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寧波等地未來三成以上新房擬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杭州寧波等地未來三成以上新房擬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浙江杭州一小區。拱墅區委宣傳部供圖

中新網杭州9月10日電(張煜歡)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釋出《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提出“十四五”期間,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

記者從徵求意見稿附件《2021-2023年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名單》中獲悉,杭州市區、寧波市區、金華市區等地被歸為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其他重點發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數佔新增住房供應套數的比例力爭達到15%以上。

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

徵求意見稿指出,該省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經濟體量大、集聚能力強、產業工人多的城市,應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高新增住房供應總量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佔比。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為該省重點發展城市: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設區市市區;“四大都市區”核心區內的城市;工業大市、大縣。重點發展城市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上述檔案還指出,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

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保障性租賃住房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

在規範專案租住管理方面,浙江提出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案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管理。承租物件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裝置,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也不得轉變租住用途。

與此同時,浙江提出加強專案權屬管理,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案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浙江目標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基本解決;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屬性更加突顯,住房供需實現動態平衡,住房保障體系成熟定型,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現代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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