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關係中,被授權方能否以授權方未"上星"為由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電視劇著作權授權合同中,若授權權利為資訊網路傳播權,因電視播映權並非所授範圍,電視劇是否“上星”播映對被授權人無直接影響。但在特殊情形下,電視劇“上星”是授權方的主要義務,對其違反可構成根本違約,被授權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是某部電視劇的著作權人,與乙簽訂《著作權許可合同》,將該部電視劇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獨家授權給乙,對播出時間,合同約定:雙方同意乙就該劇的資訊網路傳播使用權具體播出時間須在甲指定時間播出,具體播出時間以甲與國內首輪衛視簽約的條款為準,如甲與首輪衛視無明確限制網路播出的時間,則以甲書面通知乙方可與衛視同步播出。後因乙僅支付50%授權費,剩餘50%授權費無力支付,甲、乙、丙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丙代乙向甲清償授權費,並以房產抵押作為擔保;乙向第三方公司追索欠款時,需要提前完成涉案電視劇的“上星”工作,為此,甲同意向丙出具授權書,授權丙依據市場價格具體聯絡辦理“上星”事宜。

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關係中,被授權方能否以授權方未"上星"為由解除合同?

2016年5月1日,甲出具《授權書》,授權丙代表甲在西北五省衛星頻道具體聯絡發行涉案電視劇的具體事宜,具體合同簽署由甲簽署,授權書有效期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2016年6月,丙以甲名義與丁接洽並達成涉案電視劇播映權授權合同,擬將該劇以1000元/集標準授權甘肅衛視播出。

2016年7月,丙催促甲簽約,甲告知丙因公司資源重組無法蓋章,該劇不賣了,拒絕簽約,並明確表示無義務配合其上星。

丙認為,甲拒絕與丁簽約,構成違約,其有權拒絕履行代乙清償授權費義務。甲則認為與丁簽約並非其義務,丙無權以此為由拒絕履行清償義務。丙與甲的觀點,哪一方能成立?

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關係中,被授權方能否以授權方未"上星"為由解除合同?

《三方協議》是在《著作權許可合同》無法履行情形下籤訂的,主要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在乙無法履行債務時丙主動加入債務,使債務的清償主體增加,但債務本身並無變化。債之本體未變,仍有同一性,《三方協議》雖然是最後的合意,具有補充協議的性質,但仍以《著作權許可合同》確立的法律關係為基礎。

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關係中,被授權方能否以授權方未"上星"為由解除合同?

《三方協議》中約定了丙的義務,即以房產抵押代乙清償債務。丙與乙同樣具有債務人的地位,進而也有與乙相同的合同目的與權利。《三方協議》約定“乙向第三方公司追索欠款時,需要提前完成涉案電視劇的“上星”工作,為此,甲同意向丙出具授權書,授權丙依據市場價格具體聯絡辦理“上星”事宜”,涉案電視劇先“上星”,乙後能追索欠款;而乙若追索欠款成功,自身具備清償實力,則丙的債務能夠免除,至少能緩解壓力。乙能否追索欠款對丙的利益有直接影響。而“上星”需要甲出具授權書,辦理“上星”事宜並實現“上星”目標。“上星”的營銷工作雖由丙負責,但能否實現由甲控制。因此,甲控制著“上星”的完成,對乙與丙的權益有決定性影響。基於此種關聯性,甲配合“上星”是其在《三方協議》下的主要義務,該義務與丙的債務履行之間存在對應性。合同雖未約定二者的先後順序,但基於債務的對應關係,甲拒絕配合上星,丙有權拒絕代乙清償授權費。

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關係中,被授權方能否以授權方未"上星"為由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解釋的規則,乙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行使電視劇的播映權,透過電視劇的發行獲得收益,“上星”是乙實現發行目的的必要方式。甲配合“上星”,乙才能實現合同目的。基於合同目的解釋,“上星”是甲的重要義務。

《著作權許可合同》約定“雙方同意乙就該劇的資訊網路傳播使用權具體播出時間須在甲指定時間播出,具體播出時間以甲與國內首輪衛視簽約的條款為準,如甲與首輪衛視無明確限制網路播出的時間,則以甲書面通知乙方可與衛視同步播出”,意即被許可方行使資訊網路傳播權以衛視播出時間為節點,亦含有甲在衛視播出涉案電視劇的意思表示。否則,被許可方將無法行使資訊網路傳播權。故,配合完成上星工作是甲的合同義務。結合合同其他條款,也可作出該種解釋。

資訊網路傳播權授權關係中,被授權方能否以授權方未"上星"為由解除合同?

甲對乙授權的雖然是資訊網路傳播權,不包含電視播映權,但乙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使時間受到電視播映的限定。即涉案電視劇“上星”播映,乙才能完成網路發行。無論是著作權許可合同還是三方協議,對“上星”(電視播映)都有明確約定,也可說明乙對涉案電視劇“上星”的重視,也能說明“上星”具有甲主要義務的性質。

本文參考案例為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204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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