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宜州“4·13”交通肇事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2021年4月13日1點30分,藍某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由南寧市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方向行駛,當日7點,行至河池市宜州區慶遠鎮山灣村寺背屯路口路段時,
因疲勞駕駛,車輛駛出行車方向右側道路外且未採取制動措施,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房屋、公路設施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河池市交通警察支隊宜州大隊認定,
藍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藍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3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發生後,藍某某主動報警和撥打急救電話並留在事故現場等候民警到場處置,
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
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已按合同支付賠償金,肇事車輛所有人也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及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院判決
被告人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法條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