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銀行再也不能一推了之

銀行卡被盜刷,銀行再也不能一推了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今日(5月25日)開始執行。其中明確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目前,我國的銀行卡發行已高達幾十億張,老百姓使用銀行卡交易購物以及領取工資、商務付款等經濟往來,已經成為習慣。廣泛使用銀行卡,在促進消費的同時,對於減少現金流通,特別是減輕假幣危害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於各大商業銀行來說,銀行卡的出現,客觀上也起到了推進和拓展銀行業務的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銀行卡普及,一些圍繞著銀行卡的經濟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就是一些不法分子透過製作偽卡來盜刷持卡者手中的銀行卡,持卡者雖然卡未離身,但裡面的款項卻會被洗劫一空。

銀行卡遭遇盜刷,持卡者是要求銀行賠償還是自認倒黴,多年來圍繞著這個問題聚訟紛紜,最終結果大都是持卡者吃盡苦果,銀行則“概不負責”。

如今,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只要持卡者自身未有過失,銀行就應該負賠償責任。這一決定,從法律最基本的權利與義務平等原則出發,為持卡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後盾,不僅有利於保護持卡者的權益,而且將促進銀行卡技術水平的有效提升。從此以後,面對持卡者銀行卡被盜刷投訴,銀行再也不能輕鬆地一推了之,而是必須在釐清是非的基礎上,負起該負的責任。

銀行卡是一種特殊的消費產品。它雖然在持卡者手裡,但其價值的實際體現卻掌握在髮卡銀行手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持卡者手中持有的只是一個“貨幣符號”,實際的貨幣在銀行。盜刷者透過製作偽卡獲取持卡者手中銀行卡的相關元素,從表面上看是侵犯了持卡者的利益,但盜刷者需要突破發卡行的“門鎖”,才能進入銀行的“金庫”盜走真實的貨幣。在這個過程中,銀行實際上是因自己“看守”的失職而造成了持卡者的損失,它自然應該承擔對持卡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能聽到一些犯罪分子透過盜刷他人銀行卡獲取非法利益的事情,這種情況一再發生只能說明,一些已經發行在外的銀行卡存在技術漏洞。於銀行而言,利益與責任掛鉤的機制才能促使其及時發現問題,並採取措施彌補。

很長時間以來,由於商業銀行奉行“出門概不負責”的邏輯,持卡人成了盜刷的“背鍋俠”。這種制度路徑的後果,無疑是銀行對提升銀行卡技術含量沒有壓力和動力,持卡者的私人財產則處於不安全的環境之中,客觀上也影響了銀行卡業務的健康發展。

事關財產本無小事,也不能是糊塗賬。網友幾乎一致點贊新規,是對頑疾的深惡痛絕,更是呼籲銀行該有的擔當不能缺位。

不過,必須指出的是,最高法並不是因為持卡者是個人,在與銀行的博弈中是弱者才作出的這個規定。法律不提倡“誰弱誰有理”,法律講究的是交易雙方的公平原則,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對於持卡者來說,必須認識到,最高法的這個規定,雖然明確了銀行的責任,但也明確了持卡人的責任,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的,持卡人在銀行卡遺失後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的,也將承擔相應責任。

很顯然,一旦發生銀行卡被盜刷事件,持卡人要證明自己在這些方面沒有過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這方面,司法怎樣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釐清雙方的責任,仍然值得我們期待。

□周俊生 財經評論人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李銘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