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影片未發行,損害賠償如何確定?(二)

【原創】

違約損害賠償以違約為前提,違約行為決定著賠償的邊界,通常情形下,違約方有哪些違約行為是首要考察物件。既然合同存在

“義務群”,而違約行為是對義務的違反,因此在邏輯上,違約行為可能構成“集合”。對違約行為的審查,應避免單點思維,以“集合”的觀念去審查更為合適。

合同期內影片未發行,損害賠償如何確定?(二)

我們設定如下合同:

1、

甲乙共同投資攝製影片,共有影片著作權,按投資比例分享影片收益。

2、

影片投資

3000萬元,該投資包含製作成本及宣發費,甲方投資2000萬,乙方投資1000萬。

3、

乙方有明確的支付投資款時間,但對甲方投資期限未約定。

4、

甲方負責該片的運作和質量管理,包括:劇本、立項、拍攝製作、報審、宣傳發行及結算等工作。

5、合同有效期為2年。

合同期內影片未發行,損害賠償如何確定?(二)

依據合同約定,甲方負有出資、創作劇本、備案立項、拍攝製作、宣傳、發行及結算的義務,但對於單項義務並未約定履行期限,只有合同有效期。按通常的理解,投資影片最終的目的是獲得發行收益,分享版權是手段不是目的。合同約定有效期的含義應該是在該有效期內能終結投資盈虧的不確定性,即在產生髮行收益的情形下能對該收益進行分配,如無收益,應能確定虧損額。在合作投資影片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限也是雙方的合作期限,合同到期,合作終止。所以,儘管合同對單項義務的履行期限沒有明確約定,但應該在合同有效期內全部完成應無疑義。而且,出資和投資不同,合同雖然並未約定甲方出資義務的履行期限,但按一般的理解,應該是先出資後投資,即影片所有投資款都實繳到位後才能開機拍攝,而非邊拍攝製作邊投資,若出資未到位便開機拍攝,有可能因為後期融不到資影片專案“爛尾”,如此操作會使所有投資方都承擔巨大風險。即便合同未約定具體出資期限,但當已出資的當事人向相對方提出出資要求時,未出資的一方履行期限便截止,在一方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下,有權向另一方提出出資的要求,儘管合同並未約定其具體期限,無具體期限並非無任何期限要求。

合同期內影片未發行,損害賠償如何確定?(二)

事實上,本文所討論的合同中屬於履行期限不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雖不嚴格,但乙方也有權要求甲方出資。

假定

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曾向甲方傳送商函,要求其披露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並提出若在去函前並未履行,應在見函後及時補足等。但甲方對此並未回覆。此外,至合同即將到期的前一個月,乙方向甲方問詢影片報審情況,甲方回覆稱影片內容初審不過關,主管機關要求修改後重新報審,影片質量存在較嚴重問題,需要有較大改動。

因此,甲方的違約行為可構成一個集合。

合同期內影片未發行,損害賠償如何確定?(二)

首先,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其都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其應該承擔的2000萬元投資款其並未足額出資。儘管其可抗辯稱合同並未限定出資期限,但在乙方向其發出補足要求後,其應該履行出資義務。退一步講,乙方無權向其提出出資要求,但其在合同有效期內都未出資,其違反出資義務當屬事實,並無爭議。

其次,甲方應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影片發行並進入結算程式,而甲方儘管將影片製作完成,但是質量存在問題,致使影片連內容初審都未獲透過,甲方負責影片製作,若製作質量出現問題,表明甲方存在嚴重過錯,構成嚴重違約。

合同期內影片未發行,損害賠償如何確定?(二)

最後,因為報審未過,不具宣傳、發行和結算條件,等於事實上宣傳、發行和結算義務均有違反。

故而,甲方違反出資、製作以及後續階段的宣發等義務,存在系列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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