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援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

據證監會網站訊息,2022年4月2日,證監會公佈《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針對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1。問:現階段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上述規定出臺於2009年,在當時情況下對規範境外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十多年來,相關的法規和制度環境明顯變化,市場和監管實踐不斷深化,前述規定日益不適應新的形勢。

本次修訂,將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高效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將指導企業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資訊,履行好維護國家資訊保安的主體責任;也將有助於相關監管部門與境外監管機構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活動,共同維護全球投資者權益。

2。問:《規定》的釋出對促進境外上市活動有何積極意義?

答: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援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規定》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資訊保安責任,維護國家資訊保安,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資訊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體現了統籌開放與安全的理念,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

3。問:《規定》對跨境監管合作,特別是審計監管合作有何積極作用?

答:《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透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4。問:《規定》要求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關於執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情況的書面說明,是否將提高企業的合規成本?

答:依法依規做好涉密敏感資訊的管理,落實資訊保安主體責任,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內容。從實踐情況看,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資訊的檔案、資料應屬極少數情況。如因審計工作需要確有必要提供的,《規定》重申企業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的審批或備案程式,並要求企業保留履行程式和提供資訊的相關記錄並向中介機構提供書面說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規定》的落實,將提升企業維護資訊保安和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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