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輝豐一審敗訴 被判賠償224位投資者8720萬元

財聯社(南京,記者 王俊仙)訊,

財聯社記者獲悉,今日下午3時,許某等230位投資者訴ST輝豐(002496。SZ)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案(下稱“輝豐案”)在南京中院一審宣判,一審判決ST輝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許某等224人損失總計8719。92萬元。截至記者發稿,ST輝豐尚未對此進行公告,公司後續會否上訴?財聯社記者多次致電ST輝豐董秘韋廣權,但其電話無人接聽。而此前ST輝豐已經在賬面計提7600多萬元賠償金。

資料顯示,2019年12月,ST輝豐公告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蘇監管局查明輝豐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環保事項披露與事實不符、高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資訊披露不準確。為此,江蘇監管局責令輝豐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金額不等罰款。

去年10月,輝豐股份公告收到南京中院的《應訴通知書》等檔案,許某等167人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代表人已確定許某等4人,167名投資者訴訟請求總額為1。27億元。

此後,又有投資者陸續加入代表人訴訟案。

“‘輝豐案’法院受理了230位投資者訴訟索賠,並委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採用‘同步指數對比法’測算證券市場系統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損失進行測算。最終124位投資者合計損失約8720萬元獲賠。另外六人因買賣輝豐股票時間不符合法院認定的索賠條件,被駁回訴請。”“輝豐案”投資者代表人律師之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向財聯社記者表示。

厲健告訴財聯社記者,一審判決雖然尚未生效,但對後續投資者索賠具有重要參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訴的受損投資者仍可另案起訴索賠。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間購買ST輝豐股票,並於2018年4月2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輝豐是否會選擇上訴?財聯社記者尚未從公司獲得回覆。不過記者注意到,輝豐已經在2020年度賬面計提了7678萬元賠償金。

資深註冊會計師、知名財稅審專家劉志耕向財聯社記者表示,若最終輝豐賠償8719。92萬元,比此前賬面預提賠償金多出1000多萬,從會計處理上來講,應該將這1000多萬賠償金補計營業外支出,從而減少公司當年度會計利潤1000多萬元,但賠償額不是全額影響淨利潤,需要扣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企業有累計虧損,賠償額僅是增加了企業的虧損額,且如果增加的虧損額在五年內得不到盈利彌補,這部分賠償額才將全額減少企業的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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