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夥投資電影,無書面協議,僅有一方出資,出資方如何要求對方返還...

【原創】文/汐溟

若兩個自然人合作投資電影,明確排除借款的合意,一方負責出資,另一方不出資但負責投資,僅約定若有利潤另行協商分配比例,在雙方信任基礎喪失,合作關係破裂時,出資的一方如何要求另一方返還投資?

二人合夥投資電影,無書面協議,僅有一方出資,出資方如何要求對方返還...

基本案情如下:甲乙雙方系朋友關係。乙為資深電影投資人,在電影行業深耕多年,頗具資歷和資源,所投電影盈利者居多。甲為電影行外人。2018年,甲與乙口頭協商,一起合夥投資電影。甲出資,乙投資,如有盈利,雙方再協商如何分配。後甲向乙轉賬1000萬元。乙稱以100萬元投資一部電影,因影片未上映,盈虧未知。但乙未向甲出示投資該部電影的合同及相關支付憑證。經甲催要,乙也未提供。此後兩年的時間裡,乙並未再投資其他電影。甲要求乙繼續投資電影,乙也未迴應。後乙失聯。甲希望乙能退還剩餘900萬元投資款。問題為:甲以何種方式可要求乙返還900萬元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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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甲要求乙返還900萬元投資款,甲對乙所主張的系請求權。“請求權的第一層含義是旨在獲得某種特定的給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請求這種給付。至於該他人實際上能否獲得其希冀的給付,則是另外一回事(德 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67頁)。”顯然,甲要求乙返還投資款的權利性質具有請求權的典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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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分析甲對乙所享有的系何種請求權。我國《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韓世遠教授認為,“我國民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意”、“真正的合同,是那些受法律保護而具有法約束力的合意(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6頁)。”甲乙雙方對合作投資電影形成合意,意思內容主要包含對盈利分配及權責的約定,設立了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甲乙之間形成合同關係。甲對乙可基於合同關係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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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甲乙之間形成何種合同關係,此為認定的難點。就案情而言,較符合個人合夥的特徵。按當時有效的《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務、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該案中,甲負責出資,乙不出資,但負責投資其實是提供勞務,共同從事電影投資事業。而《民法通則》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乙雖然不負責出資,但其基於自己的知識和經驗負責投資電影,實際上是提供技術性勞務,更為重要的是,儘管雙方並未約定具體的利潤分配比例,但也約定在盈利時一起分享收益,因此,乙具有合夥人身份,甲乙之間應該具有實際上的個人合夥關係。儘管《民法通則》要求個人合夥應該訂立書面協議,即“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但其相關解釋也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甲乙之間雖無書面協議,也未辦理相關登記,但約定了出資和提供技術性勞務,也約定了在盈利下的盈餘分配,事實上形成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合意,具備合夥的實質要件。至於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證明,屬於證據層面的問題,對實體法律關係認定的影響較小。故而,甲乙之間應成立個人合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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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基於個人合夥,甲應如何要求乙返還剩餘900萬投資款?首先,應解除合夥關係。合夥關係的基礎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若未解除,合夥人不得主張清算合夥財產。合夥人若要求分割合夥財產,應以合夥關係終止為前提。故而,甲應先解除與乙的合夥協議。本案中,在長達2年的時間裡,合夥協議實際上並未履行,而且,乙無正當理由,甲無法與其取得聯絡,對其也失去信任,合夥協議事實上也無法繼續履行。因此,甲的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其有權解除合夥協議,終止與乙的合夥關係。其次,清算分割合夥財產。甲自願放棄對已付100萬元出資款的請求權,對其可不作處理。《民法通則》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本案中,乙並未出資,在合夥期間,其提供的技術性勞務較少,協議長期並未履行,且甲放棄100萬元投資款相應資產的分割請求,在此情形下,基於公平精神,乙應向甲返還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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