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忠誠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忠誠承諾書”也叫“忠誠協議”,是指一方方向和另一方製造的承諾、承諾忠於對方,從不背叛和出軌,他往往伴隨著違反承諾的相應後果,即違約責任。這承諾的原因可能是一方已經不忠,或者另一方決心向另一方表達愛意。忠誠承諾產生於夫妻等特定物件之間,承諾的內容涉及“夫妻情感”,效果如何?他是可執行的嗎?

夫妻之間“忠誠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背叛了另一方,你將無條件地同意離婚或放棄類似承諾的子女監護權

離婚和撫養權問題具有個人屬性,屬於身份關係問題,主要受《婚姻法》的特殊調整,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約定,適用其他法律,可以看出,《合同法》不適用於涉及個人關係的問題。這種承諾中的違約後果涉及身份關係,即使是真實意思表示,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夫妻之間“忠誠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如果在婚姻關係中有不忠行為,離婚時將無條件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淨身出戶”或類似於承諾的賠償金

有人認為這種承諾沒有法律效力。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條,相互忠誠是夫妻之間的道德義務,他不是強制性的,是否忠實,主要是基於當事人道德的認知和自制力,不宜干預國家強制力;二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重婚和與他人同居,根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這是嚴重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無辜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婚內更多的不忠行為是一夜情或非同居背叛;第三,如果道德義務受到金錢成本的約束,可能會會導致不良的社會導向。

夫妻之間“忠誠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根據智發君,這種協議應該是有效的

只要一方自願作出承諾自願,即使他只為自己規定義務,也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當然,如果承諾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是無效的,他當然是無效的,如承諾具有《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欺詐、脅迫等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屬於效力未定狀態。雖然忠實於對方是夫妻之間道德的義務,但這並不是《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但並不排除當事人透過其他方式設定自我約束和限制,他不僅不違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而且有助於維持良好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不忠的行為可能有很多表現,都能要求賠償嗎?雖然《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了離婚時可以要求賠償的四種情形,但並不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自願設定義務不違反法律,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也可以這樣做。根據忠誠承諾,當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時,他主張一方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確認,只要證據充分有效,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判決,因此這種承諾也是可執行的。需要注意的是,脫軌和背叛對受害人的主要危害是精神傷害,當然也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主張賠償數額過高,即使賠償後會影響其基本生活,也可以酌情要求減少賠償。

夫妻之間“忠誠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雖然沒有身份關係的忠誠承諾是有效的,但他不是一種社會和法律上的倡導行為,相互忠誠是夫妻基本的道德義務,雙方應遵守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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