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清史出發,試析就地正法的發展及影響

自秦漢起,重大案件如命盜案件的審查需要逐級複核,經過多項程式的審批,才能行“正法”。將罪犯處以應有的罪行,但自咸豐三年“就地正法”章程頒佈之後,就打破了正常命盜案的審堪程式。

從清史出發,試析就地正法的發展及影響

就地正法,通常指在犯罪現場,將罪犯立即執行死刑,這意味著對罪犯的從重從快處決。根據《清史稿·刑法二》記載,“就地正法”始自咸豐三年,佐證就是當時清朝刑部和督撫上奏的奏摺中,多次提到了“就地正法”。光緒八年刑部奏摺原文為:“就地正法章程,起於咸豐三年。”但這一說法在後來被否認,學界認為“就地正法”在咸豐三年之前就已經存在了,因為部分典籍中早有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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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會出現這樣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原因在於,學界對於“就地正法”的定義並不準確,李自貴提出“就地正法”就是將罪犯抓住就地審理執行死刑,這樣的說法過於單薄,無法體現這一準則最開始是適用於強盜的特點。想搞清楚“就地正法”這一制度的出現時間,最要緊的就是先弄清楚它的含義和適用範圍。清朝的官司從廣義上來說有自理訴訟和命盜重案,前者可由各州各縣自行處置,後者必須將案卷上報,經過一層層複審之後由皇帝判決,將中央集權的特點體現的淋漓盡致。而咸豐三年“就地正法”章程頒佈後,命盜重案的審理程式就遭到了破壞,一般的盜竊案犯人還會押送審理,對於某些重案犯直接可以“就地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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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就地正法”含義就是不需要押送審理犯人,直接在犯罪現場或是抓獲現場處決就行。不過各地方施行“就地正法”的時候,針對的物件都不太一樣,東北地區深受馬賊鬍匪侵擾,於是這一章程就是針對馬賊鬍匪施行的,四川一帶則側重咽匪、會匪等。這種適用範圍在後來的發展中逐漸擴大,光緒七年刑部奏定章程規定:“各省盜案,如實系土匪、馬賊、會匪、遊勇、案情重大並情同叛逆之犯,暫準就地正法。尋常盜案,統限一年規復舊制”。雖然官方章程中一再強調,“就地正法”的物件應是那些土匪等情重盜犯,但在實施過程中,這一章程的適用範圍卻總是會超出盜犯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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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遠猷曾經在論文中陳述過,他認為“就地正法”始於咸豐元年,也就是在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之後,但之後他修改了觀點,認為“就地正法”在太平天國運動爆發前即已存在。這一觀點的論據就是,戰亂時期封建統治會遭受極大的衝擊,重案犯的增加促進了“就地正法”的誕生,但特殊時期就要區分,“就地正法”究竟是隻用在軍隊裡還是已經正式加入司法程式。想在晚清時期區分軍事行為和司法行為有些困難,因為那時候盜匪極多,官方在平定匪患的時候必須借用軍隊的力量,兩者之間的界限就會變得十分模糊。《大清律例》中規定,對於被抓獲的土匪,用軍法進行威懾,結果就是土匪“大肆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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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之後官方在剿匪時,就有了“擒斬”河南土匪之事。“擒斬”是正常的軍事行為,太平天國運動時期,清軍經常將抓獲的叛軍在陣前“擒斬(殺)”。漢代也有類似的軍事行為,名為“捕斬”,這一做法適用於兩軍對壘的敵陣之前,也能用在剿匪中,與“就地正法”有很多相似之處。“軍興以來,因剿辦土匪,定有就地正法章程。清軍在鎮壓太平天國時,此係剿辦大股“亂匪”,如有捕獲,將其“就地正法”,因此“就地正法”已經被納入了軍法的範疇。但除了需要動用軍隊鎮壓的大批匪患之外,很多流寇和盜賊也被“就地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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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運動爆發後,為了控制局面,四川等地率先開始將“就地正法”運用到司法領域中,其針對物件也從“嘯聚成群,肆行搶劫”擴充套件到馬賊、會匪、遊勇等強盜。“就地正法”屬於軍法,之前提到的“捕斬”“擒殺”也屬於軍法,三者極為相似,所以在研究“就地正法”之制產生時間的時候,不應該把時間界限界定在清朝。學界有一些學者還將“就地正法”,“恭請王命,先行正法”與“請旨正法”看作同樣的章程,這種觀點有所偏頗。光緒二十四年九月,刑部復奏稱,“自咸豐初年粵匪倡亂,各省軍務繁興,土匪、變兵紛起,因奏報周折遷延,多誤軍機,暫定就地正法、先斬後奏之章”,可見“就地正法”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辦案效率,包含了先斬後奏的意思,晚清時期的“就地正法”章程就是先行判決,之後再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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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辦案方式為“請旨正法”,也就是先得到皇帝的旨意後才能判處犯人,而先斬後奏則把順序顛倒,所以兩者意思完全不同。同理,“就地正法”與之前的“恭請王命,先行正法”也是不同的,“恭請王命,先行正法”意為:“遇須速決之犯,由督撫等請出王命旗牌,將人犯先行正法,事後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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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做法曾遭到刑部的堅決反對,“第恐此風一開,各省紛紛效尤”。於是之後改為“嗣後各省審辦案件,除例應恭請王命先行正法,及強盜案內重犯仍照章就地懲辦外,其餘斬、絞人犯,無論監候、立決,俱應按律議擬具奏,不得先行正法。倘有不先奏聞,竟行斬決者,照例參處。”上奏的摺子中,並沒有把“就地正法”和“恭請王命”混為一談,而是特意分開說明,可見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在清代,督撫對盜犯“就地正法”權的獲得,很大程度上破壞了皇帝的權力,不符合中央集權制度的價值觀,因此自然引起了中央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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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咸豐三年前,“就地正法”多出現在軍事場合之中,除此之外經常與臺灣一起出現,當代學者在古籍中查詢有關資料的時候,大部分都會追溯到臺灣的案件,鈴木秀光據此認為“就地正法”始自道光二十八年。當時臺灣為閩浙總督所轄,“臺灣府屬一切盜劫叛逆等案,均由該鎮、道審擬奏辦。”臺灣與內陸相隔甚遠,每當有重大案犯的時候,乾隆帝屢次要求從重從速處理,因此這些犯人便會被“恭請王命,先行正法”。所以即便臺灣案記錄是對犯人進行“就地正法”,但實際上只是“恭請王命,先行正法”而已,所以“就地正法”始自道光二十八年的說法存疑。道光二十七年,林則徐任雲貴總督時,“會保山回民控於京,漢民奪犯,毀官署,拆瀾滄江橋以拒,鎮道不能制”。一年後他親自去剿匪,殲匪數百。鑑於當時的形式和犯人的數量,林則徐將患病和有逃跑意圖的犯人都移交,審查完之後就恭請王命,就地正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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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一次的“恭請王命”省略瞭解省的環節,雖然“就地正法”了,但實際上和臺灣的做法差不多,實質上還是“恭請王命,先行正法”,因此這一事例也不能作為“就地正法”始自道光二十八年的說法的佐證。還有學者認為“就地正法”在道光時期頗為盛行,會出現這樣的錯誤認知是因為沒有把軍法與尋常司法相區分,同時未能準確理解“恭請王命,先行(就地)正法”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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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區分“就地正法”語境的情況下,很難理解前後聯絡和斷裂。鈴木秀光之所以認為道光二十八年為“就地正法”產生的起點,是因為他注意到從道光二十八年開始“就地正法”中開始強調解審壓力。晚清時期官方考慮要廢除“ 就地正法”章程,反對派提議保留“就地正法”章程的理由中就提及解審壓力。鈴木秀光注意到這一點之後便認定這就是兩者之間的聯絡和斷裂,但實際上緩解解審壓力只是反對理由之一,並不是唯一的理由,而且咸豐三年“就地正法”章程產生時,並沒有關於解審壓力的強調,所以最初的“就地正法”章程誕生的主要原因並不是為了緩解解審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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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和雲南一帶在涉及“就地正法”章程的時候,確實曾經提過是為了緩解解審壓力,但無論是在哪個地方的實踐,其本質都只是“恭請王命,先行正法”,而不是“就地正法”。所以,鈴木秀光提出的道光二十八年的斷裂說是不成立的。這也提醒我們,在研究的時候要正確理解“恭請王命,就地正法”的內涵,不能將其簡單視為“就地正法”。其實用清代的資料來研究“就地正法”的產生時間是不合適的,之前我們說過,“就地正法”也是軍法,所以有戰爭的時候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因此“就地正法”本身的產生時間是無法討論的,這根本就說不清楚,我們只能討論“就地正法”一製出現的時間,也就是它什麼時候被正式寫入章程中。運用在不同的領域中時,“就地正法”的含義也會有不同,要根據不同場景代入不同的含義。區分清楚“就地正法”的含義之後,就可以用時間順序來分析,“就地正法”一詞最早出現軍事活動中,一開始只能用於陣前,目的是恫嚇敵軍。道光年間在臺灣等地實踐,形式為“恭請王命,先行(就地)正法”,實質並不算真正的“就地正法”。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之後,“就地正法”被運用於懲治“嘯聚成群,肆行搶劫”的土匪,咸豐三年誕生正式章程。因此《清史稿》中,“就地正法”之制產生於咸豐三年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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