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時期,清代牙稅、當稅、洋藥稅等稅收,都是怎麼實行的?

牙稅、當稅與印花稅

牙稅:清代,牙稅分帖費與年捐二種。帖費乃牙行向官府領取牙帖(牙行的營業執照)時所納的牙帖費(執照費),牙捐是按年繳納的正額牙稅(營業稅)。牙帖,其初由州、縣發給,後又由戶部規定帖數,並戶部頒發,每五年頒發新帖一次。牙帖費按牙行資本及其經營情況分別繳納銀150兩至1000兩,收入解部。雖經限定,其流弊很多,有持一牙帖而開設幾個牙行的,此種現象,清末更多。牙捐稅率,因地而異。江西牙捐,上則納銀3兩,中則納銀:

1。兩湖北則分為25錢;偏僻鄉邑。

2。兩下則納銀府一府面論,為10兩則為、5、3錢,年收入以咸豐二年,北京各牙行領帖,照五年編審例,清查換帖。咸豐七年,準湖北省域設牙帖厘金總局。光緒元年,伊型各城牙行26名,歲徵銀15兩6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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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稅票證

當稅:當稅是從清代開始的,雍正六年始當稅規則,徵課帖捐,是一種營業稅和營業執照費合併徵收的定額稅。湖北在太平天國運動以後,當鋪無存,嗣經新設若干,均未領帖納稅。光緒十一年,令其不分等第各捐銀100兩,遇年增加8兩,其有自願領帖納稅者免捐。光緒十四年,直隸查明順天…宣化十府屬,遵化…定州六州屬實徵開設當鋪530戶,均合送戶部所奏準預完二十年之當稅,每戶應納銀100兩,總計53000兩,已解司庫33800餘兩光緒二十三年,按戶部則例,各省當鋪請帖納稅,各省每戶歲納稅額為奉天省2兩5錢;貴州省3兩;雲南省4兩;其餘16省5兩。又:光緒十四年因河工需款,令各省當鋪每戶繳銀100兩,作為20個年度的當稅預徵,先後報部70餘萬兩。光緒二十年,因海防籌餉,令中(北京)、外(各省)典當,於額稅外,每戶捐銀200兩,已報部30餘萬兩。

根據光緒十四年統計,京外典當,計有7000多戶,戶部請從該年起,每戶按年額徵稅銀50兩,預計年可共徵當稅銀30餘萬兩(京城典當,一併計入,當不只此數)。合京城計算,當在40萬兩左右。史雖未載是否得旨準行。但以當時財政推之,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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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

印花稅: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但課稅範圍包括商事行為,自亦與工商稅有關清代開徵印花稅之議,始於光緒二十二年。時為中日甲午戰後二年,財政困窘據戶部稱:和議定後,竭力籌款,有把握的款,歲增不過2000萬兩,所籌未及十分之一、二故奏請開徵“不病商、不擾民”的印花稅,有關契券皆應按章貼粘印花,有不者,其契券視同廢紙光緒二十八年,八國聯軍入侵之後二年,財徵愈益困窘。外務部代奏印花稅條陳,並附呈《英國印花稅章程》,二冊。同年外務部與戶部並詢之於總稅務司英人赫德,以期從速施行。

直隸試辦印花稅,旋即停罷。光緒二十九年,軍機大臣奏請舉加印花稅,著戶部議奏。光緒三十三年,度支部奏陳所擬《印花稅則》十五條及《印花稅辦事章程》十二條。並稱:“際茲要政待興,需款孔急。…仿行印稅,亦未始非裕國便民之一法。"其時禁菸之議又起,議者成欲停徵洋、土藥稅(鴉片煙稅)。故度支部又稱此次辦理印花稅,係為籌補洋、土稅釐起見。《印花稅則》其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

1凡人民的財產貨物,當授受,買賣、借貸之時,所有各種契據、帳可因為憑證者,均須遵章貼用印花,方為合格憑證。

2。貼用印花,須遵規定稅額,例如:提貨單,發貨單,其價值合制錢100文者,貼即花20文。違者有罰3,由部設立印花稅局派員管理印花稅事務經批准後,乃通令備省,並與直隸協商試辦。但屈時以印花稅票尚未印就,且有反對者,事遂中止。宣統元年,度支部以印花稅票業已印成,請頒發各省試辦,但因各省每諝延期,迄於清亡,終致停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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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契稅與房捐

契稅:契稅是一種對買賣和典當所訂契約而課徵的稅,課稅範圍大部分是田、房買賣或典當的契約。它既因買賣、典當而來,而且亦不排除他物(如畜)之買賣,是即與交易流通有關。清初契稅,僅限於買賣契券。

咸豐光緒年間,契稅擾民,已引起各方抱怨。但因清廷財匱,對小稅也不肯放過。光緒三十二年,江蘇奏:田戶契稅,向多隱匿,現酌定自同治三十至光緒二十四年止,其輾轉售賣產,責令補稅。至於30多年來,田價參差,則為之劃一核定。田1畝,作價6兩;地1畝,作價4兩;不及此者,照原價投稅宣統元年,四川奏:截止上年冬季,稅契收數已達50萬兩有奇。並稱:官契工本每張收銀1兩,其契價在制錢10千以下者每錢一串,納錢5000文。其時四川契稅仍系按買賣典當價,從價計徵,每價銀1兩,徵稅銀三、四分至八、九分不等。

另外現又加徵官所備契紙的工本費;所以收入高達50萬兩之多,由於財力支絀,苦無良,推田房契“尚屬有手國於民。為等款之一法。宣統三年又定稅則:買契一律按買價,每無損價銀1兩徵稅銀9分,稅率為從價9%;典契一律按典價,每價銀1兩徵稅銀6分稅率為從價6%買契稅的3。6%,典契稅的4,5%劃歸中央收入。清後期的契稅,據西人巴卡計算,自甲午至庚子六年間,田房契當稅(當係指田房買賣與典當之契稅)歲入銀為1萬兩、據赫德所編庚子以後六年(公元1901至1906年)的《歲計收支概算》田房契稅入銀為160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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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

房捐:據成豐四年諭稱:“前因軍需浩繁,於京師地面暫收房租,原系一時權宜之計。又稱:據奏數月以來租數減少,請交欠交之租,定限追徵所欠雖未准奏追徵,然房租的徵收,到成豐時仍屬一種臨時捐稅。光緒二十四年,戶部規定戶捐章程通令各省凡租賃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課稅10%,房東、房客各負擔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鄰出租房屋的租金亦課稅10%。

上項章程,至光結二十七年《辛丑和約》簽定後,各省分度子賠款,戶部與各省協議,乃將上項章程,付諸實施。但程度不有的僅徵收店鋪,民房不徵有的有起徵點。直至清末出租房屋的房捐與自住房屋的房捐,二者計稅基數不同,按同一稅率徵收,顯得粗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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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和約》簽訂情景

洋藥稅與土藥稅

洋藥稅:第一次鴉片戰爭,本因抵制英國殖民主義輸入鴉片而起,但《南京條約》卻絕不提鴉片一字。戰後,鴉片輸入反而較前更加急劇上升,鴉片進口量“從40年代中葉的每年4萬多箱,達到50年代的年約7萬箱。10餘年中,進口鴉片總數達七、八十萬箱,合三、四億銀元。香港成為畫積鴉片和走私的中心。清廷對此束手無策,而“寓禁於征”之議從此而起清代乾隆以前,在《海關則例》中鴉片仍屬藥材入口,每擔稅銀3兩,又每包加稅2兩4分5釐,年輸入額不過200箱。道光中葉,輸入遂陡增5倍。

咸豐時,太平天國運動興起,清廷軍需浩繁,財政困窘。豐八年,與法定約,聽商貿易,每百斤納稅銀30兩,只在口銷售;離口即屬中國貨物,準華商運往內地,是為定約課稅之始但這時對鴉片徵稅,還是一種財政上的權宜措施。次年議準:洋藥進口銷售,收納稅課,是為明令課稅之始。根據《洋藥稅則》規定:

(1) 每鴉片100斤,課稅30兩,是在洋商進口時,對其所課的洋關稅。

(2) 洋藥釐捐,規定每100斤課稅24兩,乃系華商轉運內地,正在起運時所交納。如華商在天購運即須向洋釐局納正釐24,耗淡等8兩。除關及起運時所納釐捐外,經過或到達銷地的關卡,尚應納釐,例加,崇文門徵收洋藥釐捐(按每包收銀1兩),一非關稅,二非起運捐。光緒七年,左宗棠進言:“禁食鴉片,宜先增稅。洋藥百斤徵稅釐百五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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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鴉片的人

李鴻章也說:洋藥既難驟禁,可先加稅釐,以濟餉需,亦未始非徐禁示罰”之意。並建議稅、釐兩項共加至150兩:其中進口稅30兩由洋商繳納,內地釐、稅合120兩,由華商在總口繳納,所有口岸轉販洋藥之華商字號,應先領部,方準開設,部帖由關道核給,每張令其繳費銀500兩(特種營業牌照費與特許權費),10年一換。領帖之後,其勢即已取得斷,未領帖者一律不得私販。上述釐、稅120兩,按總口釐局實收數,以六成劃補天津並解交津海關庫,作為軍餉、船糧、善舉之用;其餘分內地者,如系運經本省(按指直隸),向有稅釐地方即按該處向來稅率,照數劃出,由局(指總口釐局)按月移解濟用(他省不得請劃解)其餘,除局用經費外,存候指,或解部充餉。

並請各省仿此議定,再定準日期,南北同時開辦,各省統歸一律。朝廷從其議在光緒初,洋關稅的自主權早已喪失,內地的洋藥稅、釐,雖純屬內政,但因其與洋藥銷售有關,涉及帝國主義對華經濟侵略的既得利益,經與英人交涉後即確定:洋藥入口,由官驗明封存,稅釐並徵,按每100斤完納稅釐110兩,然後始準內運,與其他國家亦仿與英所訂之約,定議簽約光緒十年(公元1884年),對華商施行“行坐部票法”,不分藥、土藥、行票(運銷執照)每票限額10斤,每斤捐銀2錢(從量計徵的執照費),經過關卡,另納稅釐110兩外,又另有徵課,與李鴻章原議大有出入,無票,其所運之洋藥,即由官沒收。不分洋藥、土藥,無論資本大小,坐票(坐銷執照)每票每年換票一次,每票每年捐銀20兩(按票計徵之執照費),無票不得售賣。

洋藥稅入,據赫德《歲計收支概算表》,庚子後六年間,年入銀為500萬兩,佔財政總歲入8820萬兩的5。67%。如果根據總稅務司開呈的各關華洋貿易總額來考察,同治十二年至光緒四年,每年輸入香港的鴉片為8至9萬餘箱,光緒五年為10萬餘箱,當然,這些鴉片並不都是輸往我國內地,但大部分是輸入我國內地的。如果按每100斤稅銀110兩計算,每年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可能要超過5。67%這樣大的收入比例,從財政上說固然是一筆入,但對中國人民來說,卻是一種毒害,對中國經濟也是一種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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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

土藥稅:同治、光緒年間,陝、甘、川、湘、雲,貴相繼種植鴉片,號稱土藥。土藥的產銷漸廣,清即對其徵稅,從量或從價計徵,徵標準,各省不統一,每鴉片100,有課稅20兩者,有高達50兩者光緒七年,左宗棠建言:“土藥價低,準依洋藥推算。李鴻章則謂:“土煙無進口之稅,暫按一百二十兩,三分減二,定為每百廳共徵稅釐銀四十兩。此口徵,則彼日免彼處徵,則此處。“均不重徵是則稅、釐並徵,統一稅率,從量計徵,並欲推行全國,行坐部票,收取營業執照費,土藥與洋藥同。光緒三十二年增加稅釐,財政處與戶部會奏:“統定稅則。

無論何省產銷,皆定為統捐銀(按:當系按每土藥10G)一百兩,隨收經費銀十五兩(合計115兩)”宣統三年,度支部奏,各省土藥,擬請比照洋藥,酌量加稅,每百徵銀230兩。如所請行。這樣,土藥稅已為初期20兩之11倍以上,為李鴻章所建議的40兩之5倍以上。宣統三年,廣東每土藥100,徵稅釐稅,竟高達404兩,為李鴻章建議之10倍以上。至於土藥稅年總收入,據西人巴卡計算,由甲午至庚子,土藥年總稅入為283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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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武器

據赫德所編《歲計收支概算表》,庚子後六年(公元19011906年),土藥年總稅入為180萬兩。其時在八國聯軍入侵以後,哀鴻遍野,收入下降,勢所使然。光緒二十九年,據戶部報告,土藥稅年入銀為2197224兩。與赫徳所記,大抵吻合。光緒三十年,土藥正稅達900餘萬兩,約為財政總收入的45%,如將土藥稅和洋藥稅年收入合計,在清財政中佔了不小比重。一個國家的毒品稅竟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足見清王朝已極為腐敗,除洋藥與土藥稅外,對售賣膏土各店,應領取營業執照,並納執照費。

對吸菸者應納購煙執照費。據光緒三十四年民政部售賣土膏章程》規定:各店領取營業執照,按其成本(按:指其資本)納稅:1000元以上者,每年照費6元:5000元以上者,納4元;不及500元者,納2元,又據光緒三十四年民政部《發給購煙執照章程》規定:凡吸菸者均發給執照憑以購買菸土膏,並技每吸菸份量繳納照費每吸菸5分者,納銅元5枚:1錢者,10枚以上遞加,據報,江蘇省日銷膏309兩。有些省份,則就土計膏,以期簡便,並使捐款毫無遺漏。

▲用來吸食鴉片的煙槍

稅收管理

管理機構:鴉片戰爭後,面對清廷政治腐敗,內外患接連不斷,清廷些具有資產階級思想的官僚想向西方尋求資本主義國家的治世方法,以挽清王朝不致崩潰而提倡新政,光緒皇帝也在庚子後,謀求“變通政治,力圖自強,"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對官制進行了改革,以求重新整理吏治。現將其中有關財政職官的改革介如下。

咸豐十年十二月,在撫夷局基礎上創立總理各國事務衛門光緒二十七年。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其職責:掌管與各國訂約。對外通商,海關稅務對有關洋務,例如電話、電報鐵路、礦務、海軍、製造等,均由其管理屬官有四同一五處。其中考工司專司鐵路、礦務、電線、機器、製造、船政等権算專司關稅、商務、行船、華洋借款財幣、郵政、使臣支銷經費等事。

咸豐十一年設定總稅務司。屬總理術門管。成四年海關設司稅:成豐八年,為辦理五口通商稅務,改為正副稅務司;成十一年成立總稅務司海關征收關及金國關行政之事。所屬各海關設稅務司,各關有幫辦,主要官員為洋人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設財政處。掌通盤籌劃全國財政,劃幣制,銜列戶部之上。光緒三十二年,併入度支部,光緒三二年四月,設稅務處。是由外務部、戶部分設的機初,以戶部尚書鐵良為”督辦稅務大臣,外務部右辦稅務大臣。總稅務司及各關稅務司都由其管轄郎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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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皇帝

結語

光緒三十二年七月改戶部為度支部,並將財政處併入度支部下設承政、參議二廳,及田賦、漕倉、稅課管擁(鹽課)、通阜(貨幣)、庫藏、廉俸、軍餉、制用(稽核工程、款項及雜支)、會計等十司與一個金銀庫宣統三年又有寶泉局、崇文門稅關、大清銀行、造幣總廠及倉場總督門等單位。宣統元年十ー月,以各省鹽務糾葛太多,設鹽政處進行管理,宣統三年八月,改定鹽政將鹽處改為鹽政院,置鹽政大臣管理。同年十一月,又歸併度支部,至於地方官制,同清代前期一樣,無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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