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青峰二審勝訴

吳青峰二審勝訴

2019 ,歌手吳青峰於團體「蘇打綠」休團期間單飛,以個人身份舉辦演出、演唱

個人原創音樂作品

,但被前公司老闆林暐哲告上法庭,稱其違反著作權法,求償 800 萬臺幣,該案民事部分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

回看案件審理紀錄(案件新聞稿較長,已附於文末)和過往的一些新聞,我們可以梳理出這一事件的來龍去脈:

2008 年 8 月,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合約有效期為 200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合約中指出,若對合約有意見,可於合約到期前 3 個月提出書面反對,否則合約自動延長 1 年。

於是,從 2015 年開始,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之間的合作都處於“自動續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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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林暐哲在合作期間曾經做出不少讓吳青峰覺得“不被尊重”的的事情:

2013 年,他偷偷將「蘇打綠」團名進行商標註冊;

2018 年,他擅自將吳青峰未來三年的歌曲版權轉授權給第三方音樂平臺;

此外,林暐哲還多次擅自變更版權稅結算週期,至今仍拖欠吳青峰的詞曲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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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2018年10月,吳青峰向林暐哲音樂社提出書面解約。

同年 12 月 31 日,雙方發表共同宣告,表示「青峰會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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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時,還算是有點“和平分手”的樣子。

但在 2019 年時,林暐哲將吳青峰及其經營公司「哈里坤的狂歡」起訴至法庭,稱其未在合約期滿前 3 個月提出書面解約,所以合約依然有效,而吳青峰在合約期內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自行舉辦商演、發行單曲,顯然已違反著作權法。為此,林暐哲求償 800 萬元臺幣。

在案件審理期間,林暐哲還曾寄存證信函給吳青峰,聲稱要向法院申請將吳青峰的音樂作品全數下架。

案件一審過後,法院判定——由於吳青峰與林暐哲已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釋出聯合宣告,該宣告屬書面中止合約證明,且宣告明確指出吳青峰今後將獨立處理著作產權問題,故

雙方合約已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正式解除,版權仍歸吳青峰所有,

吳青峰無需進行任何賠償。

林暐哲不滿結果,二次上訴。

2021 年 4 月 1 日,二審再度駁回了林暐哲的訴求,案件可上訴第三審。

民事部分的審理還算順利,但案件刑事部分交由臺北地院審理,審理結果尚未出爐。

2021 年 3 月 30 日,吳青峰出席臺北地院庭審,在聽律師聊起往事時,當堂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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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整件案子的來龍去脈,就是一個重感情的創作者遇到了一個唯利是圖的老闆,不僅吃了大虧,還要被倒打一耙。

就在庭審前兩天,吳青峰曾經在微博發文,稱:“不求惡有惡報,但求善有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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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願最後的結果,如他所願。

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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