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內強姦,結果汽車被沒收?

前幾天,我在微博上發了這樣一個案例,大致案情是:

A男在自己的汽車裡強姦B女,B女苦苦哀求,A男主動放棄。A男被判處強姦罪,犯罪中止,有期徒刑10個月。這個定性無須過多展開討論。

問題在於:一審法院將A男的汽車、車鑰匙、行駛證均予以沒收。二審法院撤銷了該判決內容。

在車內強姦,結果汽車被沒收?

對於該案的判決,老蔡點評如下:

1。 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對這句話,不能只作字面理解,而應作規範的理解,即應當限定為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所使用的財物,以及為犯罪目的而準備使用的財物。

【例1】老蔡為了強姦,一口氣準備了6個安全套,在用完第2個安全套之後被抓。本案中,對剩餘的4個安全套應當予以沒收。理由是:安全套是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使用的財物。

或許有人說:強姦犯一定要用安全套嗎?答案是不一定,但就算準備了安全套,也是符合情理的。所以,上述沒收不存在問題。

【例2】老蔡為了撩女,專門買了一輛保時捷轎車,價值100萬。沒想到,撩女不成,轉而強姦該女。本案中,保時捷轎車既不屬於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行為所使用的財物,也不屬於為強姦目的而準備使用的財物,故不應當被沒收。

【例3】老蔡在自己家裡強姦了另一名女性。本案中,對老蔡的房產,顯然不能予以沒收。

【例4】老蔡為了殺人而購買了一把尖刀,即使老蔡並未使用該尖刀而是用手將被害人掐死,對這把尖刀也應當予以沒收。

2。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不僅包括一般所稱的犯罪工具,而且包括組成犯罪行為之物。

上述“一般所稱的犯罪工具”,例如殺人所用的菜刀、盜竊犯所用的鑰匙和鉤子、走私犯所使用的船隻或車輛、非法行醫的人所使用的醫療器材等。

上述“組成犯罪行為之物”,例如賭博罪中的賭資、行賄罪中的賄賂款、走私的貨物或者物品等。

3。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僅限於行為人所有的財物。因此,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財物,不得沒收。當然,如果他人是共犯,則可能針對共犯人沒收。此外,如果財物已經由第三者善意佔有,也不應當沒收。

【例5】老蔡為了強姦,專門從A男那裡借用了一輛摩托車。對於該摩托車,顯然不能予以沒收。

【例6】老蔡為了強姦,遂欺騙好友A說:我要去撩女,對安全套的需求量比較大,你借給我6個。A男信以為真,便借給了老蔡6個安全套。沒想到,老蔡只用了2個安全套後,即被抓獲。本案中,由於A男並非共犯,故對剩餘的4個安全套,不能予以沒收。

4。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限定為故意犯罪中所使用的財物,不包括在過失犯罪中起作用的財物。這是因為,過失犯罪的可譴責性小,刑法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沒收財物不會對過失罪犯起到特殊預防作用。

今天的推送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探討。但這並不意味著這種探討就是毫無意義的。我非常自信地認為,法考中的很多理論,包括本公眾號的幾乎所有的知識點方面的推送,都會對刑事實務工作有所幫助或啟發。

2022年3月29日,週二。

【附】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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