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中介費"應視同受賄

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中介費”應視同受賄

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在銀保監會近期釋出的《關於持續深入做好銀行機構“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強化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嚴厲打擊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經商辦企業等行為。

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中介費"應視同受賄

如果說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行為,一旦發現,就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話,充當資金掮客,則是非常隱蔽,且比較難以定性的一種行為。但是,一旦發生問題,銀行就有可能遭受損失,且會給銀行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所謂資金掮客,是指那些在金融活動中從事非法居間行為的人,他們不具備經紀人的法律資格,在出資人、用資人和金融機構之間大行其道,非法收取高額中介費用的人。其形式主要有,出資人透過金融掮客由掮客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掮客收取中介費的;出資人透過掮客的介紹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掮客收取出資人中介費的;掮客介紹出資人將錢款存入某金融機構,再由出資人指定金融機構將錢款貸給某用資人,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存款合同,由用資人支付高額利息並向掮客支付中介費的。

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主要是最後一種形式,亦即將銀行也“拉下水”的形式。近期發生的渤海銀行28億客戶存款被質押問題,就極有可能是最後這種形式,是由銀行員工充當了資金掮客的結果。因為,根據目前媒體披露的資訊,一方面,濟民可信認為自己的28億存款莫名其妙地為華業石化做了質押,而由於華業石化不能支付到期貸款,導致被質押存款出現了被扣款風險;另一方面,渤海銀行則認為,濟民可信收取過相當於銀行利息3倍的收益,企業是知情的,並不是莫名其妙。

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中介費"應視同受賄

於是,我們就不得不懷疑,這起案件是不是銀行員工的一次資金掮客“傑作”,是銀行工作人員透過這樣的操作方式,從中獲取利益。因為,濟民可信反覆強調,一切手續都是假的。那麼,3倍收益是怎麼回事呢?企業是否知道有這樣的收益呢?是正規手續批准的呢,還是銀行員工與企業相關人員勾結做成的,企業收取的3倍收益也沒入賬,而是進入到個人的腰包了呢?

很顯然,渤海銀行發生的此起客戶28億資金被質押案件,絕對不是一起偶然的案件,也不是一起簡單的案件,而很有可能是銀行員工當資金掮客的案件。更有可能的是,在這起案件中,企業也有人參與其中,並將3倍收益私吞,沒有進入到企業賬戶。因此,也就有可能是一起嚴重的違法案件。在此基礎上,如果透過調查,證明確實是銀行員工一手操作的案件,對銀行員工還可以做進一步審查,看看還有沒有其他類似行為。要知道,如果沒有先例,是不大可能一下子就操作如此規模的資金的。那麼,案件就更加複雜了。

除渤海銀行的案件之外,浦發銀行的2。95億客戶存款也莫名其妙被質押了,是否也是資金掮客所為呢?是銀行員工勾結其他企業的員工獲取非法利益呢?也可以從資金掮客的角度入手,查一查相關的銀行員工的行為。

如果透過調查,渤海銀行和浦發銀行的客戶存款被質押案件,都是銀行員工充當的資金掮客,問題就嚴重了。至少,說明這些銀行的內控機制是相當薄弱的。尤其是渤海銀行,高達28億元的客戶存款,竟然被其工作人員輕而易舉地操作成質押行為,要不是華業石化失信,導致濟民可信發生被扣款現象,才發現自己的存款被莫名其妙地質押,一切的一切,可能全在銀行員工的掌控之中,而充當資金掮客的銀行員工,則可以拿中介費拿到手軟。這樣的內控機制實在令人擔憂。

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中介費"應視同受賄

在“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渤海銀行、浦發銀行卻發生這樣的事,有點說不過去,甚至可以認為是笑話。這也進一步提醒監管機構,僅有形式上的“建設”恐怕還遠遠不夠,要想真正成為“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可能需要更多實實在在的行動,諸如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這樣的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堅決剷除。司法機關是否也要依據形勢變化,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定,將沒有經紀資格的人或單位,從事資金交易、充當資金掮客的,依據中介收入,作為貪汙、受賄等進行處理。尤其是銀行員工,只要發生這樣的事,所有的中介收入,一律作受賄處理。如果造成銀行資金損失的,還要追究其他方面的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遏制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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