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務招待費,糾正三個涉稅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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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

誤區一

公司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由於銷售收入為零,因此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全額納稅調增處理。糾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應為: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關於業務招待費,糾正三個涉稅誤區!

誤區一

誤區一

公司發生的與研發專案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作為研發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加計扣除。糾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應為:公司發生的與研發專案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在研發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列舉範圍內,不能加計扣除。

誤區一

誤區一

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即便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糾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應為:贈送客戶禮品,雖然計入業務招待費,但是在外購環節若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購買禮品:

借:庫存商品—禮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贈送禮品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禮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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