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涉稅處理

淺議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涉稅處理

近年來,隨著經濟業務型別的多樣化,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型別和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有直接投資於有限公司的,也有作為有限合夥人投資於合夥企業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對於直接投資於居民企業的可以享受分紅免稅的政策。那麼對於投資合夥企業的居民企業,其收到分紅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呢?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核算時應將對外投資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等。對於投資收益的核算,也並不一定都在“投資收益”科目反映。那麼,針對不同的投資核算形式,我們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如何進行調整呢?以下舉幾個例子供大家參考:

例1:A公司為D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佔被投資企業出資比例為15%,A公司將該投資透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2020年D有限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A公司按出資比例計算應享有收益150萬元,實際分得75萬元,A公司將實際收到的75萬元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例2:B公司為D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佔被投資企業出資比例為20%,B公司將該投資透過“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核算。2020年D有限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B公司按出資比例計算應享有收益200萬元,實際分得100萬元,B公司將實際收到的100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科目。

例3:C公司為D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佔被投資企業出資比例為10%,,B公司將該投資透過“金融資產”核算。2020年D有限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C公司按出資比例計算應享有收益100萬元,實際分得50萬元,C公司將實際收到的50萬元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對於以上三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我們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需要明確的是,財稅〔2008〕159號檔案中的“先分”的“分”指的是分配應納稅所得額,並不是實際的利潤分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應“分”的所得,不但包括當年產生的所得,還包括留存的所得。

下面,我們針對以上三個案例中A、B、C公司對D合夥企業的投資,分別分析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對於A公司,根據稅法規定應將應分得的150萬元計入當期所得,而實際收到的75萬元已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因此需對差額75萬元作納稅調增處理,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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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B公司,根據稅法規定應將應分得的200萬元計入當期所得,而B公司已按實際收到的100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科目,如果已對“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作全額作納稅調減,那麼,需對應分得的收益200萬元作納稅調增處理。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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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C公司,根據稅法規定應將應分得的100萬元計入當期所得,而C公司已將實際收到的50萬元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因“其他綜合收益”是一個所有者權益科目,並未包含在利潤總額中,因此,需要對應分得的所得100萬元全額作納稅調增處理。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反映如下:

淺議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涉稅處理

也有不少人提出疑問,如果合夥企業當年度出現虧損,法人合夥人是否可按應計的虧損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根據上述規定,合夥企業如果當年出現虧損,法人合夥人如果會計上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處理,企業所得稅不得確認為投資損失,需作納稅調增處理。

以上案例是基於在法人合夥人在會計核算上反映了被投資合夥企業收益的情況下。但在實踐操作當中,法人合夥人應分的所得資料往往難以取得。主要原因有:有的合夥協議約定先收回投資,後分配收益。在此情況下,法人合夥人在前期會計處理上作收回投資成本處理,賬上未反映投資收益;此外,合夥企業自身如果存在對外投資的情況下,且對於長期投資的核算採用權益法,金融工具按會計準則是按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此情況下,按權益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收益可能虛增。我們需要對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後,再按約定的比例確定應分得的收益作為稅收金額。

確定合夥企業收益,釐清合夥企業的賬務處理方式,準確分析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申報處理的難點。同時還要注意合夥企業是否投資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舉例說明:

案例:A企業為上市公司,投資於合夥企業B,佔15%的出資份額。合夥企業B又分別投資於C1、C2、C3公司,其中,C1為非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 C2與C3為非高新技術企業。

投資的架構層如下圖所示:

淺議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涉稅處理

假設C1公司2020年度虧損,B合夥企業從C2與C3企業共計取得分紅款2000萬元。根據規定,A上市公司2020年應分得B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此外,B合夥企業由於投資C1公司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的規定,2020年A上市公司取得《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共計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但A上市公司應分得的300萬元與C1公司的收益無關,B合夥企業2020年並未取得C1公司的收益分配。

B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未包含投資於非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收益,A上市公司是否同樣可以抵扣應分配的所得,還是要等B合夥企業的對應投資C1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有相應的收益才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第三條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根據對檔案的理解,以及與稅務機關的溝通確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的法人合夥人從創業投資企業分得收益可以按投資額的70%進行抵扣。

綜上所述,對於居民企業有投資於合夥企業的情況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需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居民企業對於合夥企業收益的會計處理方式和方法,相關的收益是否已計入當期損益;

2。結合合夥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確定從對外投資的合夥企業應分配的所得;

3。對合夥企業會計上確認的收益與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收益差額進行納稅調增、調減處理。當企業投資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業,可按投資成本的70%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作者:中匯寧波 呂梅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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