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的"名"與"實"--股權代持的法律責任

在公司實務中,出於各種原因,股權代持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的糾紛數量也比較多。

股權代持是實際出資人與另一方約定由其擔任股東,但自己向公司實際出資的現象。名義股東,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人頭股東”,雖然不出資但是被登記為股東。名義股東雖然有股東之名但無出資之實。

"名義股東"的"名"與"實"--股權代持的法律責任

雖然有些情況下,由名義股東可能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名義股東必須是按實際出資人的要求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如果公司有分紅,名義股東在領取公司股息紅利後應再轉給實際出資人。當然,也有可能名義股東根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或許有朋友會認為,名義股東既然沒有對公司出資,那麼他應該沒有什麼法律責任吧,但名義股東的責任卻是實實在在的。

首先,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若因投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應認定投資權益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名義股東不能以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登記否認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可見實際出資人作為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理應享有投資所產生的權益,名義股東無權得到投資收益。並且,名義股東不能處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否則要自掏腰包給實際出資人進行賠償。

"名義股東"的"名"與"實"--股權代持的法律責任

其次,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若請求名義股東進行清償,名義股東有義務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名義股東不得因其僅為名義股東並非實際出資人而拒絕承擔此種賠償責任。雖然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但名義股東可能還需要承擔實際出資人無力清償的風險,存在攪進另一場債權債務糾紛的風險。

"名義股東"的"名"與"實"--股權代持的法律責任

朋友們可能會想到,在與實際出資人的代持股協議中提前劃分好責任,使名義股東免於承擔責任企不皆大歡喜嗎?但實際上,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代持股協議只在協議雙方內部發生法律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內部約定不具有對外效力。對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名義股東既然被登記為股東,就要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實務中還發生過不少案例,比如名義股東名下有股權,不符合申領經適房條件等。因此,作為“名義股東”或許聽起來很美,但實際上不可忽視地存在法律責任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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