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禁止背書,由出票人記載和背書人記載,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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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禁止背書,由出票人記載和背書人記載,差別在哪裡?禁止背書是一種典型的限制背書,不得轉讓、禁止背書、禁止轉讓等,是禁止背書的常見文句。但同樣是不得轉讓,可以由出票人記載,也可以由背書人記載,而由不同主體記載,效力是有所差別的。

銀行承兌匯票禁止背書,由出票人記載和背書人記載,差別在哪裡

1、後手背書的有效性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這時,如果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4條的規定,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同樣是記載“不得轉讓”,由出票人記載的話,票據就無法再透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之後的所有背書轉讓都是無效的,只能透過債權關係進行轉讓。

而由背書人記載,之後的背書仍然是有效的,只是記載該限制背書的背書人將自己的擔保責任限制在對其直接後手一個人上,對此後的後手受讓人,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2、對後手權利的影響

出票人記載的“不得轉讓”,意味著即便該票據轉讓,也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受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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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人記載的“不得轉讓”,不影響後手的票據權利,只是直接後手之後的持票人不能再向記載禁止背書的前手進行追索。對於持票人來說,背書人限制背書以外的各個背書,仍為普通背書,具有普通背書的效力。

3、對質押和貼現的影響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不能進行貼現,持票人也不能作質押背書,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如果進行貼現或者質押,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得對此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但可以向其他前手、出票人、付款人等行使票據權利。

4、記載方式

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票據的正面。

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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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遇到禁止背書,一定要記得分清楚是由出票人記載的還是背書人記載的,以免對背書效力產生誤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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