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也極具欺騙性,它有哪些主要犯罪表現形式?

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可供我們識別:

1、融資及投資理財、招商等之名

犯罪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以證券、基金、委託理財、風投等投資的名義,假稱為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大肆虛假宣傳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型理財方式,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同時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各種名義的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30%-100%。犯罪分子往往在開始階段“循循善誘”,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拆東牆補西牆,等達到集資的頂峰,能夠最大限度牟取非法利益後,便秘密轉移資金、逃之夭夭。

2、編造虛假經濟合同,“請君入甕”

犯罪分子有的以種植仙人掌、火龍果、螺旋藻、蘆薈、冬蟲夏草,養殖螞蟻再回收等名義,簽訂形形色色的“經濟合同”,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專案,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資金,待大量資金進入腰包後便攜款潛逃。

3、以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

犯罪分子往往先成立公司、會社等機構,有的甚至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公司、民間會社、私募基金管理等“合法”面目,用合法形式上掩蓋其非法目的,偽裝成“披著羊皮的狼”實施犯罪行為。例如一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做廣告等方式,騙取群眾的信任。

4、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及高科技手段實施犯罪

近年來,網際網路走入人們生活,成為生活必須。傳統金融在網際網路技術支援下,表現出傳播速度快,宣傳範圍廣,投資門檻低,投資程式簡便,投資回報高,資金使用靈活等眾多優勢。犯罪分子也充分利用這一技術優勢,有的犯罪分子租用伺服器設立網站,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透過網站、部落格、論壇等網路平臺和QQ、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誘騙群眾上當。如利用今年十分流行的“ICO”進行非法吸存活動等等。

5、其他犯罪形式

非法發行會員卡、消費卡等;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出售份額處置權;以私彩或變相彩票形式;以莊園、果園等開發形式;以教育儲備金形式;以期貨交易等形式等等。

以上為筆者愚見,敬請批評指正。

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也極具欺騙性,它有哪些主要犯罪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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