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也出老鼠倉!自營負責人打自家自營盤主意,趨同交易1.6億僅賺2萬,不守...

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借用他人賬戶炒股被罰後,財達證券前員工再因老鼠倉入刑。

1月21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財達證券前員工郭兆綱的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郭兆綱觸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罰沒合計12。4萬元,且案發後有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依法不予緩刑。

這並非郭兆綱首次違法違規,此前2019年10月,證監會對郭兆綱借用他人賬戶炒股開除超200萬元的罰單。

投資經理因老鼠倉獲刑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指控被告人郭兆綱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於2020年7月15日向北京第二中院提起公訴。

判決書顯示,郭兆綱為1968年4月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曾任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專案二部負責人、投資經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於2019年12月3日被羈押,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券商也出老鼠倉!自營負責人打自家自營盤主意,趨同交易1.6億僅賺2萬,不守...

公訴機關認為,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郭兆綱擔任財達公司證券投資部專案二部負責人、投資經理,負責該公司自營證券賬戶的投資決策。任職期間,郭兆綱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上述賬戶有關投資決策、交易等方面的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自行操作或與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寶社”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期於財達公司自營證券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6億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兆綱,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郭兆綱的刑事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郭兆綱利用職務便利,趨同交易1。6億元,非法獲利23873。73元。

干擾作證不予緩刑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郭兆綱對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稱其行為未對證券市場造成重大影響。郭兆綱的辯護人認為,郭兆綱當庭認罪,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所得較少,未對證券市場造成重大影響,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根據證人郭兆綱的弟弟郭某1證實,2008年7月左右,郭某1把其名下的證券賬戶清空,之後賬戶資金均源自郭兆綱,購買股票也是郭兆綱所挑選。2015年,其購買了手機號給郭兆綱使用,之後就基本未操作該賬戶。

證人郭某2證實,其沒有操作過郭某1、魏寶社的證券賬戶,沒有使用過相關手機號,也沒有使用郭兆綱的電腦操作過股票,其在證監會調查期間稱自己操作過郭某1的證券賬戶是受郭兆綱指使。

財達證券的證券投資部經理王某認為,郭兆綱2011年入職財達證券,2013年起負責自營賬戶的投資決策。郭兆綱與公司簽訂了保密承諾函,公司會不定期舉辦合規與保密培訓,相關人員都要參加。此外,財達證券另有證人表示,郭兆綱負責自營賬戶的投資決策期間,上班時間都可以使用手機。

法院認為,郭兆綱身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認可了郭兆綱當庭認罪,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並繳納罰金的行為,依法從輕處罰。但法院認為,郭兆綱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的證券交易成交額高達1。6億餘元,且案發後有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並非犯罪情節較輕,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作出兩項判決。

一是被告人郭兆綱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羈押日起算),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是扣押在案的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餘款10萬元折抵罰金。

曾因違規炒股遭證監會重罰

2019年10月,郭兆綱曾因借用“郭某霞”賬戶違規炒股遭到證監會的處罰。

根據證監會處罰資訊,郭某霞是當事人的妹妹,於2000年12月在申萬宏源證券南京華僑路證券營業部開立“郭某霞”證券賬戶。2011年11月,辦理撤指定和轉託管,轉託管至申萬宏源證券大連分公司;2011年11月,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2008年7月3日,“郭某霞”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變更時,證券賬戶資金餘額為0,庫存股份為0。三方存管銀行變更之後,“郭某霞”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於當事人及兩融借款。2008年7月至2015年11月,郭兆綱先後透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其侄子郭某龍的銀行賬戶、其母親於某英的銀行賬戶向“郭某霞”銀行賬戶累計轉入158。95萬元。上述資金絕大部分於當日或次日轉入“郭某霞”證券賬戶。

證監會認為,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綱使用電腦和手機,與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證券賬戶。期間“郭某霞”證券賬戶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額1。06億元,盈利72。36萬元。

根據處罰資訊,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199條的規定,決定沒收郭兆綱違法所得72。36萬元,並處以217。08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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