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落地!正中珠江會計所成為追加被告

財聯社(北京,李慧敏)訊,

4月1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釋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標誌著中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落地!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小投服”)作為56名權利人的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中珠江”)因被申請追究連帶賠償責任被列入追加被告。此前,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正中珠江被處以5700萬元罰款。

財聯社記者獲悉,3月26日中小投服釋出接受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託的說明時,索賠物件僅為康美藥業和21名自然人,並不包括任何中介。專業人士表示,此次將正中珠江列為追加被告,系因證監會對其行政處罰落地。

中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正式落地!正中珠江會計所成為追加被告

“康美案”五個關鍵時間節點

廣州中院公告了康美藥業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五個重要的世界節點。

2020年12月31日,廣州中院受理了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訴被告馬興田等21人及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顧華駿、劉淑君經11名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並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1年2月10日,廣州中院經審查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本案,確定了本案權利人範圍。

2021年3月26日,發出了《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投資者根據中國證監會對正中珠江及楊文蔚、張靜璃、劉清、蘇創升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申請追加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楊文蔚、張靜璃、劉清、蘇創升為本案被告,請求判令前述五被告與馬興田、許冬瑾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州中院對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請予以准許。

2021年4月8日,中小投服稱接受了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將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本案。

中小投服代表67名投資者參與訴訟

原告顧華駿、黃梅香等67名投資者訴稱,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康美藥業及馬興田等人、對正中珠江及楊文蔚等人的處罰決定,康美藥業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康美藥業2016年等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因此,應對虛假陳述造成股市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7名投資者請求以康美藥業公告2016年年度報告的2017年4月20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以網路媒體披露康美藥業虛假陳述的2018年10月16日為揭露日,以康美藥業流通股票累計換手率達100%的2018年12月4日為基準日,判令馬興田、許冬瑾賠償投資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訴訟代表人,中小投服是依照《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批准設立並直接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主要職責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公益性宣傳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證券等品種,以股東身份或證券持有人身份行權;受投資者委託,提供調解等糾紛解決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公益性訴訟支援及其相關工作等。

權利人範圍確定投資者有退出訴訟權利

公告同時披露了權利人範圍。

公告載明,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18年10月15日閉市後仍持有康美藥業股票(現簡稱為ST康美,證券程式碼:600518),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情形的除外。

公告特別強調了投資者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方式與法律後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符合前述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未按期向本院書面宣告退出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即視為同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

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視為對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特別授權,即同意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其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託訴訟代理人等。

公告表明,在一定時限內,投資者可以宣告退出。符合前述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如不願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應當在本公告期間屆滿(即2021年5月16日)後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書面宣告退出訴訟。宣告退出的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依法不視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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