不敢說全部,但是,我覺得百分之九十九想離婚的,都是在冷靜狀態下,事先考慮好了利弊得失,甚至把我剛才盤點的離婚成本也算進去了,最後,還是決定:我要離婚。

這種執拗,只靠所謂的婚姻冷靜期,是阻擋不了的。

不但阻擋不了,甚至還會事與願違,出現反作用。

譬如,前些日子,有新聞說自從離婚冷靜期的新法規出現以後,廣州的離婚預約,已經直接爆滿了。

這相當於什麼?

相當於,可能有很多隻是婚內吵架的夫妻,一時上頭說了句分手,按理來說,哪怕沒有離婚冷靜期,他們過幾天,哪怕是想一想我剛才說的離婚成本,最終還會床頭打架床尾和。

但是,現在有了離婚冷靜期,第一次預約不算,於是,這導致很多隻是假性離婚的人,也呼啦啦的跑去預約了離婚,弄得民政局人滿為患。

——其實,如果沒有離婚冷靜期,他們壓根兒是不會去民政局離婚的。

這樣,造成了至少三個麻煩。

一來,當然是給工作人員平白無故的增添了不必要的負擔,本來民政局其實不算很忙的部門,現在直接成了熱門部門,這又是圖什麼呢?

二來,由於工作人員精力有限,爆滿的預約導致了工作效率低下,這樣使得那些真正有離婚需求的夫妻,怎麼也預約不上,只能不斷的後排,很誤事。萬一這些夫妻還存在家暴等情況,妻子急於脫離苦海,那麼這樣的工作效率,對妻子而言,又何嘗不是一種殘忍?

三來,就是狼來了的故事聽沒聽過?哪怕是戀愛中,“分手”兩個字也最好不要提,提一次,對感情就消耗一次。而離婚冷靜期的出現,讓離婚預約的成本為零,隨時可以反悔,這樣導致很多小夫妻平時一有什麼狗屁倒灶的事兒,就跑去民政局預約一下,長此以往,對夫妻關係反而是一種損耗,也許人家小兩口本來就不會離婚的,誰知道被你這離婚冷靜期一坑,最後反而離婚了呢。

如何正確應對離婚冷靜期?

基於以上原則,我覺得蔣勝男的提案,是值得深思的,離婚冷靜期的設立,不但沒可能降低離婚率,反而會讓離婚率再度高漲,全然就是得不償失。

所以,對於新時代小年輕愛離婚的事兒,法律完全沒有必須去插手。

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一生一世守著一段失敗的婚姻,不見得是幸福;

而離了婚,但又找到了那個對的人,也不見得就不幸福了。

自己的婚姻,還是應該由自己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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