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的政府採購方式來了!一種框架協議採購方式,專門針對多...

3月1日起,《政府採購框架協議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辦法》)開始施行,在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之外,新增一種專門針對規範多頻次、小額度採購活動的框架協議採購方式。

《辦法》將框架協議採購分為框架協議訂立和合同授予兩個階段。符合“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於小額零星採購的”四類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框架協議採購方式採購。框架協議採購應當實行電子化採購。針對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辦法》要求,集中採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採購標的市場供應及價格變化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框架協議期限。貨物專案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專案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框架協議採購分為封閉式框架協議採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採購兩種形式,並明確以封閉式框架協議採購為主。

長期以來,在政府採購實踐中存在大量單次採購金額小、不同採購主體需要多次重複採購的需求,但採購方法因適用性和完善度不夠存在不足,此次出臺的《辦法》填補了法律空白,為小額零星採購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程式指導,規範了政府採購執行方式,理清了政府採購各方權責,進一步豐富政府採購的方式,提高政府採購的便捷度,助力政府採購專案實現更高績效。

【來源:採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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