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擬將參與中國存託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門檻由300萬元下調至...

【大河財立方訊息】

12月24日,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及配套業務指引公開徵求意見。

修訂後的《暫行辦法》對參與中國存託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做了調整,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由不低於300萬元下調至不低於50萬,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變。

《暫行辦法》還提到: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託憑證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證券法》《存託辦法》《監管規定》規定的中國存託憑證公開發行條件,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公開發行中國存託憑證;

(二)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

平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

(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三)

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

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證券上市地(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四)申請上市的中國存託憑證數量

不少於5000萬份

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附: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責編:陳玉堯 | 稽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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