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觀財報|杭州高新涉嫌信披違法,時任董事長“5年禁入”

中新經緯10月9日電 杭州高新9日公告,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浙江證監調查完畢,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及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

經查明,杭州高新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是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

(1)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間,時為杭州高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的高長虹透過杭州高新向供應商支付採購款並間接劃轉至高長虹控制的企業或其債權人等方式佔用公司資金。2018年累計發生額6。36億元,2019年累計發生額11。42億元。

(2)2019年3月22日,高長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並以杭州高新名義與黃素鳳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3000萬元。杭州高新認可黃素鳳將上述借款透過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中色)賬戶劃出,並授權黃素鳳將上述款項劃付至時為杭州高新控股股東且由高長虹控制的高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高興集團)。當日,上海中色分三筆各1000萬元劃款至高興集團賬戶。

二是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共同借款情況。

(1)2018年6月18日,高長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為高長虹及其妻子樓永娣、高興集團共同借款人,與宋成棟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3700萬元。2018年6月29日,宋成棟將3700萬元轉入高長虹個人賬戶。

(2)2018年7月5日,高長虹向宋成棟借款4000萬元。該筆借款未簽訂借款合同。2019年10月23日,因未能償還剩餘借款,高長虹私自將杭州高新1202。81萬元承兌匯票交給宋成棟作為還款擔保。2019年12月31日,萬人中盈(廈門)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代高長虹償還杭州高新1202。81萬元。

(3)2019年3月22日,高長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為高興集團共同借款人,與上海福鐳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福鐳德)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150萬元。高長虹、樓永娣、繆勇剛在相關《保證合同》上簽字,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2019年3月22日,上海福鐳德將1150萬元轉賬給高興集團。

(4)2018年4月27日、7月10日,高興集團與杭州餘杭眾保財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餘杭眾保)分別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分別為5000萬元和3700萬元,高興集團於簽訂合同當日實際收到款項。借款到期後,高興集團無法償還前述借款,剩餘本金合計4279。12萬元。

2019年4月,高長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與餘杭眾保簽訂兩份保證合同,由杭州高新為高興集團的前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落款日期倒籤為“2018年4月27日”和“2018年7月10日”。

(5)2019年5月18日,高長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為高興集團共同借款人,與杭州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業公司)簽訂借款保證合同,借款金額4000萬元。由杭州天眼投資有限公司、杭州雙溪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雙溪旅遊公司)、杭州雙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雙溪房地產)、高長虹、樓永娣作為擔保方,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中小企業公司於2019年5月20日將4000萬元轉賬給高興集團。

(6)2019年6月27日,高長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為高興集團的共同借款人,與浙江物產中大聯合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物產金融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4000萬元。高長虹、樓永娣、繆勇剛、雙溪房地產、雙溪旅遊公司與物產金融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物產金融公司於2019年6月27日將4000萬元轉賬給高興集團。

對於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共同借款事項,杭州高新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式,未按規定及時履行臨時資訊披露義務,也未在2018、2019年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擬決定:

一、

對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

對杭州高新時任董事長高長虹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

,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三、對杭州高新時任財務總監繆勇剛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杭州高新時任董事、總經理樓永富、杭州高新時任董事會秘書蔣鵬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此外,高長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擬決定:

對高長虹採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浙江證監局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公開資料顯示,

2019年10月,高長虹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杭州高新董事長、戰略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辭職報告自送達董事會之日起生效。辭職後,高長虹將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其辭職不會影響公司相關工作的正常進行。

杭州高新表示,公司對此事高度重視,公司及有關當事人將吸取教訓,以此為戒,杜絕上述情況的再次發生。公司將敦促實際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有關規定,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並積極改進完善資訊披露等內部治理體系,不斷提高資訊披露質量和規範運作水平,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杭州高新透露,本次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事項,不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5。1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未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也未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

8月30日,杭州高新披露《2022年半年度報告》,實現營業收入1。66億元,同比增長0。87%;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61。44萬元,同比下降91。74%。報告期內,杭州高新主要業務為線纜用高分子材料。

Wind資料顯示,截至9月30日收盤,杭州高新漲0。82%報9。87元,年內累跌1。79%。(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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