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紮緊箍”,限制險企大股東“法力無邊”!董秘壓力山大!

銀保監會“紮緊箍”,限制險企大股東“法力無邊”!董秘壓力山大!

絕大多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壓力一方面來自於市場的激烈競爭,另一方面來自於董事會,而董事會給予的壓力,往往又來自於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當壓力過大時,經營實操往往就變形走樣。

大股東,有時不只是給定經營指標,還利用自身“特權”進行“提款”、關聯交易、質押股權、交叉持股,以及非公平性與銀行保險機構做生意等。

下一步,監管機構要專門針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大股東“發文”,紮上緊箍,盡力限制其“法力無邊”。6月17日,銀保監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要對大股東實行透穿監管。

這其中,董事長作為第一責任人擔重任,而作為協助董事長開展工作的董事會秘書,將被列為直接責任人。對於對接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董秘,如何做到左右逢源,也是一大考驗,想必壓力山大。

近年來,隨著嚴監管的持續,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問題,一直盯得很緊。

清退違規股權、曝光股東負面清單、為董監人員打分、打響內控合規管理攻堅戰、下發公司治理“手冊”,這一系列監管規則的出爐,都與公司治理息息相關。

如今,為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加強股東股權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開始向公司治理的上游追溯。大股東就是目標之一。

6月17日,銀保監會披露《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對大股東的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銀行保險機構職責、監督管理等多方面進行明確規範。

我們一點一點梳理。

首先明確哪些股東堪稱大股東。

持股比例在15%以上自然要入圍,城商行農商行持股在10%就可入圍;再就是股權分散而持股最多的自然要入圍;有權力提名合計兩名以上董事監事的公司也被認定是大股東;董事會認為對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也被歸為大股東行列。

對於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一視同仁的是,必須為自有合法資金投資入股。這不必多說了,曾經借款混入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東未來將再難有機會成為“座上賓”。

嚴禁股權代持、股東

與機構交叉持股

2017、2018年的系列違規股權清退,在保險行業內打響了監管對股權整治的第一槍。此後,關於股權方面的問題,監管始終在密切關注。但關於股權關係,依舊還有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

就股權關係方面,《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而且,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

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質押方面,《辦法》則要求,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

同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不得以所持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為非本單位及其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銀行保險機構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讓股權。

期限內

股權

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注重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不得以投機套現為目的,應當維護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結構的相對穩定,在股權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所持有的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司法裁定、行政劃撥或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的除外。”

謹防銀行保險機構成為股東的“提款機”是歷年來監管所強調的觀點。尤其是透過頻繁迴圈增資、變相發債、不公平關聯交易、不公平經營合作,都將給銀行保險機構帶來經營風險。

單看保險業,監管部門曾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規定,“投資人自成為控制類股東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戰略類股東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財務Ⅱ類股東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自成為財務Ⅰ類股東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或許,股權的轉讓,在《辦法》正式實施後,將會面臨更高的門檻。圍城之下,想進入的比較難,想退出的也不容易。

為大股東劃出19個“禁足之地”

關於大股東行為,《辦法》明確列出“十大”嚴禁不當干預行為與“九大” 關聯交易禁止行為:

“十大”不當干預行為

○ 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設定前置批准程式。

○ 設定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的上下級關係。

○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的正常選聘程式,或越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任免工作人員。

○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績效評價。

○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決策程式。

○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資產管理和費用管理等財務、會計活動。

○ 向銀行保險機構下達經營計劃或指令。

○ 要求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要求保險機構開展特定保險業務或者資金運用。

○ 以其他形式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獨立經營。

“九大” 關聯交易禁止行為

○ 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獲取貸款、票據承兌和貼現、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等銀行授信。

○ 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與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業務或保險業務。

○ 透過借款、擔保等方式,非法佔用、支配銀行保險機構資金或其他權益。

○ 由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不合理的或應由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承擔的相關費用。

○ 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購買、租賃銀行保險機構的資產,或將劣質資產售與、租賃給銀行保險機構。

○ 無償或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使用銀行保險機構的無形資產,或向銀行保險機構收取過高的無形資產使用費。

○ 利用大股東地位,謀取屬於銀行保險機構的商業機會。

○ 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的未公開資訊或商業秘密謀取利益。

○ 以其他方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這一系列嚴禁規定,讓曾經擁有更多“特權”的大股東有了明確的“禁足之地”,大股東需要尊重董事會和管理層,保持機構運作的獨立性。

此外,《辦法》還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支援中小股東獲得有效參加股東(大)會和投票的機會,不得阻撓或指使銀行保險機構阻撓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或對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設定其他障礙。

董事長擔首責

出事董秘將被直接問責

在企業中,大股東因為“財大”,所以有時就“氣粗”,總想方設法來主導企業的經營,力求在董事會擴大話語權,有時不惜安排自己的人進入管理層。

為避免大股東過度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業務,《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及其所在企業集團的工作人員,

原則上不得兼任銀行保險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

但監管部門認定處於風險處置和恢復期的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大股東為中管金融企業的除外。

關於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管理責任問題,《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董事長是處理銀行保險機構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董秘協助董事長工作,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直接責任人。也就是說,如果大股東出現劣跡,事發東窗,那董事長將被問責,而董秘也脫不了干係。

另外,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為清單。例如,權利義務清單應當明確大股東依法享有的股東權利和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負面行為清單應當明確大股東不得利用股東地位開展的違規行為,以及存在違規行為時,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可能面臨的監管處罰。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股東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為,發現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涉及銀行保險機構的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違規情形加劇,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要求大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大股東拒不配合承擔賠償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積極採取有關措施,維護自身權益,並將相關情況報送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這對於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會、管理層未來行使權力、保持獨立性都是一大考驗。

違規者

將被約談及公開質詢

《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的穿透監管和審查,對涉及銀行保險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如果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況採取約談大股東及相關人員、公開質詢、公開譴責、通報其上級主管單位等措施。

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危及資本充足率或償付能力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立即採取措施,限制或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與違規股東及其關聯方開展關聯交易,防止進一步損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

當然,對相關責任人,監管可採取談話或責令整改,行業警示通報或公開譴責,責令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公司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警告、罰款或調整職務,按管理許可權通報其組織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等處罰。

在成熟的企業,經營健康有序,離不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而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中,需要權責分明,且權力方互相制約。不過,這對於董事會、管理層,尤其是董事長和總經理將是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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