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碳中和 | 25個專業名詞大科普!

1、碳排放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 部令第19號)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定義為 :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2、3060目標

2020年12月12日,在聯合國氣候峰會上,中國作為有責任的大國,承諾將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目標。

3、碳達峰

指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增長在某一個時點達到歷史最高值,之後逐步回落。中國承諾在2030 年前實現碳達峰。

4、碳中和

指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淨排放為零。即透過碳匯、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方式抵消全部的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排放量,實現正負抵消,達到相對“零排放”。中國承諾在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

5、溫室氣體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溫室氣體定義為“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京都議定書》及其修正案中規定控制的7種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亞氮(N₂O)、氫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₆)和三氟化氮(NF₃)。

6、二氧化碳當量

指一種用作比較不同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度單位,可以把不同溫室氣體的效應標準化。各種不同溫室效應氣體對地球溫室效應的貢獻度不同,由於二氧化碳是人類活動產生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為了統一度量整體溫室效應的結果,規定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度量溫室效應的基本單位。一種氣體的二氧化碳當量是透過把該氣體的噸數乘以其全球變暖潛能值(GWP)後得出的。

7、碳排放配額

是政府分配給控排企業指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是碳排放權的憑證和載體,1單位配額相當於1噸二氧化碳當量。碳配額具有商品屬性,可以開展交易。在確定碳排放總量目標並對排放配額進行初始分配後,企業與企業之間(或國與國之間)可以開展以碳排放配額為標的交易,從而體現了碳排放配額的交換性及其交換價值。

8、碳排放強度(簡稱碳強度)

單位GDP增長所帶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國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但仍高於歐美)。

9、碳價格

即界定碳排放的社會成本。將碳排放的外部性透過價格內在化,使得原來隱性的社會成本轉為顯性的生產成本,進而促使生產主體降低排放動機。

10、碳稅

即對二氧化碳排放徵稅。政府透過對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徵稅,從而把二氧化碳排放帶來的環境成本轉化為生產經營成本,以達到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目的。

11、碳匯

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主要是指透過植樹造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碳匯有兩個相關概念,即森林碳匯和碳匯林業,據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森林碳匯是指森林植物透過光合作用,吸收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將其固定在植被與 土壤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

碳匯林業是指以應對氣候變化、積累碳匯為主要目的的林業活動。與普通的造林相比,碳匯造林突出森林的碳匯功能,具有碳匯計量與監測等特殊技術要求,強調森林的多重效益。

12、碳資產

指碳排放單位所有在低碳領域可能適用於儲存、流通或財富轉化的有形和無形資產。國際機構認為,碳資產所涵蓋的範圍應當包括任何能在碳交易市場中轉化為價值或利益的有形或無形財產。圍繞估值和建模的學者指出,碳資產可歸為配額碳排放權,自願碳減排量以及其他衍生品20。以碳排放權為出發點進 行擴充套件外延,碳資產的衍生品可進一步細化包括碳期權、碳期貨、碳保理、碳債券等。

13、碳足跡

指企業機構、活動、產品或個人透過交通運輸、食品生產和消費以及各類生產過程等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的集合碳市場:即碳排放權的交易市場。

14、碳標籤

碳標籤(CarbonLabelling),即碳足跡標籤,是在商品上加註碳足跡的標籤。

碳標籤,就是將產品生命週期(即從原料、製造、儲運、廢棄到回收的全過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產品標籤上用量化的指數標示出來,以標籤的形式告知消費者產品的碳資訊。

15、碳捕集利用與封存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簡稱CCUS,是把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進行捕獲提純,繼而投入到新的生產過程中進行迴圈再利用或封存的一種技術。其中,碳捕集是指將大型發電廠、鋼鐵廠、水泥廠等排放源產生的二氧化碳收集起來,並用各種方法儲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氣中。該技術具備實現大規模溫室氣體減排和化石能源低碳利用的協同作用,是未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技術選擇之一。

16、碳交易

指對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買方透過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從而獲得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碳交易市場是由政府透過對能耗企業的控制排放而人為製造的市場。通常情況下,政府確定一個碳排放總額,並根據一定規則將碳排放配額分配至企業。如果未來企業排放高於配額,需要到市場上購買配額。與此同時,部分企業透過採用節能減排技術,最終碳排放低於其獲得的配額,則可以透過碳交易市場出售多餘配額。雙方一般透過碳排放交易所進行交易。

碳交易

我國碳交易市場有兩類基礎產品,政府分配給企業的為碳排放配額,另一類為核證資源減排量(CCER)

第一類,配額交易,是政府為完成控排目標採用的一種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內,將該控排目標轉化為碳排放配額並分配給下級政府和企業, 若企業實際碳排放量小於政府分配的配額,則企業可以透過交易多餘碳配額,來實現碳配額在不同企業的合理分配,最終以相對較低的成本實現控排目標。

第二類,作為補充,在配額市場之外引入自願減排市場交易,即 CCER 交易。CCER 交易指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於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

17、碳抵消

用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匯,用來實現補償或抵消其他排放源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即控排企業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業使用清潔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碳匯來抵消。抵消信用由透過特定減排專案的實施得到減排量後進行簽發,專案包括可再生能源專案、森林碳匯專案等。

18、ESG

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的縮寫,是一種關注企業環境、社會、治理績效的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標準。基於ESG 績效,能評估企業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貢獻而非單純的財務情況。相對來說,ESG 評分表現良好的公司對於社會價值最大化的追求更為強烈,更具有競爭優勢和長期投資價值。但目前該評價體系仍在不斷完善中。

19、CCER

CCER是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縮寫。根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參與自願減排的減排量需經國家主管部門在國家自願減排交易登記簿進行登記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自願減排專案減排量經備案後,在國家登記簿登記並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

20、綠證

即綠色電力證書,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程式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綠證可以作為企業減排實現碳抵消的途徑。

21、歐盟碳排放配額(EUA)

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市場交易的標準。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排放實體在一定限度內允許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

22、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發達國家透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專案,把專案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

23、排放權貿易(ET)

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專案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24、聯合履約(JI)

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之間透過專案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

25、自願減排(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EVR)

自願減排市場起源於一些團體或個人為自願抵消其溫室氣體排放,而向減排專案購買減排指標的行為。其物件為《京都議定書》非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各知名大公司自發參與CDM,並認購CDM專案產生的EV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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