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短更準 新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出爐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中國證券報》28日刊發文章《更短更準 新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出爐》。文章稱,12月27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連續第五年修訂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准入負面清單。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與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縮短了長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準度。全國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進一步縮減至31條、27條,壓減比例分別為6。1%、10%。

更短更準 新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出爐

(資料圖,新華社發)

這位負責人表示,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主要呈現四大變化。一是進一步深化製造業開放。汽車製造領域,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廣播電視裝置製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本次修訂,實現了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製造業條目清零。

二是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准入。市場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資准入限制。社會調查領域,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於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國籍。

三是提高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精準度。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從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由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對從事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實行精準化管理。

四是最佳化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為做好外資准入負面清單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銜接,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的說明部分,增加了“從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的新條款。

對此,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稱,這為從事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間,是提高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精準度、包容性的一項具體舉措。同時,明確該類企業赴境外上市需要滿足外資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比符合規定兩個條件,體現了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要求。區分存量和增量,對於個別存量境外上市企業已突破外資持股比例的情況,不要求調減境外已發行股份或外資已持有A股份額。

上述條款中“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係指稽核同意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不適用負面清單禁止性規定,而不是指稽核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活動本身。國家支援企業依法合規選擇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進行融資,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係指境外投資者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等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相關規定。

現行規定要求單個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投資比例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投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30%。對於從事負面清單禁止領域業務的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企業的境內外上市股份合併計算。

該負責人指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監管由證監會牽頭。境內企業向證監會提交境外上市申請材料後,如涉及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領域等事項,證監會將徵求行業或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的意見,依規推進相關監管程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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