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負債務,債權人可以單方面主張抵銷嗎?

項秦律師 作

【案例導引】乙向甲定作鋼材,但未依約向甲支付款項。甲多次催款,乙無力支付。期間,甲要求乙為其加工,甲亦未支付乙加工費。後甲主張以其部分債權抵銷其對乙的債務。請問可以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兩種抵銷方式:一是法定抵銷,二是約定抵銷。兩者適用條件不同,生效方式也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可見,只有在債務標的物種類相同、品質相同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抵銷,否則只能適用約定抵銷。本案例中,甲乙互負的債務均為金錢,故可以適用法定抵銷。但是從上述規定我們還應注意,法定抵銷的生效時間為通知到達對方時。也就是說,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主張抵銷的,都要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對方時,抵銷才發生效力,否則抵銷不能生效。故單方主張抵銷的負有通知的義務。在本案例中,甲雖然主張抵銷其對乙的債務,但若其並未通知乙,則該抵銷主張不生效。

在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的情況下,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有權主張抵銷。除此以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還規定了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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