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古鑑今, 古代的稅收制度以及如何打擊偷稅行為

知古鑑今, 古代的稅收制度以及如何打擊偷稅行為

在古代,為了逃避納稅,出現了五花八門的手段,朝廷為應對這種行為,保證正常稅收,也採取各種各樣的舉措。

漢代,漢武帝設立舉報獎懲制度,被舉報者一旦查實,一律抄沒家產流放一年,而舉報者可獲得其十分之一家產;

唐代,商稅每少交一百文,杖六十,罰兩千文;

明代,無論金額大小,罰千貫,清代,罰沒偷稅金額五倍。

#歷史# ,在國古代的稅收結構中,農業稅是財政收入的最大宗,人頭稅是主要的稅種,鹽業稅所佔的比例較高,商業稅佔比較低,其他稅種收入有限。

此外,賦稅和差役在許多時候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所謂“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差”,納糧與當差並沒有嚴格的界限,因此偷漏稅與逃避差役的性質是一樣的。

古代偷稅手段

匿田匿戶

文獻記載中最早的偷稅行為出現在秦朝,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記載 : “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 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 ; 未租,不論為匿田。”

這裡提出兩個問題: 一是部佐隱匿百姓田地而百姓不知道,是否論罪?二是如果論罪,應以匿田罪論處還是作為別的罪? 回答是:已向百姓收取田賦而報的就是匿田罪; 未收田賦的,不以匿田罪論處。

《法律答 問 》 雖不是秦律原文,但它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的精神實質和名詞術語進行解釋的,是判案成例,在當時也具有法律效力。從關於匿田罪的有關記載看,當時存在著一種逃稅現象, 負責徵收租的官員雖然已經向農民收取,但私下將其截留, 以此侵佔國家稅收。

而 “匿田罪” ,與秦朝實行的授田制相關聯。授田制是對之前井田制的革新, 土地名義上屬國有, 由國家按一定數量租給農民耕種, 國家則按標準取收田租, 比例通常是 “什 一 之 稅 ”。

除此之外,《秦律 》還規定:“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 也就是說,農民受田後無論是否耕種都要按比例交租,此外每頃土地每年還要向國家交納3石芻和2石稾,芻是飼草,稾是秸稈,租、 芻、稾構成了秦朝的田賦,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秦朝稅收除田賦外還有戶賦,田賦按土地面積徵收,戶賦則按人和戶徵收。 秦律規定男子滿十五歲便進入“傅 籍” ,在專門名冊上登記,作為服徭役的依據。戶賦以人口為徵收基數,按戶進行徵收,徵收中,是否分戶將對納稅額有很大影響,一些人家便透過不分戶的辦法避稅。

早在秦國時就多次頒佈過《分戶令》,規定一個家庭的基本構成是戶主夫妻和未成年子女, 禁止一個家庭有多個成年男子共同居住,男子成年後必須另立門戶,使家庭小型化,以此增加稅收。

據《史記商君列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意思是,如果家裡有兩名成年男子仍不分戶分家,要加倍徵收賦稅,這就是荀子說的“秦國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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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老詐小

隋朝的土地政策是均田制,稅收制度是建立於其上的租調力役制,主要內容是: 男子於18歲成丁, 至60 歲前均為納稅人口, 國家授予其一定數量的土地, 已婚者納租粟 3石 ,種桑者納絹 1匹、綿3 兩 ,種麻者納布1端、麻3斤,未婚單丁及奴婢按半數交納, 男丁每年還須服力役 1個月。

租調力役制進一步強調了納稅人口的年齡,這對如實登記、核實年齡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偷稅及逃避力役,自然有不少人會鑽制度的漏洞 ,除透過隱藏人口徹底逃稅外 ,詐小、詐老現象也較為普遍,戶籍登記時有的人謊報年齡,要麼把自己年齡說小,要麼說老,使自己排除於納稅人口之外。

針對這種現象,隋朝政府制定了嚴厲的戶籍核查措施,把人口劃分為不同的年齡段,對重點人口實施重點管理 : 3歲 以下 稱 “黃 ”,4歲至10歲稱‘小 ” ,11至17歲稱 “中”,18至60歲稱 “丁” ,60歲以上稱 “老 ”。 隋律規定,如出現謊報年齡逃稅的,除本人受到嚴懲外,相關官員及里長、保長等也都將獲罪。

為核實納稅人口年齡,隋朝還實行了空前嚴厲的大索貌閱制度。“大索” 即建立嚴格的戶籍登記制度 ,不僅將每一個人的姓名、籍貫、家庭成員、 出生年月等基本資訊登記造冊,還記下每個人的相貌特徵,在沒有照相技術的情況下,此舉代替了 “證件照” 的作用。

“貌閱” 就是定期核查,將本人與戶籍上描述的外貌進行核對,從而查出那些詐小、詐老的人。 為提高大索貌閱的效力, 隋朝政府還鼓勵百姓互相檢舉揭發,讓詐小、詐老者現 “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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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手福足

大索貌閱還有一種作用,它也打擊了那些透過詐疾來逃避交稅的人。

在隋朝稅收制度中對殘障者有一定照顧,按殘障程度分為 “三疾” :殘疾者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 ; 廢疾者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 ; 篤疾者不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也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稅賦的優待,情況嚴重者還可享受官府分派侍丁服侍的待遇。

自然, 也有不少人打起了這方面的主意 ,透過詐疾來逃稅,大索貌閱制度推出後,這方面的情況才有所減少。

不過,仍有一些人乾脆自殘,有人砍去自己的手或腳,成為真正的殘疾,以此逃避交稅,這種情況不僅隋朝有,以後歷朝 都有 ,稱為“福手 ” “福足 ”。

宋人所著《唐會要》記載:“自隋季政亂,徵役繁多 ,人不聊生,又自折生體, 稱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 這種情況 實在令人唏噓 ,它往往是稅役標準太重所致,否則誰又下得去手? 然而 ,有些封建統治者對此並不予以憫恤,唐太宗貞觀十六年勅令 : “今後自害之人 ,據法加罪,仍從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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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莊寄住

唐朝以後稅收制度越來越細緻 ,唐朝規定有納稅丁口的普通家庭 為 “課戶” ,沒有納稅丁口的家庭稱 “不課戶”。 “不課戶” 中還有一類人, 即雖達到納稅年齡但享有免課稅權力的特殊人群, 包括服侍篤疾者的侍丁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等封建統治者大力弘揚的人群,除此之外還有一大批官僚貴族。

《唐律疏議 》記載 :“依 《賦役令 》: ‘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期親 ,並免課役。’既為同居,有所蠲免。” 也就是說,五品以上的官員不僅 自 己 享 受 “免 稅” 特 權,還可以苗及居住在一起的親屬。

這樣的特殊規定對正常稅收體系產生了破壞作用,有人千方百計也要搭上這樣的 “便車 ”。

唐人劉肅所著 《大唐新語 》記載了一件事 : “仁軌既官達,其弟仁相在鄉曲,升沉不同,遂構嫌恨,與軌別籍。每 於 縣 祗奉戶課,或 謂 之曰 : ‘何不與給事同籍? 五品家當免差科。 ’仁相曰 : ‘誰能向狗尾底避陰涼! ”

劉仁相因與哥哥不睦,所以寧願放棄這樣的特權,但更多的則是大量家庭盡力往政策上靠, 於是出現了許多數十口人、上百口人的大家庭。 《新唐 書 》記 載,官員劉君良 “四世同居”,有人去其家中做客,發現 “六院共一庖”,家中人口實在太多,在家裡辦起了 “大食堂”。

當然,官員 “免稅 ” 政策只限於任內,卸任後理應與普通百姓一 樣正常納 稅,但他們又想出了新的應對手段,即透過寄 莊、 寄住的辦法逃避稅收。

“寄 莊 ” 即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購置田產,“寄住 ” 即刻意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而移居他處。

唐朝實行租庸調製 ,徵收前提是戶籍管理制度,與那些流離失所的流民不同,寄莊、寄住的人都是有產者,多屬官僚權貴, 他們透過寄莊、寄住,事實上脫離了戶籍管理體系,從而達到了逃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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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僧度道

寺廟、 道觀等宗教場所及僧尼、道士等在納稅方面一直享受有一定特權,唐高祖武德九年頒佈的詔書中提到: “浮惰之 人 ,苟避徭役 ,妄為 剃度 ,託號出家。”

從中可以看 “出家” 即可擁有 “免稅 ” 特權。 於是,有人便透過私度為僧尼、道士的辦法逃避交稅。 唐玄宗時,左拾遺辛替否諫言 : “造寺不止 ,枉費財者數百億,度人不休,免稅租庸者數十萬 ,是使國家所出加數倍,所入減數倍。” 這裡所反映的就是對寺廟、道觀免予交稅已嚴重影響到國家正常的稅收。

唐朝之前入僧籍、 道籍的權力掌握在寺廟和道觀 ,這為私度為僧尼、道士以逃稅開了方便之門 ,朝廷很快意識到這裡的 漏洞,遂將權力收歸政府。《唐會要 》記載,唐玄宗天寶六年詔令 : “僧尼依前令兩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隸主客。 所度僧尼,令祠部給牒 ”

《 唐律疏議 》中還記載有唐朝政府頒佈的另 一項法令 :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已除貫者徒一年。”

朝廷所頒度牒成為僧尼、道士入籍的法定憑證,無度牒而入僧門、道觀者一律不予承認, 不享受稅收方面的特權,而朝廷的度煤並不容易得到,必須經過嚴格考試,且頒發數量一般較為有限。

《唐六典 》記載 :“凡道士、 女道士、僧、尼之籍簿,亦三年一造。” 但是,此中仍有漏洞可鑽,一個辦法就是花錢買,《資治通鑑 》記載有唐中宗時 “錢三萬則度為僧尼 ” 的事,說明當時可花錢買來度牒,主要目的還是為了逃稅。

知古鑑今, 古代的稅收制度以及如何打擊偷稅行為

“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進入早期國家時期,相應的賦役制度應運而生,當時的中央財政主要來自諸侯和人民的貢納。打擊偷漏稅行為最有效的辦法首先是建章立制,有法可依,制度“牢籠”是最可靠的保障。

春秋戰國時期,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徵”,按照土地的不同情況分等徵收農業稅,在保證稅負公平的情況下,增加政府財政收入,齊桓公得以富國強兵,稱霸天下。

魯國的“初稅畝”、秦國的“初租禾”等稅制都受管仲的影響。被譽為法家始祖的子產提出了“作丘賦”,增加百姓軍賦,小小的鄭國因此實力大增。

稅收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已有財產、人口和登記制度基礎之上,編戶齊民,就擁有了徵派賦役的資本,歷朝對此都非常重視。

法律的神聖與權威是不可撼動的,稅收是國家與百姓之間最直接的經濟紐帶,“國富”與“民富”的對立與統一,是歷代政治家長期關注的話題。

“國”與“民”的利益分配,如何找到最佳的平衡點?“藏富於國”,還是“藏富於民”,“國富民足”的雙贏能否實現?這是國家稅務徵管和財政政策制定時必須考慮的。

《禮記·大學》稱,“德者,本也;財者,末也。是故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國家強制、無償地再分配社會財富,必須牢牢恪守稅收“固定性”的基本屬性,把財政的權力關在籠子裡,不能肆意揮稅法的大棒,任性追求稅收規模和增速。

歷代王朝的滅亡,無不與國家財政的崩潰有關,財政崩壞的最直接原因又是納稅人無力承擔高昂的稅收負擔。因此,國家在打擊偷漏稅行為的同時,必須分析偷漏稅的具體原因,完善制度,培植稅源,愛惜民力,民富才能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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