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以票控稅到以數治稅,多地開展“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廣東省及內蒙古自治區三地稅務局分別釋出了《關於開展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工作公告》(以下統稱“公告”),進一步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推進稅收徵管數字化升級和智慧化改造,降低徵納成本。

致同:以票控稅到以數治稅,多地開展“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

公告宣佈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部分納稅人中實施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試點工作,並確認全電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與用途,逐步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發展,進一步推動了發票電子化改革。

試點公告重點解讀

根據公告,本次全電發票試點地區的實施範圍情況如下圖所示:

致同:以票控稅到以數治稅,多地開展“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

(註釋:不使用網路辦稅或不具備網路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範圍)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試點納稅人範圍依據當地稅務局進行確定,並逐步擴大範圍;從以上地區釋出的公告中我們還可以瞭解到,試點地區的全電發票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全電發票與現有紙質發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

全電發票無聯次,樣式中票面取消了“收款人”與“複核”資訊;

試點納稅人透過實名驗證後,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裝置,無需辦理髮票票種核定,無需領用電子發票,即可以直接登入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

試點納稅人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歸集發票資料,供試點納稅人查詢、下載、列印;

單位和個人可以透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

試點納稅人可以透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交付全電發票,也可透過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自行交付全電發票;

試點納稅人可透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標記發票入賬標識;

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透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確認用途;非試點納稅人取得全電發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透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

從全電發票的特點可以看出,全電發票的試點執行不僅方便納稅人開具發票,也有利於降低納稅人的運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

電子發票推行大事記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明確,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明確,自2020年12月21日起,先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還明確,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4、2021年11月30日,上海等三省市釋出公告,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

致同觀察

隨著全電發票的試點執行,以及“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精準監管的轉變,全電發票的實施將為納稅人帶來諸多方便。

納稅人可以直接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申請發票,並透過二維碼或電子郵件等方式交付電子發票,避免了像紙質發票在郵寄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情況;

全電發票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入賬標識功能可以避免納稅人存在重複報銷的發票,提高了納稅人的運營效率,也規避了納稅扣除不合規的風險;

全電發票的實施可以說是以網際網路為平臺,從數字化、智慧化等方面監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也使得納稅人的稅費資訊可以在各部門各地區間實現共享,這就要求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依法、誠信地使用電子發票,以避免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違法成本。

未來,全國各地區稅局也會相應在本地區推行發票電子化的工作。被納入試點範圍的納稅人或未被納入試點範圍的納稅人都需要學習如何操作全電發票的使用,讓全電發票更好地為納稅人提供便利的服務。

致同稅務團隊運用多年為各行業企業提供財務、稅務和企業秘書外包服務的豐富經驗,在密切關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試點工作推進的同時,也將進一步探索和研究發票電子化對企業的影響,以便更好地協助納稅人在新的稅收環境下完善財務職能、提高工作時效、提升企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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