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梁聰團隊: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0年2月2日是農曆正月初九,不少人稱之寓意為長長久久,又因其完整寫法“20200202”諧音為“愛你愛你你愛你愛”,被網友戲稱為千年一遇的

“完全對稱日”“最佳領證日”

。在我國,只有在登記結婚後,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才具有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

結婚,自然是少不了嫁妝;嫁妝,是指女子出嫁時,孃家準備的陪嫁至夫家的結婚用品及財產財物,如房子、車子、衣被、傢俱及其它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準備的嫁妝也會不同;但是大體上也是相同的。

關於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爭議頗大,接下來讓我們看一個案例。

小楊的媽媽為女兒準備了50萬元的壓箱錢作為嫁妝。在小兩口結婚登記之前,這50萬元就已經存到了小楊的銀行賬戶裡。後兩人登記結婚擺了酒席後,丈夫小李因生意上急需週轉,便開口問小楊要這50萬元來幫助自己的生意週轉。小楊自然是不肯,一方面這筆錢是母親的壓箱錢,十分珍貴,另一方面更是害怕丈夫胡亂揮霍。但是,小李認為這50萬元的嫁妝,應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自己當然可以動用;而小楊表示這錢是母親在自己和小李結婚登記之前給的,並非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小李並不能擅自使用。

小李小楊夫婦因此產生了矛盾,我們不難發現本案的

焦點問題在於這50萬元到底是屬於小楊的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根據案情可以得出,這50萬元是登記結婚前,小楊媽媽透過銀行轉賬到小楊名下的銀行卡,一般可以視為小楊母親在婚前對小楊個人的贈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案例中的50萬屬於小楊的個人財產。

如果,小楊的母親在小楊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後轉入小楊的銀行賬戶,則應該分情況進行討論。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實只歸夫或妻一方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說,在登記結婚後取得嫁妝,除非是女方父母明確該嫁妝贈與女方一方,否則該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合本案,小楊的母親需要明確該50萬元是對於女兒一方的贈與,才是屬於女兒小楊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屬於小李小楊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總結

一般來說,在登記結婚前,嫁妝屬於父母對女方一方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在登記結婚後,嫁妝除非父母明確是對女方一方的個人贈與,否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另外,嫁妝不僅僅是包括了金錢,還包括了車輛、房產、日常用品等。由於嫁妝的形式和取得方式相對複雜,最後判斷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寫在最後,我們經常聽說彩禮談不攏的,卻很少聽說嫁妝談不好的。在筆者看來,

嫁妝是父母對自己女兒的一份美好祝福

,但它卻容易和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引發一系列的糾紛,為避免糾紛和矛盾,我們需要去保護和維持這份祝福。

離婚律師梁聰團隊: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