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6人拒不返還彩禮登上失信名單,怎麼想的?

文 | 篤鮮

隨著企查查釋出的資料“9636人因彩禮糾紛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登上熱搜,彩禮話題又一次在輿論場上掀起熱議。給不給、要不要、還不還,似乎彩禮處處是問題,可事情真有那麼複雜嗎?

“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

在我國傳統習俗中,人們在婚前給付彩禮從而確定關係、表達情感。

隨著時代發展,彩禮的儀式性慢慢變淡,一些法院判決書將給付彩禮定義為“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換句話說,有婚姻才會有彩禮,當婚姻這個前提不復存在,贈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法院應當支援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及在離婚之後要麼確未共同生活,要麼這筆婚前給付的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如果沒有登記結婚但已經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等情況,確定應否返還以及返還數額。

道理清楚,規定也明瞭,被要求返還的彩禮大多都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的日常開銷,於情於理都應該物歸原主。

為何仍有近萬人不惜承受著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種種尷尬與不便,有錢不還?

如此執拗,到底是覺得自己有理,還是掉進錢眼裡鑽不出來,抑或是從一開始就把收彩禮當作了結婚的目的?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是規範婚姻家庭秩序、維護良好社會風俗的要求,實際上也否定了對人的物化,維護著男女雙方的人格尊嚴。

為了面子或者基於“嫁女防老”的陳舊觀念,討要高價彩禮、拒不退還彩禮,拿出高價彩禮來彌補在婚戀市場上的競爭力,都是將婚姻當作一樁生意。

交易的天平一邊放錢,一邊放人,你看看我值不值這個價,我看看我的價格要補多少才配得上你,交易不成想退貨?抱歉,不支援退款——豈能有這種交易?

說到底,既然彩禮已經不再是現代婚姻成立的必備儀禮,其實可以直接省去。

目前,河北河間、江西餘江等多地倡導結婚“零彩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當然,雙方家庭為新人著想,將彩禮和嫁妝作為小家庭的啟動資金,這是人之常情。國家強調的也是治理高價彩禮,而非杜絕彩禮。而

真正為孩子著想的家長,勢必不會索要或者提供超出能力範圍的彩禮導致“因婚返貧”甚至產生齟齬,明事理的人更不會在談婚論嫁的人生大事上,死死盯著彩禮不放。

【作者】 王梓佩

南方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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