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出電梯讓路反被打骨折 如何評價?

近日,陝西西安的張先生稱其帶兒子去寫字樓辦事時,因電梯內有三個人要上8樓,於是好心的張先生走出電梯給後面的人讓路,但在返回電梯時卻遭到對方的辱罵,在雙方發生口角後卻遭到對方毆打,導致張先生的鼻樑骨骨折,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但對方依然未給張先生道歉。

男子好心出電梯讓路反被打骨折 如何評價?

【律師說法】:

好心讓路卻遭到對方辱罵毆打,這樣的無妄之災,相信無論發生在誰身上,都會感到莫名其妙。今天,筆者就本起事件中可能會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做如下分析:

第一、打人者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還是尋釁滋事?

首先,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傷害他人身體,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犯罪物件也比較明確且特定,是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而尋釁滋事罪則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犯罪物件比較隨機且不特定,臨時起意犯罪的情況比較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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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本起事件中,當張先生返回電梯後,如果打人者僅僅只是因為張先生的讓路行為而感到反感或者耽誤了其時間,在不分青紅皂白的情況下隨意辱罵並毆打張先生的,那麼從主觀方面來看,打人者的主觀方面符合尋釁滋事的主觀要件。

其次,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並且在達到輕傷以上結果時才構成犯罪。而尋釁滋事罪則包含了隨意辱罵毆打他人的行為,但是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比如致一人以上輕傷的結果就屬於情節惡劣的情形。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如果張先生在經過傷情鑑定後構成輕傷以上的結果的,無論打人者的行為涉嫌何罪,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最後,在本起事件中,雖然打人者只有辱罵並毆打張先生的一個行為,但是該行為已經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並且發生在公共場所,已經對公共場所的秩序造成了混亂,根據想象競合的原則,應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在查證屬實後需要承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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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打人者可以不給張先生道歉嗎?

在本起事件中,無論打人者最終會涉嫌違法還是犯罪,其對張先生進行辱罵、毆打的行為都已經侵犯了張先生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等民事權利。而上述權利作為法律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進行侵犯,因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因此,張先生作為被害人完全有理由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單獨對打人者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在構成傷殘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打人者承擔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所以,打人者至今未給張先生賠禮道歉或者積極賠償損失,取得張先生的諒解,等待他的是鉅額的民事賠償責任和治安處罰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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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透過法理分析看現實,說句題外話,出門在外,難免會碰到令人不如意的事,但是凡事講究的是以和為貴,不能因為別人好心讓路對其產生影響或者出於其他原因就隨意對他人進行辱罵或者毆打,這樣的行為不僅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而且還要承擔鉅額的民事賠償責任。何必呢?

對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在評論下方留下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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