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可以向銀行索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指出,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且有確鑿證據支援持卡人無責的,持卡人可以向髮卡行提起索賠,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隨著大家手中的銀行卡越來越多,借記卡、信用卡被盜刷的現象也逐漸成為了持卡人之間的常見話題。對於持卡人來說,如果遇上盜刷又無法追回錢款的情況,此前往往只能“自認倒黴”,銀行在這其中似乎不負任何責任。而此次《規定》實施後,這類“冤無頭、債無主”的現象將得到徹底的改變。《規定》第七條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髮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也就是說,不論是借記卡還是信用卡,如果遭遇盜刷,持卡人可向髮卡行進行索賠。對於借記卡被盜刷的存款本息,銀行需如數賠付。而對於信用卡因盜刷被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銀行亦需返還給持卡人,不得要求持卡人償還因他人盜刷而產生的待還款項,同時持卡人也有權請求髮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徵信記錄。

在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中,髮卡行並非直接過錯方,為何需要負起全部責任?對此最高法解釋,這樣規定的理由是:作為銀行卡產品與服務的推行者,髮卡行在提供銀行卡產品獲得收益的同時,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此外,髮卡行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相較於持卡人來說也要更為強大。

雖然《規定》看似“一邊倒”地傾向了持卡人,但如果真的遭遇了盜刷,想要向銀行索賠,還是需要一定的證據支援,證明自己在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中無任何責任。其中《規定》第四條就提出了“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佔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指若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相反若是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而並非盜刷的話,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相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表明,如果有證據證明過錯在於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和交易驗證資訊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持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如若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違反減損義務的,髮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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