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王朝:營救張五哥,康熙為何親到法場?諭旨不行,別人更不行

導讀:張五哥在《雍正王朝》中雖然是戲份並不太多的配角,但其在劇中起到的推動劇情發展、彰顯主角人物性格的作用,一點也不比主角少。於“江南募捐”過程中,張五哥對於皇四子胤禛等人的冒險招待,為後來“花錢買命案”的發生奠定了劇情發展的基礎;被拉去替人定罪的張五哥,因為得到了康熙皇帝的關注而被擢升御前帶刀侍衛。為後來的皇子奪嫡乃至帝王心術彰顯奠定了基礎。

在張五哥被開刀問斬的關鍵時刻,康熙皇帝在皇十三子胤祥的引領下,親赴秋決大典法場,救下了張五哥。

作為大清王朝的皇帝,康熙皇帝為何救下一個人,還得親自前往?一道諭旨,不就什麼都解決了?

對於康熙皇帝親赴法場的問題,並不用過多糾結,更不需要從當時的政局環境乃至皇子之間奪嫡的具體情形進行原因分析,只需要瞭解清朝時期的“死刑複核”制度和康熙皇帝的心理活動就可充分理解。

雍正王朝:營救張五哥,康熙為何親到法場?諭旨不行,別人更不行

張五哥的妹妹阿蘭隻身前來京城,找到了“俠王”皇十三子胤祥,對於此等駭人聽聞的大案,皇四子胤禛和皇十三子胤祥的義憤填膺,正是康熙皇帝必然會有的憤怒態度。

秋決大典,張五哥等人正要開刀問斬的時候,皇十三子胤祥衝破人群,大聲喊道:

“刀下留人,犯人有假!”

這時候,刑部侍郎黃體仁給出了康熙皇帝為何需要親到法場救人的原因所在:

“十三爺,這些犯人都是三審三決,最後定罪,豈會有假!秋決大典,耽誤時辰,誰能擔待?”

雍正王朝:營救張五哥,康熙為何親到法場?諭旨不行,別人更不行

黃體仁口中所說的“三審三決”啥意思?

所謂“三審”即為“三司會審”,乃系古代中國尤其是明清時期的審判制度。“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會審”即為清朝對於“死刑複核”等重大、疑難案件會同審理制度的說法。

《清史稿·志九十·職官一》記載:

刑部

掌折獄審刑,簡核法律,各省讞疑,處當具報,以肅邦紀。都御史、大理卿詣部偕尚書、侍郎會鞫,各麗法議獄,曰會大三法司。讞上,復召大臣按覆,然後麗之於闢。

也就是說,刑部乃系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稽核刑名的機構;

雍正王朝:營救張五哥,康熙為何親到法場?諭旨不行,別人更不行

《清史稿·志九十·職官二》記載:

大理寺

掌平反重闢,以貳邦刑。與刑部、都察院稱三法司。凡審錄,刑部定疑讞,都察院糾核。獄成,歸寺平決。不協,許兩議,上奏取裁。並參與朝廷大政事。

也就是說,大理寺乃系主管對於刑部審理案件的複核;

都察院

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率科道官矢言職,率京畿道糾失檢奸,並豫參朝廷大議。凡重闢,會刑部、大理寺定讞。祭祀、朝會、經筵、臨雍,執法糾不如儀者。

也就是說,都察院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乃系中央法紀監督機關,既稽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熱審還監督百官。

雍正王朝:營救張五哥,康熙為何親到法場?諭旨不行,別人更不行

也就是說,對於張五哥這等“死刑”案件,必須經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三者職權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也就是說,黃體仁口中的“三決”之“第一決”乃系都察院的認可;“第二決”乃系大理寺的認可;最後的“第三決”才是“三司”將案件處理意見上呈皇帝,有皇帝親自對死刑案犯的“勾決”!

這說明什麼?

說明對張五哥等死刑案犯的處理,是經過全國最高司法衙門、糾察衙門、監察衙門和皇帝最後定下的案件。“秋決大典”更封建皇權社會歷史悠久之“春天定罪、秋天問斬”的隆重處決大典,如果沒有皇帝的諭旨或者皇帝親自前往,哪怕是皇十三子胤祥這樣的當朝皇子,監斬官們也有權利予以反對,沒有任何權力影響“秋決大典”的正常進行。

雍正王朝:營救張五哥,康熙為何親到法場?諭旨不行,別人更不行

那麼,康熙皇帝為何不直接交給胤祥一道釋放張五哥的諭旨,還非得親自跑到法場?

這個就更容易理解了!

經過“三審三決、最後定罪”的死刑案件,於堂堂全國最高司法衙門中出現這等“花錢買命”的荒唐大案,康熙皇帝的相信程度肯定不高,他斷然不會單憑胤祥的幾句話就下達釋放自己親自勾決的死刑案犯。

所以,他必須前往親自驗證,才行!

參考文獻:《三堂會審》、《清史稿·志九十·職官一》、《清史稿·志九十·職官二》

(文中具體人物和故事情形皆出自《雍正王朝》,並不以具體史實為依據,煩請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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