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給孩子改姓嗎?深圳一對離婚夫妻因孩子姓氏對簿公堂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林園 通訊員 王佳淑 張媛

孩子的姓氏一定要隨父親姓嗎?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給孩子改姓嗎?近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姓名糾紛案,認定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有權變更孩子姓名為母姓,屬合法訴求,判決男方應配合女方更改孩子姓氏為母姓。

2018年,王女士與寧先生辦理離婚手續,並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第二條、第五條分別約定年僅一歲半的兒子寧某某由王女士撫養,並將孩子戶口遷至王女士處,以及有權變更兒子姓氏為母姓。

但截至2021年,寧先生一直未按協議約定協助王女士辦理兒子變更姓氏手續,故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法有效,並判決寧先生配合辦理兒子的姓氏變更手續。寧先生抗辯稱,離婚協議書是在原告家屬的威脅下籤署的,並非自己本意,且按照中國傳統,孩子應跟隨父姓。

法院審理認為:寧先生主張系在王女士家屬威脅下籤訂《離婚協議書》,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孩子的撫養權及女方有權變更孩子姓氏,應屬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故支援王女士要求寧先生協助辦理兒子姓氏變更的請求,判令雙方在2018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寧先生應配合王女士變更被扶養人寧某某的姓氏為母姓。

審理法官表示,姓名權是自然人(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在為無行為能力的子女命名或更名時,父母中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決定或變更子女的姓氏,父母雙方都有著平等協商的權利。此外,我國現行法律從立法上充分體現了男女平權。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錯誤的觀念。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法律還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姓氏。

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女方有權變更孩子姓氏為母姓,男方應當配合王女士辦理變更子女姓氏的手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依法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也同樣規定自然人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責編 | 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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